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5-s0201-005":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5-s0201-005",105,"105110","20160806","s0201","civil",null,5,"single","甲開設珠寶店，其受僱人乙對丙施以詐欺，致丙誤以假珍珠係真珍珠，因而與甲締結珍珠買賣契約，關於乙對丙施以詐欺之情事，甲並不知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甲與丙之珍珠買賣契約有效，丙得撤銷其意思表示","甲與丙之珍珠買賣契約效力未定，須得到丙之承認始發生效力","甲與丙之珍珠買賣契約無效，但若得到丙之承認則可以溯及發生效力","甲與丙之珍珠買賣契約有效，丙不得撤銷其意思表示","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詐欺由相對人之受僱人所為時，表意人得否撤銷其意思表示。\n【正解理由】《民法》第 92 條第 1 項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本題施用詐術者為出賣人甲之受僱人乙，而甲並不知情。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通說與實務對但書所稱第三人之界定：受僱人係相對人為擴張自己活動範圍而使用之人，其詐欺行為應視同相對人本人所為，不屬但書之第三人，故丙不受相對人明知或可得而知之限制，得撤銷其意思表示；在撤銷前，甲丙間之買賣契約仍屬有效。故選 A。\n【逐項排除】\n(A) 買賣契約於撤銷前有效，丙得依《民法》第 92 條第 1 項本文撤銷其被詐欺之意思表示，本項正確。\n(B) 效力未定係無權代理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所訂契約之效果，例如《民法》第 79 條所定之情形；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並非效力未定，本項錯誤。\n(C) 《民法》第 87 條第 1 項規定：「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無效係通謀虛偽等情形之效果，被詐欺者為得撤銷而非無效，本項錯誤。\n(D) 依前述見解，乙非《民法》第 92 條第 1 項但書所稱之第三人，丙得撤銷，本項稱不得撤銷，錯誤。\n【涵攝步驟】要件一被詐欺→乙使丙誤信假珍珠為真；要件二撤銷權人→表意人丙；要件三詐欺人非第三人→乙為相對人甲之受僱人，視同甲本人。\n【記憶點】相對人的使用人施詐，不算第三人詐欺。","本題是條文字面與實務見解分歧的典型。單看《民法》第 92 條第 1 項但書的文義，乙既非買賣契約當事人，形式上似即為第三人，而甲不知情又非可得而知，結論會導向不得撤銷。官方答案為得撤銷，關鍵即在但書所稱第三人之目的性限縮：但書之所以保護相對人，是因為相對人對第三人的詐欺無從控制；而受僱人是相對人自己選任並用以擴大營業活動的人，其行為所生之不利益本應由相對人承擔，故不在但書射程之內。此一見解無法從條文字面讀出，須依通說與實務理解。\n與此相呼應的是《民法》第 105 條規定：「代理人之意思表示，因其意思欠缺、被詐欺、被脅迫，或明知其事情或可得而知其事情，致其效力受影響時，其事實之有無，應就代理人決之。但代理人之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其意思表示，如依照本人所指示之意思而為時，其事實之有無，應就本人決之。」該條就代理人採就代理人決之的原則，其背後的思想與本題相同：把輔助人的行為歸屬於使用該輔助人之本人。\n行使期間亦是本題的延伸考點。《民法》第 93 條規定：「前條之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不得撤銷。」丙須在發見詐欺後一年內為之，且不得逾自為意思表示起十年。撤銷之方式則依《民法》第 116 條第 1 項規定：「撤銷及承認，應以意思表示為之。」並依同條第 2 項向確定之相對人為之。\n就撤銷之效果，被詐欺之意思表示一經撤銷即溯及無效，甲丙間之買賣契約隨之不存在，雙方已為之給付應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與此並行者為物之瑕疵擔保：假珍珠不合於買賣之約定品質，丙亦得依買賣一節之規定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二者形成請求權競合，由丙選擇行使。命題者若把甲改為明知乙之詐欺，則甲即屬《民法》第 92 條第 1 項但書所稱明知其事實之相對人；若把乙改為與甲毫無關係之路人，則須回到該但書逐一檢驗甲是否明知或可得而知，結論即可能翻轉。\n另須注意《民法》第 92 條第 2 項就被詐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05-s0201-004",4,"甲 18 歲，因受贈取得 A 屋之所有權，甲經法定代理人乙之允許，將 A 屋出租予丙…",{"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5-s0201-006",6,"甲將其印章交付於乙，委託乙到郵局代領郵件，嗣乙未得甲之同意，持該印章在丁向丙借款一百…",{"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5-s0201-003",3,"下列關於民法第 118 條無權處分行為效力之敘述，何者正確？",{"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5-s0201-007",7,"甲公司經營汽車租賃，為 A 車、B 車與 C 車之所有人。甲出租 A 車於乙，租金每…",{"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5-s0201-002",2,"30 歲的甲因精神障礙受監護之宣告，精神狀態回復期間向 18 歲剛離婚的乙購買汽車後…",{"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5-s0201-008",8,"甲男，乙女於民國 100 年 1 月 1 日結婚，約定採用分別財產制，結婚時甲有財產…",[],{"id":45,"number":46,"stem":70},"甲 18 歲，因受贈取得 A 屋之所有權，甲經法定代理人乙之允許，將 A…",{"id":49,"number":50,"stem":72},"甲將其印章交付於乙，委託乙到郵局代領郵件，嗣乙未得甲之同意，持該印章在丁…",74,17894454374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