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7},["ShallowReactive",2],{"q-law-105-s0101-065":3},{"question":4,"paper":34,"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4,"paperCount":76},{"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1,"answerStatus":22,"answerAccepted":23,"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4,"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5,"history":26,"explanation":28,"explanationDeep":29,"confidence":30,"flags":31,"indexable":33},"law-105-s0101-065",105,"105110","20160806","s0101","public",null,65,"multiple","行政法院應將下列何者事件，以裁定移送普通法院審理？",{"A":16,"B":17,"C":18,"D":19,"E":20},"被退學的私立大學學生請求回復學籍","廠商請求行政機關支付採購電腦之金額","廠商請求註銷政府採購不良廠商之公告","民眾請求某縣社會局給付低收入戶生活扶助金","臺北市自來水事業處請求民眾繳清積欠之水費","BE","normal",[21],false,1,[27],{"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行政法院對事件有無受理訴訟權限，以及無審判權時應如何處置。\n【正解理由】《行政訴訟法》第 12-2 條第 2 項規定：「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數法院有管轄權而原告有指定者，移送至指定之法院。」因此本題實際上在問：哪些事件屬私法爭議而應由普通法院審理。政府採購契約成立後的履約與價金給付，以及公營自來水事業與用戶間的供水對價關係，實務上定性為私法關係；此一定性的分辨點在司法院釋字第 540 號的意旨與相關實務見解，條文本身未直接規定。故選 BE。\n【逐項排除】\n(A) 錯誤。私立大學對學生所為之退學處分，係受託行使公權力之行政處分，請求回復學籍屬公法上爭議，依司法院釋字第 382 號的意旨得循行政爭訟救濟。\n(B) 正確。廠商請求機關支付採購電腦價金，係履約階段的價金給付請求，屬私法上爭議，應由普通法院審理，行政法院應依前引條項裁定移送。\n(C) 錯誤。《政府採購法》第 102 條第 2 項規定：「廠商對前項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機關逾收受異議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不為處理者，無論該案件是否逾公告金額，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向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刊登不良廠商公告係公權力措施，其救濟循公法途徑。\n(D) 錯誤。低收入戶生活扶助係公法上給付，人民請求給付屬公法上爭議，得於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其請求要件詳見《社會救助法》相關規定）。\n(E) 正確。自來水事業處向用戶收取水費，係基於供水契約之對價請求，屬私法上金錢給付，應由普通法院審理。\n【記憶點】看關係性質而非當事人身分：採購履約與水費是私法，退學、不良廠商公告與社會救助是公法。","《行政訴訟法》第 12-2 條第 2 項規定：「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數法院有管轄權而原告有指定者，移送至指定之法院。」這一項是本題的操作條文；它把無審判權的效果定為依職權裁定移送，而非逕行駁回，這是民國九十六年修法後的重要變動，考題常拿逕行駁回來當誘答。同一條配套的還有《行政訴訟法》第 12-2 條第 5 項規定：「當事人就行政法院有無受理訴訟權限有爭執者，行政法院應先為裁定。」以及《行政訴訟法》第 12-2 條第 7 項規定：「行政法院為第二項及第五項之裁定前，應先徵詢當事人之意見。」移送後的效果則見《行政訴訟法》第 12-3 條第 2 項規定：「移送訴訟之裁定確定時，視為該訴訟自始即繫屬於受移送之法院。」這一項對當事人的時效與起訴期間至為重要。\n真正需要判斷的是各選項法律關係的性質，而條文對此並未逐一定性，本題的分辨點在實務見解。政府採購事件在實務上採雙階理論：招標、審標、決標階段的爭議屬公法，其救濟循異議、申訴程序處理；至於契約成立後的履約與價金給付，則回歸私法。選項(B)問的正是價金給付，落在私法那一階；選項(C)問的是刊登不良廠商公告，落在公法那一階，《政府採購法》第 103 條第 1 項就刊登公報後的停權效果設有規定，益見其為公權力措施。\n選項(E)的水費，實務上以公營事業與用戶間的供水契約為私法契約，收取水費屬契約對價，與依法課徵之規費或稅捐不同；這也是本題把臺北市自來水事業處寫進題幹的用意——當事人是行政主體所屬機關，並不當然使爭議變成公法爭議。選項(A)則相反：私立大學本身是私法人，但其對學生所為的退學處分係受託行使公權力，於委託範圍內視同行政機關（其要件詳見《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把這一點與司法院釋字第 382 號的意旨並列，可以看出判斷的重心在行為的性質而不在主體的身分。\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普通法院誤為無審判權時的處理拿來問，其對照規定為《行政訴訟法》第 12-5 條第 1 項所定移送至行政法院時的訴訟費用徵收。答題時把主體是誰與關係是什麼分開，多數誘答就會失效。\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2],"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5,"tag":36,"label":37,"subjects":38,"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9,40,41,42],"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5-s0101-064",64,"憲法第 80 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故在現…",{"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5-s0101-066",66,"A8 歲，其父親 B 因工作繁忙來不及將當日收集之垃圾倒入某市公所垃圾車，遂與 A …",{"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5-s0101-063",63,"下列有關憲法保障地方自治之敘述，何者錯誤？",{"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5-s0101-067",67,"請問下列何者屬於行政程序法第 174 條規定不得單獨提起行政爭訟之程序中行為？",{"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5-s0101-062",62,"下列那些原則是大法官在司法院釋字第 499 號解釋所明白揭示的憲法整體基本原則？",{"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05-s0101-068",68,"下列何者屬行政規則與法規命令之共同特徵？",[],{"id":48,"number":49,"stem":73},"憲法第 80 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id":52,"number":53,"stem":75},"A8 歲，其父親 B 因工作繁忙來不及將當日收集之垃圾倒入某市公所垃圾車…",70,17894454385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