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05-s0101-039":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1,"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5-s0101-039",105,"105110","20160806","s0101","public",null,39,"single","行政處分如有誤寫或誤算等顯然錯誤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處分機關得自知悉時起 2 年內撤銷之","行政處分因誤寫或誤算等顯然錯誤而歸於無效","若相對人之信賴利益大於更正利益，則處分機關不得更正之","當事人地址記載錯誤，行政機關予以更正，非屬行政處分","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顯然錯誤之更正及其與撤銷、無效之區辨。\n【正解理由】《行政程序法》第 101 條規定：「行政處分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處分機關得隨時或依申請更正之。前項更正，附記於原處分書及其正本，如不能附記者，應製作更正書，以書面通知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更正僅係使原處分之表示回復其真意，並未就公法上具體事件另為決定，亦未對外直接發生新的法律效果，因此當事人地址記載錯誤而由行政機關予以更正者，不具備《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所定行政處分之要素，非屬行政處分，故選 D。\n【逐項排除】\n(A) 錯誤。《行政程序法》第 121 條第 1 項規定：「第一百十七條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二年內為之。」該二年期間所規範者為違法行政處分之職權撤銷權；至於顯然錯誤，依《行政程序法》第 101 條第 1 項係得隨時或依申請更正之。\n(B) 錯誤。依《行政程序法》第 101 條第 1 項，誤寫誤算等顯然錯誤之法律效果為得予更正，而非使處分歸於無效；無效之情形依《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另有規定。\n(C) 錯誤。信賴利益之衡量出現於授予利益之違法處分經撤銷之場合，即《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但書第 2 款所定情形；更正並非撤銷，依《行政程序法》第 101 條第 1 項得隨時為之。\n(D) 正確。更正僅回復原處分之真意，未生新的規制效果，依《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之定義非屬行政處分。\n【涵攝步驟】要件一，先確認錯誤之性質，地址記載錯誤屬《行政程序法》第 101 條第 1 項所稱誤寫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要件二，該更正並未變動處分之規制內容；要件三，欠缺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要素，故非行政處分。\n【記憶點】誤寫誤算只要更正，不必撤銷、不會無效、也不談信賴；更正本身不是新的處分。","就制度的定位而言，行政機關除去或調整既有處分的手段有三組，彼此的要件與效果都不同。第一組是更正，適用於誤寫誤算等顯然錯誤，處分的規制內容不變。第二組是撤銷，適用於違法處分，《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二、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第三組是廢止，適用於合法處分，《行政程序法》第 122 條規定：「非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但廢止後仍應為同一內容之處分或依法不得廢止者，不在此限。」判斷題目落在哪一組，是解這一類考題的第一步。\n就顯然錯誤的界線而言，所謂顯然，是指從處分書本身或卷內資料即可看出表示與真意不符，例如姓名、住址、金額、日期之筆誤或計算錯誤。若錯誤存在於事實認定或法律適用，就不是更正的範圍，而應循撤銷程序處理。這一條界線是本題選項 (A)(B)(C) 共同的陷阱來源：它們分別把更正誤接到撤銷的期間、無效的效果與信賴保護的衡量上。\n就更正的程序而言，《行政程序法》第 101 條第 2 項要求更正應附記於原處分書及其正本，不能附記者應製作更正書並以書面通知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此一通知的作用僅在使相對人知悉，並不重新開啟救濟期間，因為原處分的規制內容並未改變。\n就撤銷後的補償而言，《行政程序法》第 120 條第 1 項規定：「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如受益人無前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理之補償。」把該條與更正並列，可以更清楚看出兩者的差異：撤銷會使受益人喪失既得利益，因此需要信賴保護與補償；更正不變動利益狀態，因此沒有補償問題。\n就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而言，命題者常以罰鍰金額誤植、處分書漏載年度、受處分人姓名同音誤寫等情境考更正；也常反向設題，把實質認定錯誤包裝成筆誤，測驗考生能否辨明。\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7,38,39,40],"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5-s0101-038",38,"下列何者無法同時具有行政程序當事人能力及行為能力？",{"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5-s0101-040",40,"下列何者非相當於提起行政訴訟前之訴願程序？",{"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5-s0101-037",37,"甲販賣之食品含有毒物質，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15 條第 1 項之規定，依同法第…",{"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5-s0101-041",41,"下列有關國際法上的制裁，何者敘述錯誤？",{"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5-s0101-036",36,"A 縣制定某自治條例，請問該自治條例為下列何種措施之規範，將逾越地方自治立法之範圍？",{"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5-s0101-042",42,"在當事國的一造不履行國際法院判決時，依聯合國憲章第 94 條規定係由何機關執行該判決…",[],{"id":46,"number":47,"stem":48},{"id":50,"number":51,"stem":52},70,1789445438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