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5-s0101-034":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5-s0101-034",105,"105110","20160806","s0101","public",null,34,"single","行政法院若認為其裁判所欲適用之法規命令牴觸法律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行政法院得不適用該法規命令逕為裁判","行政法院應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司法院解釋","行政法院應受該法規命令之拘束","若為高等行政法院應轉呈最高行政法院聲請司法院解釋","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行政法院於審理個案時，認其所欲適用之法規命令牴觸法律時之處理方式。\n【正解理由】法規命令係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所訂定，其效力位階低於法律。《行政程序法》第 158 條第 1 項規定：「法規命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一、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者。二、無法律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者。三、其訂定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核准，而未經核准者。」牴觸法律之法規命令自始不生效力，法院自不受其拘束，故行政法院於審理個案時得逕行拒絕適用該法規命令而為裁判，故選 A。\n【逐項排除】\n(A) 正確。依《行政程序法》第 158 條第 1 項第 1 款，牴觸法律之法規命令無效，行政法院得不適用該法規命令逕為裁判。\n(B) 錯誤。《行政訴訟法》第 178-1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事件，對所適用之法律，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該程序之前提為所適用之法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與法規命令牴觸法律之情形不同。\n(C) 錯誤。依《行政程序法》第 158 條第 1 項第 1 款，牴觸法律之法規命令無效，法院不受該法規命令之拘束。\n(D) 錯誤。依《行政訴訟法》第 178-1 條第 1 項，聲請解釋之主體為受理該事件之行政法院本身，且其客體為法律違憲之疑義，並非由高等行政法院轉呈最高行政法院。\n【涵攝步驟】要件一，先確定系爭規範之性質為法規命令而非法律；要件二，判斷其內容是否牴觸法律；要件三，若牴觸，依《行政程序法》第 158 條第 1 項第 1 款該法規命令無效；要件四，無效之法規命令不生拘束力，行政法院得不予適用而逕為裁判。\n【記憶點】命令牴觸法律，法院自己就可以不用它；只有法律違憲的疑義才需要停下來聲請解釋。","就位階體系而言，《中華民國憲法》第 171 條第 1 項規定：「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同法第 171 條第 2 項規定：「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憲法對法律違憲設有由司法院解釋的專屬機制，因為法律是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的民主決定，法院不得逕自宣告其無效。相對地，法規命令是行政機關所訂，其正當性來自法律的授權，因此立法者在《行政程序法》第 158 條第 1 項直接以無效處理其牴觸法律的情形，而不另設專屬的審查機關。兩種規範受到的保護密度不同，這是本題四個選項的分野所在。\n就要件拆解而言，《行政程序法》第 158 條第 1 項所列的三款無效事由性質各異：第 1 款是實質牴觸上位規範，第 2 款是欠缺法律授權而侵害人民自由權利，第 3 款是欠缺法定核准程序。《行政程序法》第 158 條第 2 項並就一部無效之效果規定為：「法規命令之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除去該無效部分，法規命令顯失規範目的者，全部無效。」可見無效的判斷是可以分割的，法院於個案中拒絕適用者，未必及於整部命令。\n就法規命令的合法性要件而言，《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第 2 項規定：「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逾越授權範圍即構成牴觸法律。實務上，司法院釋字第 137 號與第 216 號解釋亦指出法官於審判時，就各機關所發布之命令得依據法律表示適當之見解，而不受其拘束，與本題結論一致。\n就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而言，命題者常把選項改成行政法院應停止訴訟程序聲請解釋，以測驗考生能否分辨法律與命令；也常以《行政訴訟法》第 178-1 條第 2 項的停止訴訟程序規定入題，該項規定為：「前項情形，行政法院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須注意其適用前提仍是法律違憲的聲請，而非命令牴觸法律。\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7,38,39,40],"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5-s0101-033",33,"下列何者不屬於行政事實行為？",{"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5-s0101-035",35,"依地方制度法第 28 條之規定，應以自治條例規定之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5-s0101-032",32,"教育主管機關 A 根據其所委託之評鑑機構所作成之評鑑結果，對 B 學校採取不利之監督…",{"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5-s0101-036",36,"A 縣制定某自治條例，請問該自治條例為下列何種措施之規範，將逾越地方自治立法之範圍？",{"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5-s0101-031",31,"承上題，雲林縣政府將斗六糖廠登錄為文化景觀，所涉及之行政法一般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5-s0101-037",37,"甲販賣之食品含有毒物質，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15 條第 1 項之規定，依同法第…",[],{"id":46,"number":47,"stem":48},{"id":50,"number":51,"stem":72},"依地方制度法第 28 條之規定，應以自治條例規定之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70,17894454383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