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0},["ShallowReactive",2],{"q-law-105-s0201-001":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11,"next":68,"paperCount":45},{"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12,"history":24,"explanation":26,"explanationDeep":27,"confidence":28,"flags":29,"indexable":31},"law-105-s0201-001",105,"105110","20160806","s0201","civil",null,1,"single","甲過 15 歲生日，長輩乙擬贈送一部腳踏車以示祝賀與鼓勵，乙未及告訴甲之父親丙，某日於路上遇見甲，就直接向甲表示欲贈與一部腳踏車。試問該贈與要約之意思表示何時生效？",{"A":16,"B":17,"C":18,"D":19},"乙發出贈與要約之意思表示，就發生效力","乙要告訴丙才會發生效力","雖然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但甲了解就發生效力","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並無受意思表示之能力","C","normal",[20],false,[25],{"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點，以及向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應如何處理。\n【正解理由】《民法》第 94 條規定：「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乙於路上遇見甲並當面向甲表示欲贈與腳踏車，屬對話而為意思表示，以甲了解時發生效力。甲雖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惟《民法》第 77 條但書就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設有無須法定代理人允許之例外；受領贈與之要約本身不使甲負擔任何義務，屬純獲法律上利益。故選 C。\n【逐項排除】\n(A) 《民法》第 94 條採了解主義，對話之意思表示須相對人了解始生效力，並非表意人發出即生效，本項錯誤。\n(B) 《民法》第 96 條規定：「向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者，以其通知達到其法定代理人時，發生效力。」而《民法》第 77 條但書就純獲法律上利益者設有無須法定代理人允許之例外，甲受領之贈與要約落在該但書之內；本項以通知父親丙為生效要件，錯誤。\n(C) 甲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惟受領純獲法律上利益之贈與要約，依《民法》第 77 條但書無須法定代理人允許，並依《民法》第 94 條於甲了解時生效，本項正確。\n(D) 《民法》第 96 條係規範受意思表示之生效時點，並非剝奪限制行為能力人受領意思表示之地位，本項將生效時點誤為資格問題，錯誤。\n【涵攝步驟】要件一對話人→乙與甲於路上當面交談；要件二相對人了解→甲聽聞並了解該贈與要約；要件三純獲法律上利益→單純受領要約不生任何負擔，依《民法》第 77 條但書無須允許。\n【記憶點】對話用了解主義，純獲法律上利益免允許。","意思表示生效時點在《民法》總則編以三個條文分工：《民法》第 94 條處理對話，《民法》第 95 條處理非對話，《民法》第 96 條處理相對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情形。《民法》第 95 條第 1 項規定：「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到達者，不在此限。」三者並列可見：《民法》第 94 條以相對人了解為生效時點，《民法》第 95 條第 1 項以通知達到相對人為生效時點。《民法》第 96 條則規定：「向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者，以其通知達到其法定代理人時，發生效力。」其連結點在相對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n要件拆解上，本題的陷阱在於命題者把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一事擺在最顯眼處，誘使作答者直接跳到《民法》第 96 條而選 B。真正要先問的是：這是不是對話？答案是肯定的，故生效時點依《民法》第 94 條定之。其次要問：限制行為能力人受領意思表示，是否須法定代理人允許？《民法》第 77 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本文與但書並存，贈與之要約落在但書之內。\n易混淆之處尚有要約之拘束力。《民法》第 154 條第 1 項規定：「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但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乙之要約生效後即受拘束，惟契約仍須甲承諾始成立；而甲之承諾涉及贈與契約之成立，是否純獲法律上利益，仍應就該契約整體判斷，與本題所問之要約生效時點分屬兩個層次。\n另有一組容易一併命題的規定是意思表示發出後表意人自身情事之變更。《民法》第 95 條第 2 項規定：「表意人於發出通知後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或其行為能力受限制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該項與本題方向相反，處理的是表意人端而非相對人端的能力問題；把兩端分開，是總則編意思表示一節最快的整理方式。此外，《民法》第 98 條規定：「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乙口頭表示欲贈與一部腳踏車，其內容是否已明確到足以構成要約，仍應依該條探求當事人真意。\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場景換成以電話交談（仍屬對話）、或改為寄送書面（改用《民法》第 95 條），再搭配相對人為未滿七歲之人，此時即回到《民法》第 76 條所定由法定代理人代受意思表示之結構。\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0],"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05-s0201-074",74,"關於普通法院之審判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5-s0201-002",2,"30 歲的甲因精神障礙受監護之宣告，精神狀態回復期間向 18 歲剛離婚的乙購買汽車後…",{"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5-s0201-073",73,"甲男與乙女婚後生育丙子，丙尚未成年。乙列甲為被告，向家事法院請求裁判准兩造離婚，陳稱…",{"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5-s0201-003",3,"下列關於民法第 118 條無權處分行為效力之敘述，何者正確？",{"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5-s0201-072",72,"關於文書提出義務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5-s0201-004",4,"甲 18 歲，因受贈取得 A 屋之所有權，甲經法定代理人乙之允許，將 A 屋出租予丙…",[],{"id":48,"number":49,"stem":69},"30 歲的甲因精神障礙受監護之宣告，精神狀態回復期間向 18 歲剛離婚的…",17894454374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