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5-s0101-010":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5-s0101-010",105,"105110","20160806","s0101","public",null,10,"single","下列有關總統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3 項發布緊急命令之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須經行政院院會之決議","於發布命令後 10 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立法院同意後，該緊急命令開始生效","依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其內容應力求周延，以不得再授權為補充規定即可逕予執行為原則","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總統發布緊急命令的程序要件與生效時點，題目問的是何者錯誤。\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3 項規定：「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可見緊急命令於總統發布時即生效力，立法院所為者是事後追認，立法院不同意時該命令始告失效，並非經立法院同意後才開始生效，故選 C。\n【逐項排除】\n(A) 正確。《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3 項明定須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這是發布緊急命令的法定前置程序。\n(B) 正確。《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3 項但書要求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n(C) 錯誤。緊急命令自發布時即生效力，立法院的追認是使其效力繼續存在，不同意時則自不同意時起失效，並非同意後才開始生效。\n(D) 正確。依司法院釋字第 543 號解釋，緊急命令的內容應力求周延，以不得再授權為補充規定即可逕予執行為原則。\n【涵攝步驟】要件一為發布事由，須為緊急危難或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要件二為程序，須經行政院會議決議；要件三為事後控制，須於發布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n【記憶點】緊急命令是先生效再追認，不是先同意再生效。","《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3 項是緊急權的核心條文，把它與《中華民國憲法》第 43 條並列，可以看出制度的變動：憲法本文的緊急命令須依緊急命令法為之，且限於國家遇有天然災害、癘疫或國家財政經濟上有重大變故，並須於立法院休會期間為之；增修條文則明文排除該條的限制，改為得經行政院會議決議即可發布，並以事後追認取代事前授權。\n要件拆解上，本項包含四個部分。其一是實質事由，須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其二是程序要件，須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這一步使緊急命令仍受合議制的內部控制，總統不能單獨為之。其三是效果，得為必要之處置，且不受《中華民國憲法》第 43 條之限制。其四是但書所定的國會控制，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n本項但書的文字設計正是本題的關鍵。條文使用的是追認一詞，以及不同意時立即失效的表述，兩者都指向同一個結論：命令的效力不以立法院的同意為發生要件，而以立法院的不同意為消滅事由。若採 C 選項的解讀，緊急命令在最需要立即處置的那十日內反而毫無效力，制度目的將完全落空。\n與本項相關的還有《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第 6 項：總統於立法院解散後發布緊急命令，立法院應於三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七日內追認之；但於新任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後發布者，應由新任立法委員於就職後追認之，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兩項並列可以看出立法院解散期間的特別處理，追認期間縮短且集會義務加重。此外，《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5 項但書規定總統於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立法院，也是緊急狀態下的配套限制。\n司法院釋字第 543 號則補充了緊急命令的內容界限與再授權問題，是 D 選項的來源。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追認期限改成十五日或三十日，或把行政院會議改成國家安全會議。\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7,38,39,40],"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5-s0101-009",9,"有關權力分立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5-s0101-011",11,"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5-s0101-008",8,"大法官的權限不包含下列何者？",{"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5-s0101-012",12,"司法院大法官曾就下列何種事項要求行政機關在作成行政決定之前，必須舉辦聽證，使利害關係…",{"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5-s0101-007",7,"下列有關大法官對平等原則或平等權之解釋要旨，何者錯誤？",{"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5-s0101-013",13,"直轄市制定自治條例，因涉及罰則而報請行政院核定，但行政院認此自治條例有違憲之虞。下列…",[],{"id":46,"number":47,"stem":48},{"id":50,"number":51,"stem":72},"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大陸地區…",70,1789445438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