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5-s0101-004":3},{"question":4,"paper":34,"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0,"prev":71,"next":72,"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3},"law-105-s0101-004",105,"105110","20160806","s0101","public",null,4,"single","下列有關職業自由之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職業自由之權利保障內容，包括從事工作之方法、時間、地點等執行職業之自由，立法者為追求一般公共利益，非不得予以適當之限制","人民選擇職業之自由，如屬應具備之主觀條件，例如知識、學位、體能等，立法者欲對此加以限制，至少須有一般公共利益存在","人民選擇職業應具備之客觀條件，係指對從事特定職業之條件限制，非個人努力所可達成，則該限制應以保護重要之公共利益始得為之","對於職業自由之限制，只有限制所謂執行職業之自由時，所採取之手段必須符合比例原則之要求","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職業自由的保障範圍，以及司法院大法官所發展的三階審查密度。\n【正解理由】職業自由的保障內容分為選擇職業的自由與執行職業的自由，後者包括從事工作的方法、時間、地點等，對執行職業自由的限制，立法者為追求一般公共利益即得為適當限制，這是三階理論中審查密度最寬鬆的一階，故選 A。其限制的憲法依據為《中華民國憲法》第 23 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本題的分辨點在司法院釋字第 584 號、第 649 號與第 711 號等解釋所建立的審查層級，條文本身未直接規定。\n【逐項排除】\n(A) 正確。執行職業自由的限制，依大法官解釋只要求追求一般公共利益，本選項的敘述與該層級相符。\n(B) 錯誤。主觀條件的限制須有重要公共利益存在，本選項降格寫成一般公共利益。\n(C) 錯誤。客觀條件的限制須為保護特別重要的公共利益始得為之，本選項降格寫成重要的公共利益。\n(D) 錯誤。三個階層的限制都必須符合《中華民國憲法》第 23 條的比例原則，並非只有執行職業自由的限制才受比例原則拘束。\n【記憶點】執行職業要一般公益、主觀條件要重要公益、客觀條件要特別重要公益，比例原則三階通吃。","職業自由在我國並非憲法明文使用的詞彙，而是由工作權的保障導出，本題所附的條文並未涵蓋工作權的基本條文，因此本詳解就工作權僅寫到法名層級，只以《中華民國憲法》第 23 條作為限制基本權的共通依據。\n三階理論的要件拆解如下。第一階是執行職業自由，指從事工作的方法、時間、地點、範圍等，限制的正當化事由是一般公共利益；第二階是主觀許可要件，指個人透過努力可以達成的條件，例如學歷、專業知識、考試及格、體能狀況，限制須有重要公共利益；第三階是客觀許可要件，指非個人努力所能達成的條件，例如名額總量管制、地區需求限制，限制須為保護特別重要的公共利益。三階由寬到嚴，對應的關鍵字分別是一般、重要、特別重要。\n本題四個選項的設計，是把同一組關鍵字錯位安放。B 選項把主觀條件配上一般公共利益，C 選項把客觀條件配上重要公共利益，兩者都往下降了一格；D 選項則把比例原則的適用範圍限縮到最寬鬆的那一階。考生只要記住三階與三個形容詞的對應，加上比例原則對所有限制一體適用，就能看出 A 是唯一與大法官解釋相符者。\n就審查方法而言，《中華民國憲法》第 23 條列出四項限制事由：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增進公共利益，並要求限制須以法律為之且以必要者為限。大法官在職業自由的案型中，是把該條的必要性要求依三階層次調整審查密度，而不是另立一套標準；換言之，三階理論處理的是必要性審查要多嚴，而不是要不要審查。\n與職業自由容易一併出題的是《中華民國憲法》第 152 條：人民具有工作能力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工作機會。該條屬基本國策，性質上是國家的方針義務，與職業自由作為防禦權的性質不同，兩者只能並列而不能互相取代。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給定一個具體的管制措施，例如職業證照制度、營業時間限制或營業場所距離限制，要求判斷它落在哪一階並選出對應的審查密度。\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32],"needs-practice-view","not-retrieved",true,{"code":9,"slug":10,"name":35,"tag":36,"label":37,"subjects":38,"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9,40,41,42],"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7,51,55,59,63,66],{"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5-s0101-003",3,"承上題，甲政黨立法委員對於乙政黨總統極度不滿，其所採手段下列何種合法？",{"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5-s0101-005",5,"下列關於言論自由之敘述，何者錯誤？",{"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5-s0101-002",2,"承上題，甲政黨不同意行政院停建 A 核能電廠，發動其黨籍立法委員全面杯葛、癱瘓立法院…",{"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5-s0101-006",6,"就我國現行選舉制度而言，直轄市長選舉時，除了被剝奪選舉權者外，選舉人欲進行投票，必須…",{"id":64,"number":24,"year":6,"stem":65},"law-105-s0101-001","甲政黨執政期間推行核能發電，立法院通過預算興建 A 核能電廠。乙政黨以反核為主要政見…",{"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05-s0101-007",7,"下列有關大法官對平等原則或平等權之解釋要旨，何者錯誤？",[],{"id":48,"number":49,"stem":50},{"id":52,"number":53,"stem":54},70,17894454374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