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5-s0101-054":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5-s0101-054",105,"105110","20160806","s0101","public",null,54,"single","依現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遺囑方式之準據法，不包括下列何法律？",{"A":16,"B":17,"C":18,"D":19},"遺囑訂立地法","遺囑人死亡時住所地法","遺囑中有不動產之所在地法","繼承人之本國法","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遺囑方式的準據法，其可選用的法律有哪幾種。\n【正解理由】《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61 條規定：「遺囑及其撤回之方式，除依前條所定應適用之法律外，亦得依下列任一法律為之： 一、遺囑之訂立地法。 二、遺囑人死亡時之住所地法。 三、遺囑有關不動產者，該不動產之所在地法。」該條把遺囑方式的可選法律逐款列出，選項 (A)(B)(C) 分別對應其第一款至第三款，而繼承人的本國法並不在其中，也不是同法第 60 條所定成立及效力的連結因素。故選 D。\n【逐項排除】\n(A) 屬於方式準據法之一。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61 條，遺囑之訂立地法是可選用的法律。\n(B) 屬於方式準據法之一。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61 條，遺囑人死亡時之住所地法是可選用的法律。\n(C) 屬於方式準據法之一。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61 條，遺囑有關不動產者，得依該不動產之所在地法。\n(D) 不屬於方式準據法，為本題答案。《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60 條第 1 項規定：「遺囑之成立及效力，依成立時遺囑人之本國法。」該條所指的是遺囑人的本國法，題目所稱繼承人的本國法既不在同法第 61 條所列各款之中，也不是第 60 條的連結因素。\n【涵攝步驟】把該條逐款與選項對照：第一款遺囑之訂立地法對應 (A)；第二款遺囑人死亡時之住所地法對應 (B)；第三款遺囑有關不動產者的所在地法對應 (C)；柱句所稱依前條所定應適用之法律，指向遺囑人的本國法。四個連結因素排完之後，(D) 的繼承人本國法沒有對應到任何一個位置，因此是應選的答案。\n【記憶點】遺囑方式的可選法律圍繞著遺囑本身與遺囑人，不以繼承人為連結對象。","一、條文沿革。《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60 條與第 61 條是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同年五月二十八日生效的全文修正條文，一〇五年八月六日考試當天適用的即為這一版。修正後把遺囑的成立及效力與遺囑的方式分成兩條處理，本題考的正是後者。\n二、要件拆解。《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61 條的結構是柱句加三款：柱句先把成立及效力的準據法納為可用選項之一，再以亦得依下列任一法律為之的用語，把三款寫成選擇性的並列，只要符合其中任何一項所定的方式，該遺囑的方式即為有效。這種立法方式在國際私法上稱為有利於法律行為成立的選擇性連結，其目的在盡量使遺囑不因方式瑕疵而歸於無效。\n三、與成立及效力的分工。《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60 條第 2 項規定：「遺囑之撤回，依撤回時遺囑人之本國法。」該條與同法第 61 條的分工是：成立及效力、撤回的實質問題走第 60 條，方式問題走第 61 條。兩條都以遺囑人為中心，這裡只並列兩者的適用對象，不作何者射程較廣的判斷。\n四、易混淆條文對照。與遺囑相關的還有繼承的準據法，兩者的連結對象不同：繼承問題以被繼承人為中心，遺囑方式問題則另有前述三款的選擇。命題者最常見的手法就是把繼承人拉進來充當連結因素，本題的 (D) 正是這一型。\n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變化有三種：其一，把撤回的方式獨立出來問，答案仍在同法第 61 條的射程內，因為該條的文字同時涵蓋遺囑及其撤回的方式；其二，把不動產所在地法改寫成動產所在地法，測驗考生是否記得該款限於有關不動產者；其三，把柱句所稱依前條所定應適用之法律漏掉，只給三款，考的是柱句的存在。\n六、答題方法。遇到方式與實質分立的條文，先問題目在問方式還是問實質，再回到對應的那一條逐款比對，不要憑印象混用。\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7,38,39,40],"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5-s0101-053",53,"A 國人甲以 C 國為營業地經營網站，某日與我國人乙發生嫌隙，遂利用所經營之網站，散…",{"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5-s0101-055",55,"依現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5-s0101-052",52,"我國籍的甲於 2011 年間，將澳洲幣 10 萬元存於澳洲 B 銀行的 X 帳戶。因…",{"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5-s0101-056",56,"A 國人甲夫乙妻收養我國人丙，A 國法律規定：「收養依法庭地法」。甲乙與丙對於該收養…",{"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5-s0101-051",51,"我國人甲於 A 國無權占有 B 物一段時間，之後甲帶著 B 物回臺，就甲對 B 物之…",{"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5-s0101-057",57,"甲 18 歲時因收養歸化取得我國籍，17 歲時為準備移民我國而在原國籍國 A 國當地…",[],{"id":46,"number":47,"stem":71},"A 國人甲以 C 國為營業地經營網站，某日與我國人乙發生嫌隙，遂利用所經…",{"id":50,"number":51,"stem":52},70,1789445438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