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1},["ShallowReactive",2],{"q-law-105-s0201-004":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6,"prev":67,"next":68,"paperCount":70},{"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5-s0201-004",105,"105110","20160806","s0201","civil",null,4,"single","甲 18 歲，因受贈取得 A 屋之所有權，甲經法定代理人乙之允許，將 A 屋出租予丙。丙支付租金遲延，甲定相當期限催告丙支付租金。丙於期限內不為支付，甲即對丙為終止租約之意思表示，並將 A屋另出租予丁。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甲與丙訂立之租約有效，甲與丁訂立之租約效力未定","甲定相當期限催告丙支付租金之性質為意思通知","甲對丙為終止租約之意思表示，事後因乙之承認而發生效力","甲與丁訂立之租約，事後得因乙之承認而溯及於訂約時發生效力","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單獨行為與契約之效力差異。\n【正解理由】本題問何者錯誤。甲為 18 歲之限制行為能力人。終止租約係以一方意思表示使租賃關係向後消滅之單獨行為，《民法》第 78 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為之單獨行為，無效。」無效之法律行為並無事後承認使其生效之餘地。且本題甲出租 A 屋既已得乙之允許，於該允許範圍內所為之終止本即有效，亦不生承認問題。選項 C 稱終止之意思表示事後因乙之承認而發生效力，與《民法》第 78 條所定之無效效果不符。故選 C。\n【逐項排除】\n(A) 甲與丙之租約已得乙之允許而有效；甲與丁之租約未得允許，依《民法》第 79 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為效力未定，本項正確。\n(B) 定相當期限催告支付租金，係表示一定期望之通知，其效果由法律直接賦予，性質為意思通知而非意思表示，本項正確。\n(C) 終止租約為單獨行為，依《民法》第 78 條未得允許者無效，無效行為不因承認而生效力，本項錯誤，為本題所選。\n(D) 甲與丁之租約依《民法》第 79 條經乙承認後，再依《民法》第 115 條規定：「經承認之法律行為，如無特別訂定，溯及為法律行為時發生效力。」溯及訂約時生效，本項正確。\n【涵攝步驟】要件一限制行為能力人→甲 18 歲；要件二單獨行為→終止租約之意思表示；要件三未得允許→依《民法》第 78 條無效，不生承認之問題。\n【記憶點】單獨行為無效不可救，契約效力未定可承認。","本題把《民法》第 78 條與《民法》第 79 條擺在同一組事實裡對照，是限制行為能力人法律行為效力的標準考法。兩條的分野在於行為的結構：單獨行為僅憑一方意思表示即生效力，相對人無從事前防範，故立法上直接定為無效；契約有相對人參與，相對人尚可依《民法》第 82 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所訂立之契約，未經承認前，相對人得撤回之。但訂立契約時，知其未得有允許者，不在此限。」自行退場，故定為效力未定。\n就允許的範圍，《民法》第 84 條規定：「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處分之財產，限制行為能力人，就該財產有處分之能力。」甲受贈取得 A 屋並經乙允許出租，其就該屋之租賃關係即取得相應之處分地位，因租賃關係之維持與終止所必要之催告、終止，通常應認在允許範圍之內。至於甲另行出租予丁，已逸出乙原先允許之範圍，故回到《民法》第 79 條。\n就催告的性質，題目要求分辨意思表示與準法律行為。催告支付租金屬意思通知，其法律效果來自《民法》第 440 條第 1 項規定：「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催告人縱無使某項效果發生之效果意思，法律仍賦予其效力，這正是意思通知與意思表示的分界。\n就相對人的保護，《民法》第 80 條第 1 項規定：「前條契約相對人，得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催告法定代理人，確答是否承認。」同條第 2 項則規定於前項期限內法定代理人不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丁得依此催告乙，使效力未定狀態儘速確定。另《民法》第 81 條第 1 項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於限制原因消滅後，承認其所訂立之契約者，其承認與法定代理人之承認，有同一效力。」故甲於限制原因消滅後自行承認，效果與乙之承認相同。數條合觀，效力未定契約的收尾方式包括法定代理人承認、拒絕承認、相對人催告與相對人撤回。\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把單獨行為換成撤銷、抵銷、解除或拋棄繼承，再問能否承認；答案的方向一致：依《民法》第 78 條為無效。\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2],{"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05-s0201-003",3,"下列關於民法第 118 條無權處分行為效力之敘述，何者正確？",{"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5-s0201-005",5,"甲開設珠寶店，其受僱人乙對丙施以詐欺，致丙誤以假珍珠係真珍珠，因而與甲締結珍珠買賣契…",{"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5-s0201-002",2,"30 歲的甲因精神障礙受監護之宣告，精神狀態回復期間向 18 歲剛離婚的乙購買汽車後…",{"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5-s0201-006",6,"甲將其印章交付於乙，委託乙到郵局代領郵件，嗣乙未得甲之同意，持該印章在丁向丙借款一百…",{"id":60,"number":24,"year":6,"stem":61},"law-105-s0201-001","甲過 15 歲生日，長輩乙擬贈送一部腳踏車以示祝賀與鼓勵，乙未及告訴甲之父親丙，某日…",{"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05-s0201-007",7,"甲公司經營汽車租賃，為 A 車、B 車與 C 車之所有人。甲出租 A 車於乙，租金每…",[],{"id":44,"number":45,"stem":46},{"id":48,"number":49,"stem":69},"甲開設珠寶店，其受僱人乙對丙施以詐欺，致丙誤以假珍珠係真珍珠，因而與甲締…",74,17894454374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