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05-s0101-059":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5-s0101-059",105,"105110","20160806","s0101","public",null,59,"single","我國籍的甲女，在 A 國與該國人乙男結婚，同時放棄我國國籍取得 A 國籍，但仍經常居住於臺灣。雙方未就夫妻財產制約定適用法。依 A 國法，妻的財產由夫單獨管理及處分。某日，甲將其婚前在臺灣買得之 C 車讓售予對 A 國法毫無所悉的我國人丙。甲、乙間夫妻財產制對丙的效力應適用何國法律？",{"A":16,"B":17,"C":18,"D":19},"應適用 A 國法","應適用我國法","應適用乙、丙間合意決定的法律","應適用該 C 車買賣契約所適用的法律","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夫妻財產制應適用外國法時，對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應依何國法。\n【正解理由】甲乙未以書面合意夫妻財產制的準據法，其財產制依共同本國法即 A 國法。惟本件爭點不是夫妻間的財產關係，而是該財產制能否對抗買受 C 車的丙。《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9 條規定：「夫妻財產制應適用外國法，而夫妻就其在中華民國之財產與善意第三人為法律行為者，關於其夫妻財產制對該善意第三人之效力，依中華民國法律。」C 車是甲在臺灣買得並位於我國的財產，丙對 A 國法毫無所悉而屬善意第三人，該財產制對丙的效力因此依我國法。故選 B。\n【逐項排除】\n(A) 錯誤。A 國法是夫妻財產制本身的準據法，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9 條就對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另設連結，本題問的正是後者。\n(B) 正確。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9 條，就我國境內財產與善意第三人所為的法律行為，夫妻財產制對該第三人的效力依中華民國法律。\n(C) 錯誤。《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9 條所定的是法定連結，不由乙與丙合意決定；同法第 48 條第 1 項所稱合意，其主體是夫妻且須以書面為之。\n(D) 錯誤。C 車買賣契約的準據法處理的是甲丙間債之關係，與夫妻財產制對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分屬兩事，後者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9 條定之。\n【涵攝步驟】要件一，夫妻財產制應適用外國法，本件依同法第 48 條第 2 項為共同本國法即 A 國法；要件二，標的是夫妻在我國的財產，C 車位於我國；要件三，相對人為善意第三人，丙對 A 國法毫無所悉。三者齊備，效力即依中華民國法律。\n【記憶點】夫妻財產制走外國法時，就夫妻在我國的財產與善意第三人所為的法律行為，該財產制對這個第三人的效力由我國法決定。","一、條文沿革。《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8 條與第 49 條是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同年五月二十八日生效的全文修正條文，一〇五年八月六日考試當天適用的即為這一版。同法第 48 條把夫妻財產制的準據法由合意優先改為合意加階梯式連結，同法第 49 條則保留內國交易安全的保護。\n二、要件拆解。《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8 條第 2 項規定：「夫妻無前項之合意或其合意依前項之法律無效時，其夫妻財產制依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本件甲女已取得 A 國籍，與乙同為 A 國人，共同本國法即 A 國法，這是第一層。第二層才是同法第 49 條：它處理的不是財產制的內容，而是該內容能否對抗特定的第三人，其三個要件是應適用外國法、標的為我國境內財產、相對人為善意第三人。\n三、兩層的分工不可混淆。同法第 48 條回答的是甲乙之間的財產歸屬與管理處分權；同法第 49 條回答的是這一套規則能不能拿來對抗丙。本題把 A 國法設計成妻的財產由夫單獨管理及處分，正是為了讓考生看見：若讓 A 國法直接對丙生效，丙的交易安全就會被一套他無從知悉的外國法推翻。兩條的功能並列如上，這裡不作何者優先的一般判斷。\n四、善意的判斷。《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9 條所稱善意第三人，指的是不知悉該外國法所定財產制內容的相對人。題目寫丙對 A 國法毫無所悉，即是直接給定善意這一個要件，考生不必再自行推論；命題者若把這一句拿掉，善意的有無就會變成必須自行論證的爭點，答案也可能隨之改變。\n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變化有三種：其一，把財產改到 A 國境內，此時同法第 49 條的第二個要件不成立，即回到同法第 48 條；其二，把第三人改成明知該外國法的人，善意要件不成立；其三，讓夫妻以書面合意適用一方的本國法或住所地法，改考同法第 48 條第 1 項。三種考法都在測驗兩層結構有沒有分清楚。\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7,38,39,40],"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5-s0101-058",58,"甲具有 A 國與我國雙重國籍，甲於民國 100 年 6 月 20 日與我國國民乙在臺…",{"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5-s0101-060",60,"A 國人甲於民國 101 年 5 月 20 日在 B 國飛機上，口頭授與 C 國人乙…",{"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5-s0101-057",57,"甲 18 歲時因收養歸化取得我國籍，17 歲時為準備移民我國而在原國籍國 A 國當地…",{"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5-s0101-061",61,"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下列有關法官聲請解釋憲法之敘述，何者正確？",{"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5-s0101-056",56,"A 國人甲夫乙妻收養我國人丙，A 國法律規定：「收養依法庭地法」。甲乙與丙對於該收養…",{"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5-s0101-062",62,"下列那些原則是大法官在司法院釋字第 499 號解釋所明白揭示的憲法整體基本原則？",[],{"id":46,"number":47,"stem":71},"甲具有 A 國與我國雙重國籍，甲於民國 100 年 6 月 20 日與我…",{"id":50,"number":51,"stem":73},"A 國人甲於民國 101 年 5 月 20 日在 B 國飛機上，口頭授與…",70,1789445438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