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5-s0101-051":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5-s0101-051",105,"105110","20160806","s0101","public",null,51,"single","我國人甲於 A 國無權占有 B 物一段時間，之後甲帶著 B 物回臺，就甲對 B 物之物權爭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甲可否取得 B 物之所有權依我國法定之","甲可否取得 B 物之所有權依 B 物之原所在地 A 國法而定","B 物乃運送中之物，故依目的地法，即我國法決定","甲是否可以取得 B 物之所有權之時效起始日應自回臺之日起算","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涉外物權的準據法，以及物之所在地變更時應以哪一個時點的所在地法為準。\n【正解理由】《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8 條第 3 項規定：「物之所在地如有變更，其物權之取得、喪失或變更，依其原因事實完成時物之所在地法。」甲在 A 國的占有並未在該國完成取得所有權的原因事實，B 物其後隨甲進入我國領域，甲能否因占有取得 B 物所有權，即以原因事實完成時該物所在地，也就是我國的法律決定。故選 A。\n【逐項排除】\n(A) 正確。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8 條第 3 項，動產所在地變更後，物權變動依原因事實完成時的所在地法，本題即我國法。\n(B) 錯誤。A 國法要成為準據法，以取得所有權的原因事實在 A 國境內即已完成為前提，而題目寫的是甲在 A 國無權占有一段時間後即帶物返臺，《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8 條第 3 項的連結因素不指向 A 國法。\n(C) 錯誤。《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1 條規定：「動產於託運期間，其物權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其目的地法。」該條處理的是動產交付運送的期間，甲自行攜帶 B 物返臺，與託運期間的要件不符。\n(D) 錯誤。《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8 條第 3 項決定的是應適用哪一國的法律；占有期間如何起算屬於該準據法即我國法的實體問題，不能逕以回臺之日為起算日。\n【涵攝步驟】要件一，爭執標的是 B 物的所有權歸屬，屬物權關係；要件二，B 物是動產，所在地由 A 國變更為我國；要件三，甲取得所有權的原因事實在 A 國尚未完成，在我國始有完成的可能。三者指向原因事實完成時物之所在地法，即我國法。\n【記憶點】《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8 條第 3 項是時際的連結規定，答案落在原因事實完成的那一刻。","一、條文沿革。本題適用的《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是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同年五月二十八日生效的全文修正版本，一〇五年八月六日考試當天適用的即為這一版。修正後把物權章的規定整理成數條並列的形式，本題所涉的時際問題也在其中。\n二、要件拆解。《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8 條第 1 項規定：「關於物權依物之所在地法。」這是物權準據法的基本連結。同法第 38 條第 3 項則處理所在地變更的情形，它把連結時點固定在原因事實完成之時，因此判斷的順序是先確定發生了什麼原因事實，再問該事實在哪一國完成。本題的陷阱設在第二步：占有經過一段時間並不等於取得時效已經完成，題目只寫甲在 A 國無權占有一段時間，並未寫該國法所定的期間已經屆滿。\n三、易混淆條文對照。《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0 條規定：「自外國輸入中華民國領域之動產，於輸入前依其所在地法成立之物權，其效力依中華民國法律。」該條處理的是物權已經在外國成立、其後輸入我國時的效力問題。同法第 41 條規定：「動產於託運期間，其物權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其目的地法。」該條處理的是運送途中的特殊狀態。三條的適用場合各自不同，這裡只並列，不作何者優先的判斷。\n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這一組條文常見的考法有三種：其一，把物在外國已經完成取得時效後才移入我國，改問既得物權的效力；其二，把標的換成船舶或航空器，測驗考生記不記得另有船籍國法與登記國法的連結；其三，把爭點改成物權行為的方式。三種考法都要求先定位到物權章的哪一條。\n五、實務見解的位置。本題的分辨點在條文字面即可解決，不需要倚賴實務見解；真正要小心的是事實的讀法。題目只寫甲無權占有一段時間，並沒有寫該段期間已經達到 A 國法所定的取得時效期間，因此不能推論原因事實已在 A 國完成。這種以事實敘述的疏密設計陷阱的手法，在國際私法的選擇題裡相當常見。\n六、答題方法。物權題先問三件事：標的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所在地有沒有變更、原因事實在哪裡完成。三個答案排好，準據法通常就出來了。\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7,38,39,40],"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5-s0101-050",50,"下列何種船舶在非船籍國港口中享有管轄豁免？",{"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5-s0101-052",52,"我國籍的甲於 2011 年間，將澳洲幣 10 萬元存於澳洲 B 銀行的 X 帳戶。因…",{"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5-s0101-049",49,"下列關於國際組織之敘述，何者錯誤？",{"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5-s0101-053",53,"A 國人甲以 C 國為營業地經營網站，某日與我國人乙發生嫌隙，遂利用所經營之網站，散…",{"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5-s0101-048",48,"依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 31 條，對於條約的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5-s0101-054",54,"依現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遺囑方式之準據法，不包括下列何法律？",[],{"id":46,"number":47,"stem":48},{"id":50,"number":51,"stem":72},"我國籍的甲於 2011 年間，將澳洲幣 10 萬元存於澳洲 B 銀行的 …",70,17894454384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