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5-s0101-037":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5-s0101-037",105,"105110","20160806","s0101","public",null,37,"single","甲販賣之食品含有毒物質，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15 條第 1 項之規定，依同法第 44 條得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2 億元以下罰鍰。甲為初犯，且情節輕微，依相關裁罰基準應處法定罰鍰額最低額 6萬元，詎料主管機關 A 為顯示執法決心，竟處甲 4,000 萬元罰鍰。甲於法定救濟期間內未為救濟，試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該罰鍰處分無效，甲雖未提起訴願，仍得請求 A 確認原處分無效","該罰鍰處分違法，甲提起訴願雖會遭不受理之決定，但 A 得主動依職權撤銷原處分","該罰鍰處分違法，甲提起訴願雖會遭不受理之決定，但仍得請求 A 確認原處分違法","該罰鍰處分無效，甲提起訴願雖會遭不受理之決定，但得依無瑕疵裁量請求權請求 A 撤銷原處分","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裁罰顯不相當之處分於救濟期間經過後之處理。\n【正解理由】主管機關 A 為顯示執法決心而對初犯且情節輕微之甲處以 4,000 萬元罰鍰，係裁量濫用，該處分違法，但其瑕疵尚未達重大而明顯之程度，故非無效。甲未於法定救濟期間內救濟，其後提起訴願將因逾期而不受理。惟《訴願法》第 80 條第 1 項規定：「提起訴願因逾法定期間而為不受理決定時，原行政處分顯屬違法或不當者，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得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之：一、其撤銷或變更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二、行政處分受益人之信賴利益顯然較行政處分撤銷或變更所欲維護之公益更值得保護者。」原處分顯屬違法者，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仍得依職權撤銷或變更，故選 B。\n【逐項排除】\n(A) 錯誤。罰鍰額度顯不相當屬裁量瑕疵之違法，並非重大明顯之瑕疵，處分不因此無效；《行政程序法》第 113 條第 2 項所定請求確認之程序以處分無效為前提，本題不具備。\n(B) 正確。該罰鍰處分違法，甲逾期提起訴願將遭不受理，惟依《訴願法》第 80 條第 1 項，A 機關得依職權撤銷或變更原處分。\n(C) 錯誤。依《行政程序法》第 113 條第 2 項，人民得請求處分機關確認者為行政處分之無效，該條所設之確認客體並不及於處分違法與否。\n(D) 錯誤。前段誤認處分無效已如 (A) 所述；依《訴願法》第 80 條第 1 項，撤銷或變更係機關依職權為之。\n【涵攝步驟】要件一，罰鍰顯不相當為裁量濫用之違法而非重大明顯瑕疵；要件二，甲逾期救濟，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2 款應為不受理決定；要件三，依《訴願法》第 80 條第 1 項，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仍得依職權撤銷或變更。\n【記憶點】罰太重是違法不是無效；救濟期間過了，人民關門而機關的職權撤銷仍開著。","就無效與違法的界線而言，我國採重大明顯瑕疵說，只有瑕疵重大且外觀上明顯者始生無效。裁量權行使的瑕疵通常分為裁量逾越、裁量濫用與裁量怠惰三類，本題屬濫用，其結果是處分違法而得撤銷，並非自始不生效力。《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二、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該條與《訴願法》第 80 條第 1 項在效果上互相呼應，都容許機關在救濟期間經過後仍依職權除去違法處分，並都以公益與信賴利益作為限制。\n就不受理事由而言，《訴願法》第 77 條就應為不受理決定之情形設有八款，其柱句所限定者為訴願事件，第 2 款規定為：「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五十七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甲未於法定救濟期間內表示不服，即落入此款，這是選項 (B)(C) 前半段所述訴願將遭不受理的依據。\n就另一條再開的途徑而言，《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第 1 項就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之情形設有三款，其柱句所限定之申請人為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第 2 款規定為：「二、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處分者為限。」該條是人民的申請權，與《訴願法》第 80 條第 1 項的機關職權並行，惟其要件嚴格且設有期間限制，本題並未出現新事實或新證據。\n就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而言，命題者常以處分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缺乏事務權限、未給予證書等情境考無效事由；也常以罰鍰未達法定最低額或超過法定最高額考裁量逾越。答題時應先分清爭點是瑕疵的程度，還是救濟期間經過後的處理途徑。\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7,38,39,40],"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5-s0101-036",36,"A 縣制定某自治條例，請問該自治條例為下列何種措施之規範，將逾越地方自治立法之範圍？",{"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5-s0101-038",38,"下列何者無法同時具有行政程序當事人能力及行為能力？",{"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5-s0101-035",35,"依地方制度法第 28 條之規定，應以自治條例規定之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5-s0101-039",39,"行政處分如有誤寫或誤算等顯然錯誤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5-s0101-034",34,"行政法院若認為其裁判所欲適用之法規命令牴觸法律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5-s0101-040",40,"下列何者非相當於提起行政訴訟前之訴願程序？",[],{"id":46,"number":47,"stem":71},"A 縣制定某自治條例，請問該自治條例為下列何種措施之規範，將逾越地方自治…",{"id":50,"number":51,"stem":52},70,1789445438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