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6},["ShallowReactive",2],{"q-law-105-s0101-022":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3,"paperCount":75},{"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5-s0101-022",105,"105110","20160806","s0101","public",null,22,"single","經濟部依公司法第 5 條第 2 項將其處理 A 縣境內有關公司之事項委由 A 縣政府辦理。今 A 縣政府的公務員甲故意對乙公司作成違法命其解散之處分，該處分事後雖經訴願決定撤銷，惟已造成乙公司新臺幣 1 千多萬元的損害。對於乙公司之損害，何者應負賠償責任？",{"A":16,"B":17,"C":18,"D":19},"由經濟部單獨負賠償責任","由甲單獨負賠償責任","由經濟部與甲連帶負賠償責任","由 A 縣政府單獨負賠償責任","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機關間權限委託後，受託機關公務員違法行使公權力時之賠償義務機關認定。\n【正解理由】經濟部將其權限委由 A 縣政府辦理，A 縣政府之公務員甲於執行受託事務時作成違法處分致乙公司受損害。《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而賠償義務機關之確定，《國家賠償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依第二條第二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甲為 A 縣政府之公務員，其所屬機關即 A 縣政府，故選 D。\n【逐項排除】\n(A) 依《國家賠償法》第 9 條第 1 項係以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甲並非經濟部之公務員。\n(B) 依《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責任主體為國家而非公務員個人；《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3 項規定：「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可見公務員之責任是機關賠償後的內部求償，非對被害人直接負賠償責任。\n(C) 依《國家賠償法》第 9 條第 1 項，賠償義務機關為單一之公務員所屬機關，並無由委託機關與公務員對外連帶負責之設計。\n(D) 正確。甲所屬機關為 A 縣政府，依《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及第 9 條第 1 項，應由 A 縣政府單獨負賠償責任。\n【涵攝步驟】要件一，行為人須為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甲為 A 縣政府公務員；要件二，須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為之，作成命解散之處分屬之；要件三，須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權利，題示為故意且處分經撤銷；要件四，賠償義務機關為公務員所屬機關即 A 縣政府。\n【記憶點】國賠看的是作成行為的公務員掛在哪一個機關，不是看權限原本屬於誰。","就憲法上的位置而言，《中華民國憲法》第 24 條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這是國家賠償責任的憲法依據，其中公務員的刑事及民事責任與國家的賠償責任是兩條並行的軌道，前者由被害人對公務員個人主張，後者依法律向國家請求。《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3 項所定的求償權，正是為避免公務員因輕過失而動輒受追償所設的內部界線。\n就要件拆解而言，《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採取最廣義的公務員概念，凡依法令從事公務者均屬之，不以具備公務人員任用資格為必要。本題甲為縣政府公務員，自屬無疑。\n就易混淆條文的對照而言，權限的移轉在行政法上分成不同類型，賠償義務機關的認定也隨之不同。若受託者並非行政機關而是民間團體或個人，《國家賠償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亦同。」此時執行職務之人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賠償義務機關回到委託機關。至於行政機關把權限交給民間辦理的法律基礎，《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把這兩組規定並列，可以看出區別的關鍵在受託者本身是不是行政機關：是行政機關，就由該受託機關自己負賠償責任；是民間團體或個人，則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而由委託機關負責。\n就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而言，命題者常把題目改成公有公共設施設置管理欠缺，此時應改依《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1 項與第 9 條第 2 項處理，賠償義務機關為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或改成賠償義務機關已裁撤改組，此時依《國家賠償法》第 9 條第 3 項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31],"not-retrieved",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8,39,40,41],"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05-s0101-021",21,"在國家賠償事件，於人民與賠償義務機關協議不成立後，人民單獨請求損害賠償時，依現行法制…",{"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05-s0101-023",23,"承上題，若 A 縣政府於 99 年 3 月 2 日作成處分，99 年 6 月 3 日…",{"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05-s0101-020",20,"當人民欲尋求暫時性權利保護時，下列何種情形不適用行政處分停止執行制度，而應向行政法院…",{"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05-s0101-024",24,"軍事設施擴建時，部分軍事設施佔用到私人甲之土地，甲請求拆除該部分設施遭拒絕，其救濟管…",{"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05-s0101-019",19,"郵政機關送達行政處分書，於 105 年 1 月 2 日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被處分人 …",{"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05-s0101-025",25,"下列有關一般給付訴訟之敘述，何者錯誤？",[],{"id":47,"number":48,"stem":72},"在國家賠償事件，於人民與賠償義務機關協議不成立後，人民單獨請求損害賠償時…",{"id":51,"number":52,"stem":74},"承上題，若 A 縣政府於 99 年 3 月 2 日作成處分，99 年 6…",70,17894454382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