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5-s0101-019":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5-s0101-019",105,"105110","20160806","s0101","public",null,19,"single","郵政機關送達行政處分書，於 105 年 1 月 2 日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被處分人 A。雖 A 有就讀於大學之子女 B 同住於一處，但郵政機關仍逕行作成送達證書，並將該文書寄存於郵局。3 個月後，郵政機關將文書退回原處分機關。至同年 5 月 2 日原處分機關再為送達，同日 A 取得該文書。本件送達之效力應於何日發生？",{"A":16,"B":17,"C":18,"D":19},"同年 1 月 2 日","同年 1 月 3 日","同年 5 月 2 日","同年 5 月 3 日","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寄存送達的補充性要件，以及送達不合法時行政處分效力的發生時點。\n【正解理由】《行政程序法》第 73 條第 1 項規定：「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本件 A 有就讀大學而同住的子女 B，屬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郵政機關應先為補充送達；未先踐行即逕行寄存，不符《行政程序法》第 74 條第 1 項所定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的要件，寄存送達不合法而未生送達效力。至同年 5 月 2 日 A 實際取得文書，瑕疵始告治癒，依《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1 項，書面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時發生效力，故選 C。\n【逐項排除】\n(A) 錯誤。1 月 2 日的寄存送達因未先踐行補充送達而不合法，不能以該日為生效日。\n(B) 錯誤。《行政程序法》第 74 條並未設有自寄存之日起經一定日數始生效力的規定，且本件寄存送達本身即不合法，無從以次日起算。\n(C) 正確。A 於 5 月 2 日實際取得文書，送達瑕疵於斯時治癒，依《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1 項，該書面行政處分於同日對其發生效力。\n(D) 錯誤。《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1 項以送達時為生效時點，並無次日始生效力的規定。\n【涵攝步驟】要件一，不獲會晤本人；要件二，有無得受補充送達之人，本件有同居子女 B，故不得逕行寄存；要件三，寄存不合法則效力未發生，至實際收受時始生效力。\n【記憶點】寄存送達是最後手段，有同居人可以交付就不能寄存。","《行政程序法》的送達採三層遞補結構，本題正是在測驗這個順序有沒有被跳過。\n第一層是本人送達。《行政程序法》第 72 條第 1 項規定，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但在行政機關辦公處所或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於會晤處所為之；《行政程序法》第 72 條第 3 項並規定應受送達人有就業處所者，亦得向該處所為送達。\n第二層是補充送達與留置送達。《行政程序法》第 73 條第 1 項規定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行政程序法》第 73 條第 2 項設有例外，該等人員與應受送達人在該行政程序上利害關係相反者不適用之；《行政程序法》第 73 條第 3 項則規定應受送達人或其同居人、受雇人、接收郵件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時，得將文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以為送達。\n第三層才是寄存送達。《行政程序法》第 74 條第 1 項的起首語是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這一句就是寄存送達的補充性要件，也是本題的關鍵。該項並要求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行政程序法》第 74 條第 2 項規定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行政程序法》第 74 條第 3 項規定寄存機關自收受寄存文書之日起應保存三個月，這正是題目中三個月後退回原處分機關的由來。\n本件 B 是就讀大學的子女並與 A 同住，具有辨別事理能力，且無利害關係相反的情形，郵政機關本應依《行政程序法》第 73 條第 1 項交付予 B。既然第二層可行，第三層的補充性要件即不具備，寄存送達自始不合法。\n效力面則回到《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1 項，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發生效力。送達不合法者，處分並非無效，《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所列七款無效事由並不包含送達瑕疵；其效果只是效力尚未對相對人發生，待相對人實際收受並知悉內容，瑕疵治癒，效力自該時發生。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 B 換成年幼子女或利害關係相反的同居人，此時寄存送達即屬合法。\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7,38,39,40],"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5-s0101-018",18,"下列那一種法規範，並非由行政機關所訂定？",{"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5-s0101-020",20,"當人民欲尋求暫時性權利保護時，下列何種情形不適用行政處分停止執行制度，而應向行政法院…",{"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5-s0101-017",17,"下列那一種行政處分之附款不影響行政處分的效力？",{"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5-s0101-021",21,"在國家賠償事件，於人民與賠償義務機關協議不成立後，人民單獨請求損害賠償時，依現行法制…",{"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5-s0101-016",16,"下列訴願之提起，何者為合法？",{"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5-s0101-022",22,"經濟部依公司法第 5 條第 2 項將其處理 A 縣境內有關公司之事項委由 A 縣政府…",[],{"id":46,"number":47,"stem":48},{"id":50,"number":51,"stem":72},"當人民欲尋求暫時性權利保護時，下列何種情形不適用行政處分停止執行制度，而…",70,1789445438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