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05-s0101-041":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5-s0101-041",105,"105110","20160806","s0101","public",null,41,"single","下列有關國際法上的制裁，何者敘述錯誤？",{"A":16,"B":17,"C":18,"D":19},"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可依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之規定，對和平構成威脅、破壞或從事侵略之國家，經安理會決議後得進行制裁","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議中若出現各國可使用「一切必要手段（all necessary measures）」以執行此決議之文字時，則會員國可以使用武力以執行決議","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明文規定，會員國得逕自對於「預備進行危害種族」之另一國家實施軍事人道干預，以避免發生大規模種族屠殺事件","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依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所提出之議案，倘若任何一個常任理事國動用否決權，即無法通過","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聯合國憲章第七章的集體安全體制，以及所謂人道干預在憲章上的地位。\n【正解理由】國際法上的制裁以聯合國憲章第七章的集體安全機制為核心：由安全理事會先認定情勢構成對和平之威脅、和平之破壞或侵略行為，再決議採取非武力或武力的應付辦法。選項 (C) 稱憲章第七章對於會員國得逕自對他國實施軍事人道干預設有規定，與該章把發動權集中於安全理事會的架構不合；人道干預迄今是國際法上仍有爭論的主張，其合法性並未由憲章確立。故選 C。\n【逐項排除】\n(A) 敘述正確。安全理事會認定情勢後，得決議對該國採取包含經濟與外交制裁在內的措施，這正是第七章集體安全體制的運作方式。\n(B) 敘述正確。安全理事會決議中出現得採取一切必要手段的措辭時，國際實踐上將其理解為授權會員國得使用武力執行該決議。\n(C) 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軍事人道干預並非憲章賦予個別會員國的權限，會員國逕自對他國動武欠缺憲章依據。\n(D) 敘述正確。安全理事會就非程序事項的表決，須包含全體常任理事國的同意票，任一常任理事國投反對票即無法通過。\n【涵攝步驟】把第七章的制裁流程拆成要件並逐項對照：要件一，情勢的認定權屬於安全理事會，(A) 落在此而成立；要件二，武力的使用須有安理會決議授權，(B) 描述的正是授權用語，成立；要件三，發動主體是經授權者，(C) 把它換成個別會員國，因此不成立；要件四，決議的表決方式，(D) 落在否決權上而成立。\n【記憶點】第七章的制裁由兩個步驟構成：安全理事會先認定情勢，再決議應採取的措施。","一、本題的決定性法源與其位置。本題四個選項的判斷依據是聯合國憲章第七章與安全理事會的表決規則，這些文本不在本題可以引出原文的法源之列，因此以下只寫到制度層級，不逐字列舉其構成要件（其構成要件詳見《聯合國憲章》相關規定）。\n二、集體安全體制的要件拆解。第七章的運作可以拆成三個階段：認定階段，由安全理事會判斷情勢是否構成對和平之威脅、和平之破壞或侵略行為；措施階段，安理會先考慮不使用武力的辦法，例如經濟關係的局部或全部中斷、交通與通訊的中斷、外交關係的斷絕；武力階段，於前述辦法不足時，得決議採取必要的軍事行動。本題的陷阱設在第一與第三階段之間：選項 (C) 跳過了安理會的認定與授權，直接讓個別會員國取得動武的地位。\n三、易混淆制度的並列。與集體安全制裁容易混淆的有兩組概念。其一是自衛，它是會員國在受到武力攻擊時得自行採取的措施，並負有向安理會報告的義務；其二是人道干預，它主張為避免大規模人道災難而對他國使用武力，這一主張在國家實踐與學說上都有爭議，並未取得憲章上的明確地位。兩者的發動主體與依據不同，這裡只並列，不作何者要件較寬或較嚴的判斷。\n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這一考點常見的變化題型有三種：其一，問安全理事會決議的表決門檻與否決權的射程，例如程序事項與非程序事項的區別；其二，問維持和平行動與強制行動的差別，前者以當事國同意為前提；其三，問區域組織依第八章採取強制行動時是否仍須安理會授權。三種考法都圍繞同一個核心：武力的正當性從哪裡取得。\n五、答題方法。遇到寫出憲章某一章明文規定的選項時，先問這一章的規範對象是誰。第七章的規範對象是安全理事會與受其決議拘束的會員國，凡是把權限直接配置給個別會員國的敘述，都要提高警覺。\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outside-corpus",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8,39,40,41],"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05-s0101-040",40,"下列何者非相當於提起行政訴訟前之訴願程序？",{"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05-s0101-042",42,"在當事國的一造不履行國際法院判決時，依聯合國憲章第 94 條規定係由何機關執行該判決…",{"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05-s0101-039",39,"行政處分如有誤寫或誤算等顯然錯誤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05-s0101-043",43,"根據 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下列對於海洋法中各管轄區範圍之敘述，何者錯誤？",{"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05-s0101-038",38,"下列何者無法同時具有行政程序當事人能力及行為能力？",{"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05-s0101-044",44,"具有 A 國籍之甲竊取 A 國國營金融機構之鉅款後逃亡，A 國以甲觸犯「破壞國家經濟…",[],{"id":47,"number":48,"stem":49},{"id":51,"number":52,"stem":73},"在當事國的一造不履行國際法院判決時，依聯合國憲章第 94 條規定係由何機…",70,1789445438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