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7},["ShallowReactive",2],{"q-law-105-s0101-012":3},{"question":4,"paper":34,"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4,"paperCount":76},{"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3},"law-105-s0101-012",105,"105110","20160806","s0101","public",null,12,"single","司法院大法官曾就下列何種事項要求行政機關在作成行政決定之前，必須舉辦聽證，使利害關係人得到場以言詞為意見之陳述及論辯，始符合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A":16,"B":17,"C":18,"D":19},"行政機關對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核定","公立大學對大學生作成退學處分","部隊對於不符軍事紀律士兵所為之關禁閉處分","衛生主管機關對於疑似感染狂犬病患者為隔離處分","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在行政程序上的具體要求，特別是何種行政決定必須於作成前舉辦聽證。\n【正解理由】就條文層次而言，《行政程序法》第 164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計畫有關一定地區土地之特定利用或重大公共設施之設置，涉及多數不同利益之人及多數不同行政機關權限者，確定其計畫之裁決，應經公開及聽證程序，並得有集中事權之效果。」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正是涉及一定地區土地特定利用、且涉及多數不同利益之人的行政計畫。依司法院釋字第 709 號解釋，其核定應設置適當組織審議，並確保利害關係人得到場以言詞為意見的陳述及論辯，未踐行此等程序者與憲法要求的正當行政程序不符，故選 A。相對地，《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就一般行政處分僅要求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的機會。本題的分辨點在司法院釋字第 709 號的意旨，聽證的具體範圍與方式並非由條文字面直接導出。\n【逐項排除】\n(A) 正確。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的核定影響範圍廣大，涉及財產權與居住自由的重大干預，依司法院釋字第 709 號應使利害關係人到場以言詞陳述及論辯。\n(B) 錯誤。公立大學對學生的退學處分，大法官所要求者為正當程序與救濟途徑的保障，並未要求作成處分前必須舉辦聽證。\n(C) 錯誤。部隊對士兵所為的關禁閉處分，爭議重心在於人身自由的限制與救濟途徑是否開放，並未要求事前舉辦聽證。\n(D) 錯誤。衛生主管機關對疑似感染者的隔離處分具有高度急迫性，依司法院釋字第 690 號並不以事前舉行聽證為必要。\n【記憶點】要求作成處分前開聽證的，是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的核定。","正當法律程序在行政領域的密度並非一律，而是隨處分對人民權利干預的強度、事件的急迫性與制度的可替代性而調整，本題四個選項正好排出一條由高到低的密度光譜。\n《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所建立的是最低限度的程序保障：「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三十九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該條並列出三種例外或替代情形，一是已依該法第 39 條規定通知陳述意見，二是已決定舉行聽證，三是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可見在條文層次上，聽證是比陳述意見更高一階的程序，而且原則上要有法規依據才會發動；《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的但書也提醒考生，個別法規可以另定更高或更低的程序要求。\n計畫確定程序則高出一階。《行政程序法》第 164 條第 1 項把公開及聽證繫於三個要件：一是計畫涉及一定地區土地之特定利用或重大公共設施之設置，二是涉及多數不同利益之人及多數不同行政機關權限，三是所作成者為確定其計畫之裁決。但《行政程序法》第 164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行政計畫之擬訂、確定、修訂及廢棄之程序，由行政院另定之。」程序既由行政院另定，具體要求就讀不到條文上，這正是本題必須回到解釋去找答案的結構性原因。\n本題的決定性依據為司法院釋字第 709 號解釋。該號解釋認為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一經核定，範圍內土地與建築物所有權人的財產權與居住自由將受重大影響，且相關人數眾多、利害關係複雜、事後救濟難以回復原狀，僅給予書面陳述意見並不足夠，必須讓利害關係人到場以言詞陳述及論辯，主管機關並應設置適當組織審議、將計畫相關資訊送達並公開。這種要求已經超出《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的一般標準，屬於憲法層次針對特定案型所加的程序加重。\n相對地，退學處分的爭議重心在訴訟救濟途徑的開放，關禁閉的爭議重心在人身自由的司法審查，隔離處分的爭議重心則在急迫情形下事後救濟是否足夠；尤其隔離處分若要求事前聽證，防疫目的將無從達成，這正是急迫性壓低程序密度的典型例子。\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選項換成土地徵收、環境影響評估或營業許可的撤銷，要求判斷有無事前聽證的憲法要求。\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32],"needs-practice-view","not-retrieved",true,{"code":9,"slug":10,"name":35,"tag":36,"label":37,"subjects":38,"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9,40,41,42],"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5-s0101-011",11,"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5-s0101-013",13,"直轄市制定自治條例，因涉及罰則而報請行政院核定，但行政院認此自治條例有違憲之虞。下列…",{"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5-s0101-010",10,"下列有關總統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3 項發布緊急命令之敘述，何者錯誤？",{"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5-s0101-014",14,"下列何種行政措施不適用法律保留原則？",{"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5-s0101-009",9,"有關權力分立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05-s0101-015",15,"下列何者並非行政罰法第 14 條所稱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id":48,"number":49,"stem":73},"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大陸地區…",{"id":52,"number":53,"stem":75},"直轄市制定自治條例，因涉及罰則而報請行政院核定，但行政院認此自治條例有違…",70,1789445438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