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05-s0101-058":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5-s0101-058",105,"105110","20160806","s0101","public",null,58,"single","甲具有 A 國與我國雙重國籍，甲於民國 100 年 6 月 20 日與我國國民乙在臺結婚，就其婚姻之成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雙重國籍屬國籍之積極衝突，在婚姻成立要件之判斷上，應以內國國籍優先之原則，依我國法決定","由於甲具有雙重國籍，若最終依我國法決定其婚姻成立之要件，則非涉外案件","雙方當事人皆具有我國國籍，婚姻又與公序良俗密切相關，故應以我國法為準據法","甲得主張其長年居住於 A 國，故應以 A 國法決定其結婚是否成立","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當事人有多數國籍時本國法的決定方式，以及婚姻成立要件的準據法。\n【正解理由】《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6 條規定：「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但結婚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者，亦為有效。」甲的成立要件依其本國法，而甲同時具有 A 國與我國國籍，本國法須先依同法第 2 條決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 條規定：「依本法應適用當事人本國法，而當事人有多數國籍時，依其關係最切之國籍定其本國法。」現行法採關係最切的判準，長年居住於 A 國即是判斷時的重要材料，甲據此主張以 A 國法決定其結婚是否成立，於法有據。故選 D。\n【逐項排除】\n(A) 錯誤。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 條，多數國籍時的判準是關係最切之國籍，不是內國國籍優先。\n(B) 錯誤。案件是否為涉外案件，取決於法律關係有無涉外因素，甲兼具 A 國國籍即是；《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 條的適用本身即以案件為涉外民事為前提，準據法指向何國法不影響涉外性。\n(C) 錯誤。甲並非單純的我國國民，其本國法仍須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 條決定；同法第 46 條就婚姻成立採各該當事人本國法，不能以公序良俗為由改用我國法。\n(D) 正確。甲得主張其與 A 國的關係最切，因而以 A 國法決定其結婚是否成立。\n【涵攝步驟】要件一，法律關係是婚姻的成立，落在同法第 46 條，採各該當事人本國法；要件二，甲有多數國籍，須先依同法第 2 條定其本國法；要件三，關係最切的判斷材料包括住居所與生活重心，本題給的是長年居住於 A 國。三者走完，甲的成立要件即依 A 國法。\n【記憶點】多數國籍的本國法看關係最切，而不是看有沒有我國國籍。","一、條文沿革。《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 條是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同年五月二十八日生效的全文修正條文，一〇五年八月六日考試當天適用的即為這一版。舊法就國籍積極衝突採內國國籍優先，修正後改採關係最切之國籍，本題正是針對這一次修正而設計，題目所給的長年居住於 A 國就是關係最切的判斷材料。\n二、要件拆解。這一條的適用有兩個前提：其一，依本法應適用當事人本國法，也就是衝突規則已經把問題指向本國法；其二，當事人有多數國籍。兩個前提具備後，才進入關係最切的判斷。判斷材料在實務上包括住所、居所、家庭生活重心、財產所在、語言與社會連結等，並非以取得國籍的先後或內外國之分為準。\n三、婚姻成立要件與方式的分工。《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6 條本文就婚姻的成立採各該當事人本國法，也就是雙方各自檢驗自己的實質要件；但書則就結婚的方式另設選擇性連結，依當事人一方的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皆為有效。本題問的是成立，因此走本文；若改問方式，本件在臺舉行，依舉行地法即為有效。兩者的分工並列如上，這裡不作何者要求較寬的判斷。\n四、易混淆條文對照。《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 條規定：「依本法應適用當事人本國法，而當事人無國籍時，適用其住所地法。」該條處理的是國籍消極衝突，與第 2 條的積極衝突方向相反。兩條合起來，把國籍作為連結因素時可能出現的兩種病理都補齊。\n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變化有三種：其一，把長年居住的國家改成我國或第三國，測驗關係最切的判斷究竟指向哪一國，這一項最能分辨考生是背判準還是懂判準；其二，把爭點改成婚姻的效力，答案要走共同本國法、共同住所地法、關係最切地法這一組階梯式連結；其三，把當事人改成無國籍人，改考同法第 3 條。三種考法都以國籍這個連結因素為軸。\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7,38,39,40],"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5-s0101-057",57,"甲 18 歲時因收養歸化取得我國籍，17 歲時為準備移民我國而在原國籍國 A 國當地…",{"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5-s0101-059",59,"我國籍的甲女，在 A 國與該國人乙男結婚，同時放棄我國國籍取得 A 國籍，但仍經常居…",{"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5-s0101-056",56,"A 國人甲夫乙妻收養我國人丙，A 國法律規定：「收養依法庭地法」。甲乙與丙對於該收養…",{"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5-s0101-060",60,"A 國人甲於民國 101 年 5 月 20 日在 B 國飛機上，口頭授與 C 國人乙…",{"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5-s0101-055",55,"依現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5-s0101-061",61,"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下列有關法官聲請解釋憲法之敘述，何者正確？",[],{"id":46,"number":47,"stem":71},"甲 18 歲時因收養歸化取得我國籍，17 歲時為準備移民我國而在原國籍國…",{"id":50,"number":51,"stem":73},"我國籍的甲女，在 A 國與該國人乙男結婚，同時放棄我國國籍取得 A 國籍…",70,1789445438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