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05-s0101-008":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1,"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5-s0101-008",105,"105110","20160806","s0101","public",null,8,"single","大法官的權限不包含下列何者？",{"A":16,"B":17,"C":18,"D":19},"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審理法官彈劾事項","審理政黨解散事項","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司法院大法官的職權範圍，題目問的是何者不包含在內。\n【正解理由】105 年考試當時施行的法律名稱是《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該法第 2 條規定：「司法院大法官，以會議方式，合議審理司法院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案件；並組成憲法法庭，合議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案件。」大法官的職權為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另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4 項尚包括總統、副總統彈劾案的審理；法官的彈劾並不在其中，故選 C。\n【逐項排除】\n(A) 屬大法官權限。《中華民國憲法》第 78 條規定：「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解釋憲法為大法官的核心職權。\n(B) 屬大法官權限。《中華民國憲法》第 78 條同時明定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2 條並規定以會議方式合議審理此類案件。\n(C) 不屬大法官權限。《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2 條所列職權並不包含法官彈劾事項，法官的彈劾另由監察院提出，其審理機關與程序不在本題所附的條文之列。\n(D) 屬大法官權限。《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4 項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n【記憶點】大法官管釋憲、統一解釋、政黨違憲解散、總統副總統彈劾，不管法官彈劾。","本題涉及版本問題，須特別留意。105 年考試當天施行的法律名稱是《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現行的《憲法訴訟法》是其後改制的結果，本詳解依考試當天生效的名稱與條文寫作，考生作答時所看到的也是這一部。\n要件拆解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2 條把大法官的職權分成兩種組織形式：一是以會議方式合議審理，適用於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二是組成憲法法庭合議審理，適用於政黨違憲之解散案件。《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4 項再把總統、副總統之彈劾納入憲法法庭的管轄，《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5 項並定義政黨違憲：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四項職權的來源因此橫跨憲法本文、增修條文與該法。\n就解釋憲法的具體事項，《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4 條規定大法官解釋憲法之事項包括三款：關於適用憲法發生疑義之事項、關於法律或命令有無牴觸憲法之事項、關於省自治法縣自治法省法規及縣規章有無牴觸憲法之事項；《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4 條第 2 項並限定前項解釋之事項，以憲法條文有規定者為限。可見釋憲的客體是規範本身與憲法適用的疑義，而不是個別公務人員的責任追究。\n法官彈劾之所以不在其中，是因為公務人員的彈劾權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第 1 項屬於監察院，《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第 3 項並規定監察院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二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至於法官受懲戒的審理，則由專責法庭為之，其組織與程序規定於本題所附條文以外的法律。這一組區分是本題的陷阱所在：考生容易因為法官屬於司法權，而誤以為相關事項一律由大法官處理。\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 C 選項換成審理公務員懲戒事件或審理選舉訴訟，判準完全相同，都是回到職權列舉的條文逐項比對。\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7,38,39,40],"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5-s0101-007",7,"下列有關大法官對平等原則或平等權之解釋要旨，何者錯誤？",{"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5-s0101-009",9,"有關權力分立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5-s0101-006",6,"就我國現行選舉制度而言，直轄市長選舉時，除了被剝奪選舉權者外，選舉人欲進行投票，必須…",{"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5-s0101-010",10,"下列有關總統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3 項發布緊急命令之敘述，何者錯誤？",{"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5-s0101-005",5,"下列關於言論自由之敘述，何者錯誤？",{"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5-s0101-011",11,"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id":46,"number":47,"stem":48},{"id":50,"number":51,"stem":52},70,1789445438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