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05-s0101-013":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3,"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5-s0101-013",105,"105110","20160806","s0101","public",null,13,"single","直轄市制定自治條例，因涉及罰則而報請行政院核定，但行政院認此自治條例有違憲之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行政院得向大法官聲請解釋該自治條例為違憲","該直轄市的議會得向大法官聲請解釋該自治條例為違憲","該直轄市對行政院的「拒絕核定」，得向大法官聲請釋憲","該直轄市對行政院的拒絕核定應先提起行政爭訟，待確定終局裁判後主張其基本權利受侵害而聲請釋憲","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自治條例報請核定遭拒時，監督機關與地方自治團體各自的釋憲或救濟途徑。\n【正解理由】直轄市自治條例規定有罰則者，依《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4 項應報經行政院核定後發布。行政院於核定程序中認該自治條例有違憲之虞時，《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第 5 項規定：「自治法規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行政院為行使核定職權而生的違憲疑義，正屬該項所稱的疑義，故選 A。\n【逐項排除】\n(A) 正確。行政院為核定機關，於行使職權時就自治條例有無牴觸憲法發生疑義，得依《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第 5 項聲請司法院解釋。\n(B) 錯誤。該直轄市議會是自治條例的制定者，其立場為該自治條例合憲，並無牴觸疑義可資聲請，與《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第 5 項所定的疑義情形不符。\n(C) 錯誤。行政院拒絕核定是上級機關對地方自治團體所為的監督行為，並非對人民作成的行政處分，直轄市不得逕以此為標的聲請釋憲。\n(D) 錯誤。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經確定終局裁判後聲請釋憲者，以人民、法人或政黨主張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為限，地方自治團體對監督機關核定與否的爭議並不循此途徑。\n【記憶點】自治法規有無牴觸發生疑義，依《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第 5 項聲請司法院解釋。","本題要把三條線分開：自治條例的制定與核定、自治法規牴觸疑義的解決、以及人民聲請釋憲的要件。\n其一是制定與核定。《地方制度法》第 28 條規定應以自治條例定之的事項共四款，包括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應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者、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關於地方自治團體及所營事業機構之組織者，以及其他重要事項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應以自治條例定之者。《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2 項則授權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3 項並規定罰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正因為涉及罰則，《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4 項要求自治條例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本題的核定程序即由此而來。\n其二是牴觸疑義。《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第 1 項至第 3 項分別規定自治條例、自治規則與委辦規則牴觸上位規範者無效，《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第 4 項規定函告無效的權責機關，《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第 5 項則是本題的關鍵：發生牴觸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這一項的聲請主體並未限於地方自治團體，監督機關於行使核定職權而生疑義時同樣適用，這正是 A 選項成立的理由。\n其三是人民釋憲。105 年考試當時施行的《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第 1 項列出三款得聲請解釋憲法的情形：第 1 款是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第 2 款是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第 3 款是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D 選項所描述的路徑是第 2 款的人民聲請途徑，主體與要件都不相符。\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爭議改成上級機關函告自治條例無效，測驗的則是行政訴訟與釋憲途徑的分工。\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human-version-check",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8,39,40,41],"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05-s0101-012",12,"司法院大法官曾就下列何種事項要求行政機關在作成行政決定之前，必須舉辦聽證，使利害關係…",{"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05-s0101-014",14,"下列何種行政措施不適用法律保留原則？",{"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05-s0101-011",11,"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05-s0101-015",15,"下列何者並非行政罰法第 14 條所稱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05-s0101-010",10,"下列有關總統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3 項發布緊急命令之敘述，何者錯誤？",{"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05-s0101-016",16,"下列訴願之提起，何者為合法？",[],{"id":47,"number":48,"stem":72},"司法院大法官曾就下列何種事項要求行政機關在作成行政決定之前，必須舉辦聽證…",{"id":51,"number":52,"stem":53},70,1789445438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