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5-s0101-056":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5-s0101-056",105,"105110","20160806","s0101","public",null,56,"single","A 國人甲夫乙妻收養我國人丙，A 國法律規定：「收養依法庭地法」。甲乙與丙對於該收養生效與否有爭執，涉訟於我國。關於該收養之準據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基於保護被收養人之利益，收養之成立依被收養人之本國法","收養人部分與被收養人部分皆應適用我國法","收養人部分應適用 A 國法，被收養人部分應適用我國法","基於被收養人與收養人一起生活，收養之成立依收養人之本國法","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收養的準據法，以及被指定的外國法自己再把問題指回我國法時應如何處理。\n【正解理由】《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4 條第 1 項規定：「收養之成立及終止，依各該收養者被收養者之本國法。」本題收養者甲乙是 A 國人，被收養人丙是我國人，收養人部分先指向 A 國法，被收養人部分指向我國法。而 A 國法律規定收養依法庭地法，本件涉訟於我國，法庭地為我國。同法第 6 條規定：「依本法適用當事人本國法時，如依其本國法就該法律關係須依其他法律而定者，應適用該其他法律。但依其本國法或該其他法律應適用中華民國法律者，適用中華民國法律。」收養人部分因此轉回我國法，兩部分的準據法都是我國法。故選 B。\n【逐項排除】\n(A) 錯誤。《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4 條第 1 項採各該當事人分別適用其本國法的分割立法，不是以被收養人的本國法為準。\n(B) 正確。收養人部分經由《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6 條轉回我國法，被收養人部分依同法第 54 條第 1 項本即為我國法。\n(C) 錯誤。停在 A 國法是漏看了 A 國法把問題指回法庭地法這一層；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6 條，收養人部分不停留在 A 國法。\n(D) 錯誤。《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4 條第 1 項就成立採分別適用，被收養人部分仍依其本國法。\n【涵攝步驟】要件一，法律關係是收養的成立，落在同法第 54 條第 1 項；要件二，收養者本國法為 A 國法，被收養者本國法為我國法；要件三，A 國法就收養指向法庭地法，符合同法第 6 條所稱須依其他法律而定；要件四，該其他法律即我國法，依同法第 6 條但書適用之。\n【記憶點】被指定的外國法把球再踢回我國法時，《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6 條接住它並適用我國法。","一、條文沿革。《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6 條與第 54 條是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同年五月二十八日生效的全文修正條文，一〇五年八月六日考試當天適用的即為這一版。同法第 6 條承襲舊法關於反致的規定並調整文字，同法第 54 條則把收養的成立終止與其效力分成兩項。\n二、要件拆解。《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6 條的結構是本文加但書。本文處理的是被指定的本國法自己指向其他法律的情形，此時改適用該其他法律，學理上稱為轉據反致；但書則處理該其他法律或本國法指回中華民國法律的情形，此時適用我國法，學理上稱為直接反致與間接反致。本題 A 國法規定收養依法庭地法，而法庭地是我國，正落在但書的射程。\n三、分割適用的意義。《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4 條第 2 項規定：「收養及其終止之效力，依收養者之本國法。」把第 1 項與第 2 項對照，可以看出立法者的設計：成立與終止的要件由雙方各自的本國法分別控制，效力則統一由收養者的本國法決定。這種成立分割、效力統一的安排，在婚姻與收養的章節裡反覆出現，這裡只並列兩項的分工，不作何者對被收養人較有利的判斷。\n四、實務見解的位置。反致的判斷完全建立在條文字面上，本題不需要倚賴實務見解。要注意的是題目把 A 國法的規定直接寫在題幹裡，這是國際私法考題處理外國法內容的標準手法：外國法的內容由題目給定，考生的工作是把它接回我國衝突規則。\n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變化有三種：其一，把 A 國法改成收養依被收養人之本國法，結果同樣指向我國法而落在但書；其二，把 A 國法改成收養依 D 國法，此時走本文的轉據反致，適用 D 國法；其三，把爭點改成收養的效力，答案就回到同法第 54 條第 2 項的收養者本國法。三種考法都在同一組條文上變化。\n六、答題方法。反致題的作法是畫一條指向鏈：先由我國衝突規則指向某國法，再看該國的衝突規則指向哪裡。鏈條的終點若是中華民國法律，依同法第 6 條但書就停在我國法；終點若是第三國法，才走本文適用該第三國法。把鏈條畫出來，四個選項通常只剩一個站得住。\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7,38,39,40],"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5-s0101-055",55,"依現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5-s0101-057",57,"甲 18 歲時因收養歸化取得我國籍，17 歲時為準備移民我國而在原國籍國 A 國當地…",{"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5-s0101-054",54,"依現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遺囑方式之準據法，不包括下列何法律？",{"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5-s0101-058",58,"甲具有 A 國與我國雙重國籍，甲於民國 100 年 6 月 20 日與我國國民乙在臺…",{"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5-s0101-053",53,"A 國人甲以 C 國為營業地經營網站，某日與我國人乙發生嫌隙，遂利用所經營之網站，散…",{"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5-s0101-059",59,"我國籍的甲女，在 A 國與該國人乙男結婚，同時放棄我國國籍取得 A 國籍，但仍經常居…",[],{"id":46,"number":47,"stem":48},{"id":50,"number":51,"stem":72},"甲 18 歲時因收養歸化取得我國籍，17 歲時為準備移民我國而在原國籍國…",70,1789445438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