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05-s0101-035":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5-s0101-035",105,"105110","20160806","s0101","public",null,35,"single","依地方制度法第 28 條之規定，應以自治條例規定之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應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者","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關於地方自治團體及所營事業機關之組織者","其他重要事項，經地方行政機關決定應以自治條例規定者","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地方制度法所定應以自治條例規定之事項。本題問的是敘述錯誤者。\n【正解理由】《地方制度法》第 28 條規定：「下列事項以自治條例定之：一、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應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者。二、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三、關於地方自治團體及所營事業機構之組織者。四、其他重要事項，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應以自治條例定之者。」該條共列四款，其中第 4 款所定之要件為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應以自治條例定之，亦即決定權在地方立法機關。選項 (D) 卻寫成經地方行政機關決定應以自治條例規定者，與條文所定之主體不符，敘述錯誤，故選 D。\n【逐項排除】\n(A) 敘述正確。《地方制度法》第 28 條第 1 款所定者即為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應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之事項。\n(B) 敘述正確。《地方制度法》第 28 條第 2 款所定者即為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之事項，此即地方層級的法律保留。\n(C) 敘述正確。《地方制度法》第 28 條第 3 款所定者為關於地方自治團體及所營事業機構之組織之事項，選項用語為所營事業機關，與條文之所營事業機構僅屬文字差異，其規範內容一致。\n(D) 敘述錯誤。依《地方制度法》第 28 條第 4 款，其他重要事項須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應以自治條例定之，而非由地方行政機關決定。\n【涵攝步驟】要件一，先確認系爭事項是否落入《地方制度法》第 28 條所列四款之一；要件二，就第 4 款而言，尚須有地方立法機關之議決；要件三，選項 (D) 將議決主體置換為地方行政機關，欠缺該要件，故為錯誤敘述。\n【記憶點】自治條例保留的四款裡，最後一款的鑰匙握在地方議會手上，不在地方政府手上。","就規範體系而言，《地方制度法》第 25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自治法規。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稱自治條例；自治法規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稱自治規則。」自治法規依制定主體區分為自治條例與自治規則，前者由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行政機關公布，後者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地方制度法》第 28 條則進一步指明哪些事項非以自治條例定之不可，形成地方層級的條例保留。第 2 款所定創設、剝奪或限制居民權利義務者，其思考方式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5 條第 2 款相同，該條就應以法律定之之事項設有四款，其柱句限定者為左列事項，第 2 款規定為：「二、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兩者在體系上是同一個保留原則在不同層級的展開。\n就自治規則的權限而言，《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就其自治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自治條例之授權，訂定自治規則。」自治規則須有法定職權或法律、法規、自治條例之授權，且不得逾越《地方制度法》第 28 條所劃定的條例保留範圍，否則即屬以自治規則規範應以自治條例定之事項。\n就效力控制而言，《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同條第 5 項並就牴觸疑義設有聲請解釋的途徑。至於生效時點，《地方制度法》第 32 條第 4 項規定：「自治法規、委辦規則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但特定有施行日期者，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這一組數字常與中央法規的生效日一併命題。\n就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而言，命題者常把第 3 款的所營事業機構改成所屬機關，或把第 1 款的地方立法機關議決改成上級機關核定，以測驗考生對條文用語的熟悉度；也常結合《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的罰則規定，測驗自治條例得否設定罰則及其上限。\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31],"needs-human-version-check",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8,39,40,41],"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05-s0101-034",34,"行政法院若認為其裁判所欲適用之法規命令牴觸法律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05-s0101-036",36,"A 縣制定某自治條例，請問該自治條例為下列何種措施之規範，將逾越地方自治立法之範圍？",{"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05-s0101-033",33,"下列何者不屬於行政事實行為？",{"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05-s0101-037",37,"甲販賣之食品含有毒物質，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15 條第 1 項之規定，依同法第…",{"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05-s0101-032",32,"教育主管機關 A 根據其所委託之評鑑機構所作成之評鑑結果，對 B 學校採取不利之監督…",{"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05-s0101-038",38,"下列何者無法同時具有行政程序當事人能力及行為能力？",[],{"id":47,"number":48,"stem":49},{"id":51,"number":52,"stem":73},"A 縣制定某自治條例，請問該自治條例為下列何種措施之規範，將逾越地方自治…",70,17894454383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