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1},["ShallowReactive",2],{"q-law-105-s0201-002":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7,"prev":68,"next":70,"paperCount":5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5-s0201-002",105,"105110","20160806","s0201","civil",null,2,"single","30 歲的甲因精神障礙受監護之宣告，精神狀態回復期間向 18 歲剛離婚的乙購買汽車後，駕車不慎撞倒丙女，丙女腹內懷孕數月的胎兒丁受有傷害。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乙得向甲請求返還汽車","丙得向甲請求懲罰性賠償金","丙不得代丁向甲依侵權行為規定請求損害賠償","丙得向甲乙請求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受監護宣告之人所為法律行為之效力，以及所有物返還請求權。\n【正解理由】甲因精神障礙受監護之宣告，依《民法》總則編關於監護宣告效力之規定，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其意思表示無效，縱於精神狀態回復期間所為者亦同。甲乙間之汽車買賣債權行為與移轉所有權之物權行為均不生效力，汽車所有權仍屬乙。《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乙自得本於所有權請求甲返還汽車。故選 A。\n【逐項排除】\n(A) 汽車所有權未有效移轉予甲，乙依《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前段得請求返還，本項正確。\n(B) 懲罰性賠償金屬《消費者保護法》等特別法所設之制度；丙對甲之請求依《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之侵權行為規定，其賠償以填補被害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原則，本項錯誤。\n(C) 胎兒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該規定位於《民法》總則編；丁受有傷害，得由其母丙代為行使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本項稱不得，錯誤。\n(D) 《民法》第 185 條第 1 項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乙僅為汽車出賣人，未參與駕車撞人之行為，不成立共同侵權行為，本項錯誤。\n【涵攝步驟】要件一受監護宣告→甲經法院為監護之宣告；要件二意思表示無效→買賣與物權行為均不生效力；要件三無權占有→甲占有乙之汽車而無正當權源，乙依《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前段請求返還。\n【記憶點】監護宣告一經作成，回復期間所為行為仍無效。","本題把行為能力、胎兒之保護與侵權行為三個考點壓在同一段事實裡。就行為能力，《民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監護宣告採宣告主義，一經宣告即生形式上之效果，不因宣告後個案上是否回復常態而個別判斷，這正是題幹寫精神狀態回復期間的用意所在。與之相對者為輔助宣告。《民法》第 14 條第 3 項規定：「法院對於監護之聲請，認為未達第一項之程度者，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為輔助之宣告。」可見輔助宣告係為未達監護宣告程度之情形而設，二者不可互換。\n就乙的年齡，題幹特別寫 18 歲剛離婚。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且該行為能力不因其後離婚而喪失，故乙締約無瑕疵；但乙有無行為能力與甲是否有行為能力是兩個獨立的判斷，契約仍因甲一方之無效意思表示而不生效力。\n就侵權行為，《民法》第 187 條第 1 項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甲為無行為能力人，其撞傷丙、丁之責任即循此條處理，而非依《民法》第 185 條與出賣人乙成立共同侵權，選項 D 正是把連帶二字挪錯了對象。\n另須注意侵權行為請求權的期間。《民法》第 197 條第 1 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丁為胎兒，其權利之行使有賴法定代理人代為，故起算點所稱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實務上係就法定代理人之認知判斷。就賠償內容，《民法》第 193 條第 1 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丁如因胎兒期所受傷害而於出生後增加生活上之需要，即循該項請求。\n返還請求權的競合亦值注意：乙除依《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前段本於所有權請求返還外，亦可考慮不當得利之返還，二者要件與舉證負擔並不相同。\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ot-retrieved",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7,51,55,59,63],{"id":45,"number":24,"year":6,"stem":46},"law-105-s0201-001","甲過 15 歲生日，長輩乙擬贈送一部腳踏車以示祝賀與鼓勵，乙未及告訴甲之父親丙，某日…",{"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5-s0201-003",3,"下列關於民法第 118 條無權處分行為效力之敘述，何者正確？",{"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5-s0201-074",74,"關於普通法院之審判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5-s0201-004",4,"甲 18 歲，因受贈取得 A 屋之所有權，甲經法定代理人乙之允許，將 A 屋出租予丙…",{"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5-s0201-073",73,"甲男與乙女婚後生育丙子，丙尚未成年。乙列甲為被告，向家事法院請求裁判准兩造離婚，陳稱…",{"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5-s0201-005",5,"甲開設珠寶店，其受僱人乙對丙施以詐欺，致丙誤以假珍珠係真珍珠，因而與甲締結珍珠買賣契…",[],{"id":45,"number":24,"stem":69},"甲過 15 歲生日，長輩乙擬贈送一部腳踏車以示祝賀與鼓勵，乙未及告訴甲之…",{"id":48,"number":49,"stem":50},17894454374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