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05-s0101-070":3},{"question":4,"paper":34,"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0,"prev":71,"next":11,"paperCount":1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1,"answerStatus":22,"answerAccepted":23,"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4,"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5,"history":26,"explanation":28,"explanationDeep":29,"confidence":30,"flags":31,"indexable":33},"law-105-s0101-070",105,"105110","20160806","s0101","public",null,70,"multiple","下列有關國家賠償法之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E":20},"國家賠償法雖冠以「國家」為名，但對於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亦有適用","國家賠償法與行政訴訟法相同，不分本國人或外國人，無差別地一體適用","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以回復原狀為原則，金錢賠償為例外","人民請求國家賠償，採協議先行原則","依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3 項規定，賠償義務機關僅於公務員有故意時，對之始有求償權","AD","normal",[21],false,1,[27],{"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國家賠償法的適用主體、賠償方法、協議先行與求償權要件。\n【正解理由】《國家賠償法》第 14 條規定：「本法於其他公法人準用之。」地方自治團體具公法人地位，該法雖以國家為名，於其他公法人仍有適用。程序上，《國家賠償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國家賠償法》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該項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可見人民請求國家賠償採協議先行。故選 AD。\n【逐項排除】\n(A) 正確。依前引《國家賠償法》第 14 條，地方自治團體與其他公法人準用該法，其適用不以國家為限。\n(B) 錯誤。國家賠償對外國人被害採平等互惠的立場，選項所稱不分本國人或外國人無差別地一體適用，並不正確（其適用要件詳見《國家賠償法》相關規定）。\n(C) 錯誤。《國家賠償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應以金錢為之。但以回復原狀為適當者，得依請求，回復損害發生前原狀。」該項是以金錢賠償為原則、回復原狀為例外，選項把兩者對調。\n(D) 正確。依前引《國家賠償法》第 10 條第 1 項，人民須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並進行協議，未經此一程序不得逕行起訴，此即協議先行原則。\n(E) 錯誤。《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3 項規定：「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求償權的成立要件是故意或重大過失，選項把重大過失漏掉。\n【涵攝步驟】主體面依《國家賠償法》第 14 條擴及其他公法人；方法面依第 7 條第 1 項先問金錢賠償；程序面依第 10 條第 1 項先協議；求償面依第 2 條第 3 項須故意或重大過失。\n【記憶點】國賠四把尺：公法人準用、金錢為原則、協議先行、求償要故意或重大過失。","本題把國家賠償法的四個基本面向各切一刀，逐條讀原文就能拆解。\n主體面。《國家賠償法》第 14 條規定：「本法於其他公法人準用之。」這一條使該法的適用範圍不以國家為限，地方自治團體既為公法人，其所屬機關的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致生損害者，同有本法的適用；與之配套的是《國家賠償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亦同。」把主體從國家一路延伸到公法人與受託行使公權力者，正是選項(A)的依據。\n責任成立面。《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該項對國家責任所要求的是故意或過失；而國家賠償後對公務員的求償，《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3 項規定：「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兩項的歸責門檻不同——對外是故意或過失，對內求償則須故意或重大過失。選項(E)把求償要件縮成公務員有故意時，正是漏讀了或重大過失這幾個字。同樣的兩層結構也出現在公共設施責任：《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n賠償方法與程序面。《國家賠償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應以金錢為之。但以回復原狀為適當者，得依請求，回復損害發生前原狀。」這一項與民法上以回復原狀為原則的體例相反，是選項(C)的落點。程序上，《國家賠償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協議未果之後才進入訴訟：《國家賠償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但已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就同一原因事實，不得更行起訴。」三十日與六十日這兩個數字是常考點。\n選項(B)所涉的是外國人被害時的適用問題，該法就此採平等互惠的立場（其適用要件詳見《國家賠償法》相關規定）。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還會拿《國家賠償法》第 8 條第 1 項所定二年與五年的時效期間搭配追問。\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2],"not-retrieved",true,{"code":9,"slug":10,"name":35,"tag":36,"label":37,"subjects":38,"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9,40,41,42],"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7,51,54,58,62,66],{"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5-s0101-069",69,"下列何者在行政訴訟上非訴訟當事人？",{"id":52,"number":25,"year":6,"stem":53},"law-105-s0101-001","甲政黨執政期間推行核能發電，立法院通過預算興建 A 核能電廠。乙政黨以反核為主要政見…",{"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05-s0101-068",68,"下列何者屬行政規則與法規命令之共同特徵？",{"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05-s0101-002",2,"承上題，甲政黨不同意行政院停建 A 核能電廠，發動其黨籍立法委員全面杯葛、癱瘓立法院…",{"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05-s0101-067",67,"請問下列何者屬於行政程序法第 174 條規定不得單獨提起行政爭訟之程序中行為？",{"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05-s0101-003",3,"承上題，甲政黨立法委員對於乙政黨總統極度不滿，其所採手段下列何種合法？",[],{"id":48,"number":49,"stem":50},17894454385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