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5-s0101-067":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3,"paperCount":68},{"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1,"answerStatus":22,"answerAccepted":23,"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4,"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5,"history":26,"explanation":28,"explanationDeep":29,"confidence":30,"flags":31,"indexable":32},"law-105-s0101-067",105,"105110","20160806","s0101","public",null,67,"multiple","請問下列何者屬於行政程序法第 174 條規定不得單獨提起行政爭訟之程序中行為？",{"A":16,"B":17,"C":18,"D":19,"E":20},"拒絕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下命納稅義務人提示帳冊憑證以供調查","准許第三人參加程序之決定","關於申請公務員迴避之拒絕","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申請公開資訊之拒絕","ACD","normal",[21],false,1,[27],{"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行政程序法》第 174 條所稱程序中行為不得單獨爭訟，以及但書的兩個出口。\n【正解理由】《行政程序法》第 174 條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行政機關於行政程序中所為之決定或處置，僅得於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但行政機關之決定或處置得強制執行或本法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據此要先問該行為是否行政程序中之決定或處置，再問有無落入但書。拒絕陳述意見、准許第三人參加程序、駁回迴避申請，三者都是程序進行中的決定，也無獨立的強制執行力。故選 ACD。\n【逐項排除】\n(A) 正確。拒絕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是行政機關作成實體決定前所為之程序處置，屬《行政程序法》第 174 條所稱行政程序中之決定。\n(B) 錯誤。下命提示帳冊憑證係課予作為義務而得以強制手段貫徹之下命行為，落入《行政程序法》第 174 條但書所稱得強制執行之情形，得單獨爭訟。\n(C) 正確。《行政程序法》第 23 條規定：「因程序之進行將影響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行政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通知其參加為當事人。」准許第三人參加之決定即依此而生，屬程序進行中的決定。\n(D) 正確。駁回公務員迴避之申請仍屬程序中之決定；《行政程序法》第 33 條第 3 項規定：「不服行政機關之駁回決定者，得於五日內提請上級機關覆決，受理機關除有正當理由外，應於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置。」該項所開者為程序內之覆決途徑。\n(E) 錯誤。《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20 條規定：「申請人對於政府機關就其申請提供、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所為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此即《行政程序法》第 174 條但書所稱其他法規另有規定之情形。\n【記憶點】程序中行為原則上搭實體決定一起救濟；例外是得強制執行與另有規定兩把鑰匙。","《行政程序法》第 174 條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行政機關於行政程序中所為之決定或處置，僅得於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但行政機關之決定或處置得強制執行或本法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這一條的立法目的在於避免行政程序被中途的爭訟切碎，因此把程序中行為的救濟時點往後推到實體決定；但書則保留兩個出口，一是該決定或處置本身得強制執行，二是本法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答這一類題目的順序，就是先問是不是程序中行為，再問有沒有落入但書。\n就要件拆解而言，程序中所為之決定或處置，指向的是為推進程序而作成、其效果附麗於實體決定的行為。選項(A)的拒絕陳述意見即屬之，其配套規定見《行政程序法》第 103 條與《行政程序法》第 104 條第 1 項；若行政機關漏未給予陳述意見，其瑕疵亦得依《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第 1 項第 3 款事後補正，這正說明它是程序瑕疵，而非可獨立爭訟的實體決定。選項(C)的參加程序決定，其依據為《行政程序法》第 23 條規定：「因程序之進行將影響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行政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通知其參加為當事人。」是否准許第三人參加，同樣是程序推進上的安排。選項(D)的迴避，《行政程序法》第 33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申請迴避︰ 一、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行政程序法》第 33 條第 3 項規定：「不服行政機關之駁回決定者，得於五日內提請上級機關覆決，受理機關除有正當理由外，應於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置。」覆決屬程序內的救濟安排，與行政爭訟是兩套機制。\n另外兩個選項落在但書。選項(B)的下命提示帳冊憑證，因其課予相對人作為義務並得以行政上強制執行手段貫徹，符合但書所稱得強制執行的情形。選項(E)則是其他法規另有規定的典型：《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20 條規定：「申請人對於政府機關就其申請提供、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所為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該條把資訊公開申請的准駁定位為得獨立救濟的事項，並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21 條就受理訴願機關及行政法院得為秘密審理所設之配套。\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拿《行政訴訟法》第 116 條的停止執行來混淆條號；也常以扣留異議為題，考《行政罰法》第 41 條就扣留所設的分級救濟安排，其體例與本條相同。\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8,39,40,41],"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05-s0101-066",66,"A8 歲，其父親 B 因工作繁忙來不及將當日收集之垃圾倒入某市公所垃圾車，遂與 A …",{"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05-s0101-068",68,"下列何者屬行政規則與法規命令之共同特徵？",{"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05-s0101-065",65,"行政法院應將下列何者事件，以裁定移送普通法院審理？",{"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05-s0101-069",69,"下列何者在行政訴訟上非訴訟當事人？",{"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05-s0101-064",64,"憲法第 80 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故在現…",{"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05-s0101-070",70,"下列有關國家賠償法之敘述，何者正確？",[],{"id":47,"number":48,"stem":72},"A8 歲，其父親 B 因工作繁忙來不及將當日收集之垃圾倒入某市公所垃圾車…",{"id":51,"number":52,"stem":53},17894454385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