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6},["ShallowReactive",2],{"q-law-105-s0101-023":3},{"question":4,"paper":34,"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0,"prev":71,"next":73,"paperCount":75},{"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24,"rootStem":25,"freq":26,"history":27,"explanation":29,"explanationDeep":30,"confidence":31,"flags":32,"indexable":33},"law-105-s0101-023",105,"105110","20160806","s0101","public",null,23,"single","承上題，若 A 縣政府於 99 年 3 月 2 日作成處分，99 年 6 月 3 日處分經訴願決定撤銷。設乙公司於99 年 7 月 6 日知有損害，則乙公司應於那一期日之前，向賠償義務人請求國家賠償？",{"A":16,"B":17,"C":18,"D":19},"101 年 3 月 2 日","101 年 7 月 6 日","101 年 6 月 3 日","104 年 3 月 2 日","B","normal",[20],false,"law-105-s0101-022","經濟部依公司法第 5 條第 2 項將其處理 A 縣境內有關公司之事項委由 A 縣政府辦理。今 A 縣政府的公務員甲故意對乙公司作成違法命其解散之處分，該處分事後雖經訴願決定撤銷，惟已造成乙公司新臺幣 1 千多萬元的損害。對於乙公司之損害，何者應負賠償責任？",1,[28],{"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國家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起算點與期間。\n【正解理由】國家賠償請求權設有兩個獨立的時效期間。《國家賠償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其一為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算之二年期間，其二為自損害發生時起算之五年期間，二者以先屆至者為準。乙公司於 99 年 7 月 6 日知有損害，自該日起算二年，末日為 101 年 7 月 6 日；而自損害發生之 99 年 3 月 2 日起算五年為 104 年 3 月 2 日，尚未屆至。故乙公司應於 101 年 7 月 6 日之前向賠償義務人請求，故選 B。\n【逐項排除】\n(A) 101 年 3 月 2 日係以處分作成日 99 年 3 月 2 日起算二年之結果，然《國家賠償法》第 8 條第 1 項所定二年期間之起算點為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而非處分作成時。\n(B) 正確。乙公司於 99 年 7 月 6 日知有損害，依《國家賠償法》第 8 條第 1 項起算二年，至 101 年 7 月 6 日屆滿。\n(C) 101 年 6 月 3 日係以訴願決定撤銷日 99 年 6 月 3 日起算二年之結果，然依《國家賠償法》第 8 條第 1 項，起算點繫於知悉損害，訴願決定之作成日並非法定起算點。\n(D) 104 年 3 月 2 日係《國家賠償法》第 8 條第 1 項後段自損害發生時起五年之末日，該期間與前段二年期間併存，本題二年期間先行屆至，自應以其為準。\n【涵攝步驟】要件一，確定請求權人知有損害之日，題示為 99 年 7 月 6 日；要件二，依《國家賠償法》第 8 條第 1 項自該日起算二年；要件三，另計自損害發生時起五年之期間，其末日為 104 年 3 月 2 日；要件四，兩期間並存時以先屆至者為準，故應於 101 年 7 月 6 日前提出請求。\n【記憶點】國賠時效是知悉起算二年、損害發生起算五年，兩把尺同時在跑，先到的那一把先關門。","就要件拆解而言，《國家賠償法》第 8 條第 1 項前段的起算點是主觀的，繫於請求權人是否知悉損害；後段的起算點是客觀的，繫於損害何時發生。前者可能因當事人遲未知悉而延後，後者則是絕對的最長期間，用以避免法律關係長期不確定。本題把處分作成日、訴願決定日與知悉日三個日期同時擺出來，就是要測驗考生有沒有抓對起算點。\n就期間的計算而言，《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第 2 項規定：「期間以日、星期、月或年計算者，其始日不計算在內。但法律規定即日起算者，不在此限。」始日不計入，故自 99 年 7 月 6 日之次日起算二年，其末日依同法第 48 條第 3 項為最後之年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實務上即以 101 年 7 月 6 日為界。考試題目通常不會細究到這一層，但知道規則所在有助於判斷選項的設計意圖。\n就時效完成後的效果而言，《國家賠償法》第 8 條第 2 項規定：「第二條第三項、第三條第二項及第四條第二項之求償權，自支付賠償金或回復原狀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機關對公務員的求償權另有其獨立的二年時效，起算點是支付賠償金或回復原狀之日，與被害人的請求權時效並不相同，這一組數字很容易被混淆。\n就易混淆條文的對照而言，《行政程序法》第 121 條第 1 項規定：「第一百十七條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二年內為之。」該二年是行政機關撤銷違法處分的權限行使期間，起算點為知有撤銷原因時，與《國家賠償法》第 8 條第 1 項的二年時效在數字上相同而客體完全不同，兩者不可互相套用。\n就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而言，命題者常結合請求程序出題，即《國家賠償法》第 10 條第 1 項的書面請求須在時效期間內提出，逾期即生時效抗辯；也常問協議期間是否影響時效進行。回答時應緊扣條文所定的起算點與期間，不要自行推衍。\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5,"tag":36,"label":37,"subjects":38,"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9,40,41,42],"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7,50,54,58,62,66],{"id":24,"number":48,"year":6,"stem":49},22,"經濟部依公司法第 5 條第 2 項將其處理 A 縣境內有關公司之事項委由 A 縣政府…",{"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05-s0101-024",24,"軍事設施擴建時，部分軍事設施佔用到私人甲之土地，甲請求拆除該部分設施遭拒絕，其救濟管…",{"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05-s0101-021",21,"在國家賠償事件，於人民與賠償義務機關協議不成立後，人民單獨請求損害賠償時，依現行法制…",{"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05-s0101-025",25,"下列有關一般給付訴訟之敘述，何者錯誤？",{"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05-s0101-020",20,"當人民欲尋求暫時性權利保護時，下列何種情形不適用行政處分停止執行制度，而應向行政法院…",{"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05-s0101-026",26,"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依商品檢驗法第 4 條第 2 項之規定，將某商品檢驗及驗證證書之核發…",[],{"id":24,"number":48,"stem":72},"經濟部依公司法第 5 條第 2 項將其處理 A 縣境內有關公司之事項委由…",{"id":51,"number":52,"stem":74},"軍事設施擴建時，部分軍事設施佔用到私人甲之土地，甲請求拆除該部分設施遭拒…",70,17894454382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