[{"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05-s0101-001":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11,"next":70,"paperCount":47},{"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12,"history":24,"explanation":26,"explanationDeep":27,"confidence":28,"flags":29,"indexable":31},"law-105-s0101-001",105,"105110","20160806","s0101","public",null,1,"single","甲政黨執政期間推行核能發電，立法院通過預算興建 A 核能電廠。乙政黨以反核為主要政見，其總統候選人當選後欲停建 A 核能電廠。依照司法院釋字第 520 號，下列何種方式為合法？",{"A":16,"B":17,"C":18,"D":19},"由總統逕行宣布停建，行政院即可停止執行 A 核能電廠預算","由行政院院長逕行宣布停建，行政院即可停止執行 A 核能電廠預算","由總統召集五院院長會商後，行政院即可停止執行 A 核能電廠預算","由行政院院長或有關部會首長向立法院提出報告並備質詢，經立法院同意，行政院即可停止執行A 核能電廠預算","D","normal",[20],false,[25],{"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司法院釋字第 520 號就停止執行法定預算所要求的憲政程序，以及行政院向立法院負責的方式。\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核能電廠預算既經立法院議決而成為法定預算，行政院因政策變更而停止執行，屬於施政方針的重要變更；依司法院釋字第 520 號解釋意旨，應由行政院院長或有關部會首長向立法院提出報告並備質詢，經立法院同意後始得停止執行，故選 D。\n【逐項排除】\n(A) 錯誤。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對立法院負責的主體是行政院而非總統，總統逕行宣布停建無法取代該負責程序。\n(B) 錯誤。行政院院長逕行宣布停建，並未踐行《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第 1 款所要求的向立法院報告並備質詢。\n(C) 錯誤。召集五院院長會商是《中華民國憲法》第 44 條所定總統對院際爭執的調解權，性質上是協調，不能取代預算議決機關立法院的參與。\n(D) 正確。行政院院長或有關部會首長向立法院報告並備質詢、並取得立法院同意，正是《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第 1 款所建構的負責途徑。\n【涵攝步驟】要件一，停止執行的標的須為法定預算，本題預算已經立法院通過；要件二，變更須屬施政方針的重要事項，停建核能電廠符合；要件三，須踐行向立法院報告並備質詢的程序，四個選項中只有 D 踐行。\n【記憶點】停建法定預算不是誰宣布就算數，要行政院到立法院報告並備質詢。","本題的憲法結構要從《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讀起。該項明定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並使《中華民國憲法》第 57 條停止適用；換言之，105 年考試時行政院與立法院的互動已不再依《中華民國憲法》第 57 條的三款設計，而是依增修條文的新體例。\n要件拆解上，《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第 1 款包含兩個要件：一是行政院負有提出施政方針與施政報告的義務，二是立法委員在開會時對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享有質詢權。停止執行法定預算之所以要走這一款，是因為預算的執行本身就是施政方針的具體落實，重大變更等同施政方針的變更。\n預算在憲法上的地位可以並列說明。《中華民國憲法》第 58 條第 2 項規定，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中華民國憲法》第 70 條則規定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兩條並列可以看出預算案的提案權在行政院、議決權在立法院，而立法院的議決受不得增加支出的限制。正因為法定預算是兩院共同作用的產物，行政院要片面不執行，就必須回到對立法院負責的軌道上。\n易混淆的是同項的其他兩款。《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第 2 款處理覆議，適用對象是立法院決議的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行政院認為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核可於十日內移請覆議；同法第 3 條第 2 項第 3 款處理不信任案，由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三款各有發動要件，本題問的是停止執行既有法定預算，不是對議決案表示不服，也不是倒閣。\n本題的分辨點同時落在司法院釋字第 520 號解釋的意旨上，條文本身並未直接規定停止執行法定預算須經立法院同意這一步，這一層要件是由該號解釋補充的。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停建改成行政院逕以命令停止支用，或把主體換成總統，測驗的仍然是負責主體與程序是否踐行。\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0],"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7,38,39,40],"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5-s0101-070",70,"下列有關國家賠償法之敘述，何者正確？",{"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5-s0101-002",2,"承上題，甲政黨不同意行政院停建 A 核能電廠，發動其黨籍立法委員全面杯葛、癱瘓立法院…",{"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5-s0101-069",69,"下列何者在行政訴訟上非訴訟當事人？",{"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5-s0101-003",3,"承上題，甲政黨立法委員對於乙政黨總統極度不滿，其所採手段下列何種合法？",{"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5-s0101-068",68,"下列何者屬行政規則與法規命令之共同特徵？",{"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5-s0101-004",4,"下列有關職業自由之敘述，何者正確？",[],{"id":50,"number":51,"stem":71},"承上題，甲政黨不同意行政院停建 A 核能電廠，發動其黨籍立法委員全面杯葛…",17894454374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