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5-s0101-060":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5-s0101-060",105,"105110","20160806","s0101","public",null,60,"single","A 國人甲於民國 101 年 5 月 20 日在 B 國飛機上，口頭授與 C 國人乙在我國購買汽車的代理權；嗣後乙果依甲的囑託代理甲，在臺北市向我國國民丙購買汽車；當事人始終未曾就相關準據法為任何表示。關於上述當事人甲、乙、丙相互間法律關係的準據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在甲、乙間，其代理權的有無，應依 A 國法","在甲、乙間，其代理權的範圍，應依我國法","在甲、丙間，乙的代理權之有無，應依我國法","在甲、丙間汽車所有權移轉契約的成立及效力，均依我國法","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意定代理的準據法，在本人與代理人間及本人與相對人間如何決定。\n【正解理由】《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7 條規定：「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其代理權之成立及在本人與代理人間之效力，依本人及代理人所明示合意應適用之法律；無明示之合意者，依與代理行為關係最切地之法律。」本題當事人未就準據法為表示，即無明示合意，應依與代理行為關係最切地之法律。代理行為是乙在臺北市代理甲向丙購車，關係最切地為我國，甲乙間代理權的有無應依我國法。選項 (A) 稱依 A 國法，與該條的連結順序不合。故選 A。\n【逐項排除】\n(A) 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7 條，無明示合意時應依與代理行為關係最切地之法律，本件代理行為在臺北市完成，指向我國法。\n(B) 敘述正確。代理權的範圍同屬《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7 條的射程，無明示合意時依關係最切地之法律，即我國法。\n(C) 敘述正確。甲丙間乙有無代理權的爭點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8 條處理，連結順序同樣是明示合意優先、無合意時依關係最切地之法律，本件為我國法。\n(D) 敘述正確。甲丙間汽車買賣所生之債的準據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0 條第 2 項規定：「當事人無明示之意思或其明示之意思依所定應適用之法律無效時，依關係最切之法律。」丙的住所與交易地都在我國，指向我國法。\n【涵攝步驟】要件一，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甲口頭授權；要件二，有無明示合意，三方均未表示；要件三，關係最切地，代理行為在臺北市完成，相對人與標的都在我國。三者走完，甲乙間與甲丙間均指向我國法，只有 (A) 寫成 A 國法。\n【記憶點】意定代理無明示合意時，連結因素落在代理行為關係最切地。","一、條文沿革。《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7 條至第 19 條是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同年五月二十八日生效的該次全文修正所增訂，一〇五年八月六日考試當天適用的即為這一版。舊法對意定代理未設專條，修正後以三條把代理的三面關係拆開處理，本題把三面關係一次考完。\n二、三面關係的要件拆解。第一面是本人與代理人之間，由《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7 條處理，涵蓋代理權的成立與其在兩造間的效力。第二面是本人與相對人之間，由同法第 18 條處理。第三面是相對人與代理人之間，同法第 19 條規定：「代理人以本人之名義與相對人為法律行為時，在相對人與代理人間，關於代理人依其代理權限、逾越代理權限或無代理權而為法律行為所生之法律效果，依前條所定應適用之法律。」同法第 17 條與同法第 18 條的連結方式一致，都是明示合意優先、無明示合意則依與代理行為關係最切地之法律；同法第 19 條未自設連結因素，逐字接回前條所定應適用之法律。\n三、授權地的地位。本題把授權地設計在 B 國飛機上，這是刻意設下的干擾項：授權行為發生在哪裡，並不是上述三條所採的連結因素，條文採的是明示合意與關係最切地。\n四、與本題選項對應的兩條原文。《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8 條規定：「代理人以本人之名義與相對人為法律行為時，在本人與相對人間，關於代理權之有無、限制及行使代理權所生之法律效果，依本人與相對人所明示合意應適用之法律；無明示之合意者，依與代理行為關係最切地之法律。」同法第 20 條第 3 項規定：「法律行為所生之債務中有足為該法律行為之特徵者，負擔該債務之當事人行為時之住所地法，推定為關係最切之法律。但就不動產所為之法律行為，其所在地法推定為關係最切之法律。」前者對應選項 (C)，後者對應選項 (D)。\n五、本代理與基礎關係的區別。代理權的授與是一回事，本人與代理人之間的委任等基礎關係是另一回事，後者屬於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走同法第 20 條。本題 (D) 所涉的汽車買賣則是甲與丙之間的法律行為，同樣走同法第 20 條的階梯，並由第 3 項的特徵性債務推定指向出賣人丙的住所地法。三組關係並列如上，這裡不作何者優先的判斷。\n六、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變化有三種：其一，讓本人與代理人明示合意適用某國法，測驗合意優先；其二，讓代理人逾越代理權，改考同法第 19 條；其三，把標的換成不動產，改考同法第 20 條第 3 項但書。三種考法都在同一組條文內部移動。\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7,38,39,40],"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5-s0101-059",59,"我國籍的甲女，在 A 國與該國人乙男結婚，同時放棄我國國籍取得 A 國籍，但仍經常居…",{"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5-s0101-061",61,"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下列有關法官聲請解釋憲法之敘述，何者正確？",{"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5-s0101-058",58,"甲具有 A 國與我國雙重國籍，甲於民國 100 年 6 月 20 日與我國國民乙在臺…",{"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5-s0101-062",62,"下列那些原則是大法官在司法院釋字第 499 號解釋所明白揭示的憲法整體基本原則？",{"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5-s0101-057",57,"甲 18 歲時因收養歸化取得我國籍，17 歲時為準備移民我國而在原國籍國 A 國當地…",{"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5-s0101-063",63,"下列有關憲法保障地方自治之敘述，何者錯誤？",[],{"id":46,"number":47,"stem":71},"我國籍的甲女，在 A 國與該國人乙男結婚，同時放棄我國國籍取得 A 國籍…",{"id":50,"number":51,"stem":52},70,1789445438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