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05-s0101-064":3},{"question":4,"paper":34,"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3,"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1,"answerStatus":22,"answerAccepted":23,"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4,"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5,"history":26,"explanation":28,"explanationDeep":29,"confidence":30,"flags":31,"indexable":33},"law-105-s0101-064",105,"105110","20160806","s0101","public",null,64,"multiple","憲法第 80 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故在現行司法制度下，除各級普通法院法官以外，下列何者相當於前開法條所規定之「法官」？",{"A":16,"B":17,"C":18,"D":19,"E":20},"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地方法院公設辯護人","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檢察總長","司法院大法官","CE","normal",[21],false,1,[27],{"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中華民國憲法》第 80 條所稱之法官，涵蓋哪些職務。\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憲法》第 80 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判斷標準在於是否行使審判權並具審判獨立之保障。《中華民國憲法》第 77 條規定：「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公務員懲戒既由司法院掌理，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即係行使審判職權之人。大法官則掌理憲法解釋並組成憲法法庭而為審判，其職務同屬審判權之行使。本題的分辨點另在司法院釋字第 162 號與第 601 號的意旨，條文本身未直接列舉。故選 CE。\n【逐項排除】\n(A) 錯誤。檢察官行使偵查與追訴職權，屬刑事訴訟之一造，非行使審判權（其職務內容詳見《法院組織法》相關規定）。\n(B) 錯誤。公設辯護人為被告辯護，立於防禦一方，與審判職務有別（其職務內容詳見《法院組織法》相關規定）。\n(C) 正確。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審理公務員懲戒案件，依司法院釋字第 162 號的意旨，相當於《中華民國憲法》第 80 條所稱之法官。\n(D) 錯誤。檢察總長為檢察機關首長，指揮監督檢察事務，同樣不屬審判職務（其職務內容詳見《法院組織法》相關規定）。\n(E) 正確。《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4 項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依司法院釋字第 601 號的意旨，大法官係《中華民國憲法》第 80 條所稱之法官。\n【涵攝步驟】要件一，是否依據法律行使審判權；要件二，是否受審判獨立之保障。公懲會委員與大法官二者具備，檢察官、公設辯護人與檢察總長於第一個要件即不該當。\n【記憶點】憲法上的法官看審判二字：公懲會委員與大法官算，檢察體系與辯護人不算。","《中華民國憲法》第 80 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這一條的文字很短，卻同時放了兩個要件：一是職務內容為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二是身分上超出黨派以外而不受任何干涉。本題所問的，其實是把這兩個要件當成篩子，看哪些職務通得過。條文本身沒有列出職務清單，本題的分辨點在司法院釋字第 162 號與第 601 號的意旨。\n就要件拆解而言，審判權的歸屬可以由憲法本文讀出。《中華民國憲法》第 77 條規定：「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公務員懲戒與三種審判並列，同屬司法院掌理的事項，這是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被認為相當於憲法上法官的條文基礎。至於大法官，《中華民國憲法》第 79 條第 2 項規定：「司法院設大法官若干人，掌理本憲法第七十八條規定事項，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該項在增修條文施行後，提名同意程序已有調整：《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4 項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由此可見大法官既掌理憲法解釋，又組成憲法法庭而為審判。\n易混淆之處在於身分保障與職務性質的區別。檢察官在身分保障上與法官有相近之處，但那是保障的層次，不等於其職務即審判；檢察官行使的是偵查與追訴權（其職務內容詳見《法院組織法》相關規定），這一點是選項(A)與(D)的共同落點。公設辯護人則立於被告防禦的一方（其職務內容詳見《法院組織法》相關規定），與審判者的中立地位不同，這是選項(B)。\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考試委員拿來對照：《中華民國憲法》第 88 條規定：「考試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把它與《中華民國憲法》第 80 條並列，可以看出兩條在超出黨派一點上用語一致，而第 80 條寫的是獨立審判，第 88 條寫的是獨立行使職權，差別正在有無審判權。另外《中華民國憲法》第 82 條規定：「司法院及各級法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則是法院組織法制的憲法委任。\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2],"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5,"tag":36,"label":37,"subjects":38,"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9,40,41,42],"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5-s0101-063",63,"下列有關憲法保障地方自治之敘述，何者錯誤？",{"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5-s0101-065",65,"行政法院應將下列何者事件，以裁定移送普通法院審理？",{"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5-s0101-062",62,"下列那些原則是大法官在司法院釋字第 499 號解釋所明白揭示的憲法整體基本原則？",{"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5-s0101-066",66,"A8 歲，其父親 B 因工作繁忙來不及將當日收集之垃圾倒入某市公所垃圾車，遂與 A …",{"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5-s0101-061",61,"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下列有關法官聲請解釋憲法之敘述，何者正確？",{"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05-s0101-067",67,"請問下列何者屬於行政程序法第 174 條規定不得單獨提起行政爭訟之程序中行為？",[],{"id":48,"number":49,"stem":50},{"id":52,"number":53,"stem":54},70,17894454385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