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7},["ShallowReactive",2],{"q-law-105-s0101-061":3},{"question":4,"paper":34,"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4,"paperCount":76},{"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1,"answerStatus":22,"answerAccepted":23,"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4,"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5,"history":26,"explanation":28,"explanationDeep":29,"confidence":30,"flags":31,"indexable":33},"law-105-s0101-061",105,"105110","20160806","s0101","public",null,61,"multiple","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下列有關法官聲請解釋憲法之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E":20},"憲法之效力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自應先行聲請解釋憲法以求解決，無須受訴訟審級之限制","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法官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時，應提出在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違反憲法之具體理由","應以所審理之案件並未終結，仍在訴訟繫屬中為原則，但若涉及重大權利之限制者，亦得於結案後聲請解釋憲法","法官因聲請解釋憲法，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後，原因案件已不能繼續進行，只要遇有權利限制之情形，即應為必要之保全、保護或其他適當之處分","ABC","normal",[21],false,1,[27],{"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法官於審理案件時聲請解釋憲法的要件與界限，屬司法院大法官歷來解釋所形成的規則。\n【正解理由】《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第 2 項規定：「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本題的分辨點在司法院釋字第 371 號、第 572 號及第 590 號的意旨，條文本身未直接規定各級法院法官聲請釋憲的要件。依上開解釋，法官對其應適用之法律依合理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而聲請解釋，並應提出在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違憲之具體理由。故選 ABC。\n【逐項排除】\n(A) 正確。憲法效力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憲法之義務，聲請釋憲之權能不因法院審級而有差異。\n(B) 正確。違憲疑義在原因案件中屬先決問題，法官因此得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 178-1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行政法院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體例與此相同。\n(C) 正確。聲請書須就系爭法律何以違憲具體說明，泛稱有違憲疑義並不足當之。\n(D) 錯誤。聲請以原因案件尚在訴訟繫屬中為原則，案件既已終結便無先決問題可言，選項所稱結案後亦得聲請釋憲之情形，與上開解釋意旨不符。\n(E) 錯誤。原因案件停止進行後，法官應為必要之保全、保護或其他適當之處分者，條件在於有急迫情形，選項把條件放寬為遇有權利限制之情形，與解釋意旨不符。\n【涵攝步驟】要件一，法官審理中之具體個案；要件二，該案應適用之法律；要件三，依合理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要件四，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敘明具體理由。\n【記憶點】法官釋憲四要素：案件繫屬中、確信違憲、停止訴訟、具體理由；保全處分留給急迫情形。","《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第 2 項規定：「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該項就法院聲請釋憲所寫出的主體是最高法院與行政法院；各級法院法官得否聲請，本題的分辨點在司法院釋字第 371 號的意旨，條文本身未直接規定。這一點是本題四個選項共同的基礎，也是法律系考生最常忽略的地方：條文的文字比解釋所建立的規則窄。\n就要件拆解而言，法官聲請釋憲可分成四個部分。其一是繫屬中的具體個案，這是先決問題得以成立的前提；其二是該案所應適用之法律，與本案無關的法律不生違憲審查的必要；其三是依合理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之疑義，這是主觀確信而非單純懷疑；其四是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於聲請書內敘明具體理由。命題者的陷阱多設在第一與第三個部分：選項(D)動的是第一個部分，把案件繫屬中偷換成結案後亦得聲請；選項(C)則正面命中第三、第四個部分。\n易混淆條文對照方面，《行政訴訟法》第 178-1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事件，對所適用之法律，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行政訴訟法》第 178-1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行政法院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把這兩項與前述解釋並列，可以看出確信違憲與停止訴訟程序是同一組要件的兩面。此外《中華民國憲法》第 171 條第 2 項規定：「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該項是整套違憲審查權的憲法依據。\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聲請主體換成人民（人民聲請釋憲須以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為對象），或把停止訴訟程序的效果與保全處分混在一起問。選項(E)即屬後者：原因案件停止之後應否為必要之保全、保護或其他適當之處分，其條件在於急迫情形，這一點的分辨點在司法院釋字第 590 號的意旨，條文本身未直接規定。\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2],"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5,"tag":36,"label":37,"subjects":38,"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9,40,41,42],"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5-s0101-060",60,"A 國人甲於民國 101 年 5 月 20 日在 B 國飛機上，口頭授與 C 國人乙…",{"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5-s0101-062",62,"下列那些原則是大法官在司法院釋字第 499 號解釋所明白揭示的憲法整體基本原則？",{"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5-s0101-059",59,"我國籍的甲女，在 A 國與該國人乙男結婚，同時放棄我國國籍取得 A 國籍，但仍經常居…",{"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5-s0101-063",63,"下列有關憲法保障地方自治之敘述，何者錯誤？",{"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5-s0101-058",58,"甲具有 A 國與我國雙重國籍，甲於民國 100 年 6 月 20 日與我國國民乙在臺…",{"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05-s0101-064",64,"憲法第 80 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故在現…",[],{"id":48,"number":49,"stem":73},"A 國人甲於民國 101 年 5 月 20 日在 B 國飛機上，口頭授與…",{"id":52,"number":53,"stem":75},"下列那些原則是大法官在司法院釋字第 499 號解釋所明白揭示的憲法整體基…",70,1789445438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