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05-s0101-069":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69,"prev":70,"next":71,"paperCount":5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1,"answerStatus":22,"answerAccepted":23,"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4,"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5,"history":26,"explanation":28,"explanationDeep":29,"confidence":30,"flags":31,"indexable":32},"law-105-s0101-069",105,"105110","20160806","s0101","public",null,69,"multiple","下列何者在行政訴訟上非訴訟當事人？",{"A":16,"B":17,"C":18,"D":19,"E":20},"作為訴訟原告或被告之訴訟擔當人","訴訟原告或被告之訴訟代理人","依行政訴訟法第 41 條參加訴訟之第三人","依行政訴訟法第 44 條參加訴訟之行政機關","依行政訴訟法第 44 條參加訴訟之第三人","BDE","normal",[21],false,1,[27],{"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行政訴訟法上訴訟當事人的法定範圍，本題問的是何者不是當事人。\n【正解理由】《行政訴訟法》第 23 條規定：「訴訟當事人謂原告、被告及依第四十一條與第四十二條參加訴訟之人。」凡不在該條名單之內者，即非訴訟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是為當事人為訴訟行為之人，而依《行政訴訟法》第 44 條參加訴訟者，不論是行政機關或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都不在前引第 23 條的名單之內。故選 BDE。\n【逐項排除】\n(A) 錯誤（屬當事人）。訴訟擔當人以自己名義為原告或被告而為訴訟，落在前引《行政訴訟法》第 23 條所稱之原告、被告。\n(B) 正確（非當事人）。《行政訴訟法》第 49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為訴訟行為。但每一當事人委任之訴訟代理人不得逾三人。」代理人是替當事人為訴訟行為之人，其本身並非當事人。\n(C) 錯誤（屬當事人）。《行政訴訟法》第 41 條規定：「訴訟標的對於第三人及當事人一造必須合一確定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命該第三人參加訴訟。」此種必要共同訴訟參加人，經前引第 23 條明列為當事人。\n(D) 正確（非當事人）。《行政訴訟法》第 44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此為輔助參加，不在前引第 23 條所列三類之中。\n(E) 正確（非當事人）。《行政訴訟法》第 44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行政機關或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亦得聲請參加。」依本項參加之第三人同屬輔助參加人，亦不在前引第 23 條所列三類之中。\n【涵攝步驟】先讀《行政訴訟法》第 23 條所列三類；再把各選項對號：擔當人歸入原告或被告，第 41 條參加人明列在內，第 42 條獨立參加人亦然；訴訟代理人與第 44 條之參加人則落在名單之外。\n【記憶點】《行政訴訟法》第 23 條的名單是原告、被告與依第 41 條、第 42 條參加訴訟之人；第 44 條的輔助參加與訴訟代理人不在其中。","《行政訴訟法》第 23 條規定：「訴訟當事人謂原告、被告及依第四十一條與第四十二條參加訴訟之人。」這是一條列舉式的定義規定，本題的全部作業就是拿各選項去對這份名單。要注意的是，《行政訴訟法》第 23 條列的是第 41 條與第 42 條，而沒有列第 44 條，這個差別正是本題的分辨點，也是命題者把第 44 條拆成兩個選項（行政機關與第三人）分別追問的原因。\n就三種參加型態的要件拆解而言：《行政訴訟法》第 41 條規定：「訴訟標的對於第三人及當事人一造必須合一確定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命該第三人參加訴訟。」這是必要共同訴訟之獨立參加，因訴訟標的須合一確定，參加人與本案結果同其命運，故列為當事人。《行政訴訟法》第 42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 42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參加，準用第三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參加人並得提出獨立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該項所稱得提出獨立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說明其訴訟地位的獨立性，故亦列為當事人。相對地，《行政訴訟法》第 44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4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行政機關或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亦得聲請參加。」兩項所定者為輔助參加，其目的在協助一造遂行訴訟，並未因此取得當事人地位。\n訴訟代理人的定位則更清楚。《行政訴訟法》第 49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為訴訟行為。但每一當事人委任之訴訟代理人不得逾三人。」《行政訴訟法》第 50 條規定：「訴訟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但由當事人以言詞委任經行政法院書記官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 53 條規定：「訴訟代理權不因本人死亡、破產或訴訟能力喪失而消滅。法定代理有變更或機關經裁撤、改組者，亦同。」三條並列可以看出，代理人的權限來自當事人的委任，其法律地位附麗於當事人，本身不是當事人。\n易混淆之處在於當事人能力、當事人適格與訴訟當事人三者。選項(A)的訴訟擔當人，是就他人的權利義務以自己名義起訴或應訴之人，其在形式上即為原告或被告；至於被告的確定，另有《行政訴訟法》第 24 條規定：「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其被告為下列機關： 一、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 二、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時，為撤銷或變更之機關。」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拿《行政訴訟法》第 45 條第 3 項所定對命參加訴訟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來搭配追問。\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8,39,40,41],"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8,61,65],{"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05-s0101-068",68,"下列何者屬行政規則與法規命令之共同特徵？",{"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05-s0101-070",70,"下列有關國家賠償法之敘述，何者正確？",{"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05-s0101-067",67,"請問下列何者屬於行政程序法第 174 條規定不得單獨提起行政爭訟之程序中行為？",{"id":59,"number":25,"year":6,"stem":60},"law-105-s0101-001","甲政黨執政期間推行核能發電，立法院通過預算興建 A 核能電廠。乙政黨以反核為主要政見…",{"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5-s0101-066",66,"A8 歲，其父親 B 因工作繁忙來不及將當日收集之垃圾倒入某市公所垃圾車，遂與 A …",{"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5-s0101-002",2,"承上題，甲政黨不同意行政院停建 A 核能電廠，發動其黨籍立法委員全面杯葛、癱瘓立法院…",[],{"id":47,"number":48,"stem":49},{"id":51,"number":52,"stem":53},17894454385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