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05-s0101-057":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5-s0101-057",105,"105110","20160806","s0101","public",null,57,"single","甲 18 歲時因收養歸化取得我國籍，17 歲時為準備移民我國而在原國籍國 A 國當地訂購大量傢俱，依 A 國法的規定，甲滿 16 歲時為完全行為能力人。惟在貨物運送到我國後，甲拒不認帳，主張依照我國法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拒絕付款接受貨物。A 國之出賣人乙向我國法院起訴，請求判決甲如數給付價金等。關於甲行為能力之準據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有行為能力。因為甲的行為地在 A 國，所以依照 A 國法","有行為能力。因為一旦成年，即永久成年，不因國籍之變更而影響其行為能力","有行為能力。因為於為法律行為時，甲依 A 國法有行為能力，應採有效解釋原則","限制行為能力。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0 條第 2 項之規定，依我國法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行為能力的準據法，以及既有行為能力不因國籍變更而受影響的規定。\n【正解理由】《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人之行為能力，依其本國法。」甲為法律行為時是十七歲的 A 國人，其本國法為 A 國法，而依 A 國法滿十六歲即為完全行為能力人，甲於訂購傢俱時因此有行為能力。其後甲十八歲因收養歸化取得我國籍，同法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有行為能力人之行為能力，不因其國籍變更而喪失或受限制。」既已取得的行為能力不因該次國籍變更而喪失，甲不得以我國法主張自己是限制行為能力人。故選 C。\n【逐項排除】\n(A) 錯誤。結論雖同為有行為能力，理由卻不正確。《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0 條第 1 項的連結因素是當事人的本國法，不是行為地法；本題是因為甲行為時的本國為 A 國。\n(B) 錯誤。《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0 條第 2 項處理的是既有行為能力不因國籍變更而喪失或受限制，它並沒有推出一旦成年即永久成年這種與後續國籍無涉的一般命題。\n(C) 正確。甲於為法律行為時依其本國法即 A 國法有行為能力，該能力並不因嗣後取得我國籍而受影響。\n(D) 錯誤。選項所引的內容與《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0 條第 2 項的文字不符；該項是既有行為能力的保護規定，不是把甲改判為限制行為能力人的依據。\n【涵攝步驟】要件一，爭點是行為能力，落在同法第 10 條；要件二，判斷時點是為法律行為之時，當時甲的本國為 A 國；要件三，依 A 國法滿十六歲即有完全行為能力，甲行為時十七歲；要件四，其後國籍變更，依同法第 10 條第 2 項不影響既有能力。\n【記憶點】《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0 條第 2 項把已經取得的行為能力鎖住，不因國籍變更而喪失或受限制。","一、條文沿革。《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0 條是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同年五月二十八日生效的全文修正條文，一〇五年八月六日考試當天適用的即為這一版。該條共四項，把行為能力的基本連結、國籍變更的處理、內國交易安全的保護與親屬繼承事項的除外，依序排列。\n二、要件拆解。《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0 條第 3 項規定：「外國人依其本國法無行為能力或僅有限制行為能力，而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行為能力者，就其在中華民國之法律行為，視為有行為能力。」該項的方向是把行為能力往上補，用意在保護與外國人交易的內國相對人。本題的事實方向恰好相反：甲依其行為時的本國法有行為能力，而依我國法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因此不是第 3 項的射程，而是第 2 項的射程。第 2 項的功能是把已經取得的能力鎖住，使它不因國籍變更而倒退。\n三、既得權保護的界線。第 2 項所保護的是已經取得的行為能力，其效果限於不喪失、不受限制。至於國籍變更之後行為能力有沒有可能因新本國法而擴張，該項並未處理，這也是選項 (B) 把它說成永久成年而不正確的原因：把一項單向的保護寫成雙向的不受影響，射程就被撐大了。\n四、易混淆條文對照。《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0 條第 4 項規定：「關於親屬法或繼承法之法律行為，或就在外國不動產所為之法律行為，不適用前項規定。」該項是第 3 項的除外規定，與本題的第 2 項分屬不同的問題。兩項的適用場合並列如上，這裡不作何者較重要的判斷。\n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變化有三種：其一，把國籍變更的方向倒過來，由我國籍變更為外國籍，測驗第 2 項的適用；其二，把行為地移到我國，並讓當事人依其本國法無行為能力，改考第 3 項的內國交易保護；其三，把標的改成外國不動產或親屬法上的行為，改考第 4 項的除外。三種考法都圍繞同一條的四項。\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7,38,39,40],"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5-s0101-056",56,"A 國人甲夫乙妻收養我國人丙，A 國法律規定：「收養依法庭地法」。甲乙與丙對於該收養…",{"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5-s0101-058",58,"甲具有 A 國與我國雙重國籍，甲於民國 100 年 6 月 20 日與我國國民乙在臺…",{"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5-s0101-055",55,"依現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5-s0101-059",59,"我國籍的甲女，在 A 國與該國人乙男結婚，同時放棄我國國籍取得 A 國籍，但仍經常居…",{"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5-s0101-054",54,"依現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遺囑方式之準據法，不包括下列何法律？",{"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5-s0101-060",60,"A 國人甲於民國 101 年 5 月 20 日在 B 國飛機上，口頭授與 C 國人乙…",[],{"id":46,"number":47,"stem":71},"A 國人甲夫乙妻收養我國人丙，A 國法律規定：「收養依法庭地法」。甲乙與…",{"id":50,"number":51,"stem":73},"甲具有 A 國與我國雙重國籍，甲於民國 100 年 6 月 20 日與我…",70,1789445438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