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05-s0101-002":3},{"question":4,"paper":36,"subjectMeta":11,"related":48,"repeats":71,"prev":72,"next":74,"paperCount":57},{"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24,"rootStem":25,"freq":26,"history":27,"explanation":29,"explanationDeep":30,"confidence":31,"flags":32,"indexable":35},"law-105-s0101-002",105,"105110","20160806","s0101","public",null,2,"single","承上題，甲政黨不同意行政院停建 A 核能電廠，發動其黨籍立法委員全面杯葛、癱瘓立法院議事，總統對於該杯葛行為極度不滿，其所採下列手段何者為合法？",{"A":16,"B":17,"C":18,"D":19},"透過乙政黨動員選民，在甲政黨立法委員選區發動罷免擁核立法委員","總統主動解散立法院，由選民決定是否繼續興建 A 核能電廠","總統指示中央選舉委員會舉辦重大政策公投，由公民決定是否繼續興建 A 核能電廠","總統命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進行信任投票，如不獲通過，總統將解散立法院，由選民決定是否繼續興建 A 核能電廠","A","normal",[20],false,"law-105-s0101-001","甲政黨執政期間推行核能發電，立法院通過預算興建 A 核能電廠。乙政黨以反核為主要政見，其總統候選人當選後欲停建 A 核能電廠。依照司法院釋字第 520 號，下列何種方式為合法？",1,[28],{"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承前題停建核能電廠的爭議，總統面對立法院杯葛議事時可以採取哪些憲法上的手段。前題已認定行政院須向立法院報告並備質詢，始得停止執行該筆預算。\n【正解理由】立法委員是由選舉產生的公職人員，《中華民國憲法》就被選舉人得由原選舉區依法罷免設有明文，其具體條次應以該法現行條文為準；透過政黨動員選民、在該選區發動罷免，是人民行使罷免權的結果，並非總統以公權力干預立法院的組成，故選 A。\n【逐項排除】\n(A) 合法。發動罷免是選民依法行使的權利，總統與政黨僅居於動員與宣傳的地位，並未逾越憲法上的權限分際。\n(B) 不合法。《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5 項規定：「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十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但總統於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立法院。」總統並無主動解散立法院的權限。\n(C) 不合法。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舉辦程序另有專法規範，並非總統得逕行指示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的事項。\n(D) 不合法。《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第 3 款規定：「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的發動權在立法委員，總統不能命令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進行信任投票。\n【記憶點】總統的解散權是被動的，要先有倒閣成功才會啟動。","本題把總統、行政院、立法院三者的互動一次考完，關鍵在於分辨每一個手段的發動權究竟在誰手上。\n先看解散權。《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5 項的要件有三：一是立法院已通過對行政院院長的不信任案，二是總統須於通過後十日內為之，三是須經諮詢立法院院長。條文並附有但書：總統於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立法院。三個要件缺一不可，題目中立法院只是杯葛議事，並無不信任案通過，總統自無解散權，這就是所謂的被動解散權。同項並規定立法院解散後應於六十日內舉行立法委員選舉，並於選舉結果確認後十日內自行集會，其任期重新起算。\n再看不信任案。《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第 3 款的發動門檻是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表決程序是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通過門檻是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通過後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發動主體始終是立法委員，總統沒有要求立法院進行信任投票的權限，我國制度與內閣制國家由閣揆主動提出信任案的設計並不相同。\n罷免部分是本題的正解。立法委員屬於被選舉人，《中華民國憲法》就罷免設有明文，其行使程序、提議與同意門檻則由選舉罷免的專法規定，本詳解就罷免僅寫到法名層級。公民投票同理，其提案、連署與投票程序規定於公民投票的專法，並非本題可援引的條文所能涵蓋，也不是總統得指示中央選舉委員會逕行舉辦的事項。\n另可並列參照《中華民國憲法》第 73 條：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杯葛議事縱使造成僵局，也不會因此產生法律責任，這一點反過來說明了為什麼制度上只能循選民罷免的政治途徑處理。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選項改成總統咨請立法院自行解散，或總統宣告立法院停止集會，測驗的都是總統對國會並無主動處分的權力。\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3,34],"not-retrieved","outside-corpus",true,{"code":9,"slug":10,"name":37,"tag":38,"label":39,"subjects":40,"kicker":45,"tagline":46,"hint":47},"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41,42,43,44],"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9,51,55,59,63,67],{"id":24,"number":26,"year":6,"stem":50},"甲政黨執政期間推行核能發電，立法院通過預算興建 A 核能電廠。乙政黨以反核為主要政見…",{"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5-s0101-003",3,"承上題，甲政黨立法委員對於乙政黨總統極度不滿，其所採手段下列何種合法？",{"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5-s0101-070",70,"下列有關國家賠償法之敘述，何者正確？",{"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5-s0101-004",4,"下列有關職業自由之敘述，何者正確？",{"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5-s0101-069",69,"下列何者在行政訴訟上非訴訟當事人？",{"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05-s0101-005",5,"下列關於言論自由之敘述，何者錯誤？",[],{"id":24,"number":26,"stem":73},"甲政黨執政期間推行核能發電，立法院通過預算興建 A 核能電廠。乙政黨以反…",{"id":52,"number":53,"stem":54},1789445437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