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5-s0201-006":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5-s0201-006",105,"105110","20160806","s0201","civil",null,6,"single","甲將其印章交付於乙，委託乙到郵局代領郵件，嗣乙未得甲之同意，持該印章在丁向丙借款一百萬元之保證書上蓋章，代理甲與丙訂立保證契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甲與丙之保證契約有效成立","甲與丙之保證契約無效","甲與丙之保證契約是否有效成立，視丙是否為善意而定","甲與丙之保證契約效力未定","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逾越授權範圍以本人名義訂約之無權代理效力。\n【正解理由】甲交付印章之目的僅在委託乙代領郵件，乙卻持該印章於保證書上蓋章，以甲之代理人名義與丙訂立保證契約，已逾越授權範圍而屬無權代理。無權代理人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其效力處於未定狀態。至於本人是否承認，《民法》第 117 條規定：「法律行為須得第三人之同意始生效力者，其同意或拒絕，得向當事人之一方為之。」在甲承認或拒絕之前，甲丙間之保證契約既非有效亦非無效。故選 D。\n【逐項排除】\n(A) 乙欠缺訂立保證契約之代理權，甲未為承認，保證契約尚未對甲生效，本項稱有效成立，錯誤。\n(B) 無權代理之效果為效力未定而非自始無效，本人仍得以承認使其生效，本項稱無效，錯誤。\n(C) 相對人之善意與否所涉者為表見代理之成立（其構成要件詳見《民法》相關規定）；本題甲僅交付印章供代領郵件，欠缺足以使人信其授與保證代理權之外觀，保證契約之效力仍取決於甲之承認，而非取決於丙是否善意，本項錯誤。\n(D) 保證契約因乙無代理權而效力未定，須經甲承認始對甲發生效力，本項正確。\n【涵攝步驟】要件一以本人名義→乙於保證書上蓋甲之印章並以甲之代理人名義訂約；要件二無代理權→授權範圍僅及於代領郵件；要件三未經本人承認→效力未定，承認得依《民法》第 117 條向甲或丙任一方為之。\n【記憶點】交付印章不等於授與訂約代理權，越權代理是效力未定。","印章在《民法》上的意義須與代理權的有無分開判斷。《民法》第 3 條第 2 項規定：「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該項處理的是方式問題，亦即蓋章能否取代簽名而使文書具備法定方式；至於蓋章之人有無以本人名義為法律行為之權限，則是權限問題，兩者分屬不同層次。本題乙的蓋章固然在形式上與甲親自簽名同等，但這只使保證書具備書面形式，並不補足乙所欠缺的代理權，這正是命題者設下的第一個陷阱。\n第二個陷阱在保證契約的性質。保證是保證人單方負擔義務而不取得對待給付的契約，對本人不利益甚鉅，故實務上對於是否成立表見代理，向來從嚴認定；單純交付印章供他人辦理特定事務，通常不足以構成足以使相對人信其有代訂保證契約權限的外觀。惟本題的決定性依據仍是無權代理之效力未定，而非表見代理是否成立，作答時不宜把重心放錯。\n效力未定狀態的收尾方式有三種：本人承認而溯及生效，本人拒絕承認而確定不生效力，或相對人依法定程序催告本人確答；此外相對人尚可依無權代理人之責任向乙求償。此一責任與本人承認與否互為表裡，是同一考點最常見的延伸問法。\n就相對人的自保，《民法》第 82 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所訂立之契約，未經承認前，相對人得撤回之。但訂立契約時，知其未得有允許者，不在此限。」該條雖規範限制行為能力人，其設計思想與無權代理相同：效力未定期間相對人不應被無限期綁住，故賦予其退場或催告的手段。丙若不願等待甲之決定，即可循此類機制使法律關係早日確定。至於保證契約本身，係保證人與債權人間之契約，主債務人丁並非該契約當事人，故本題應審查者為甲與丙之間有無有效之意思表示合致，而非丁之借款關係，這是保證題型最常被錯置的一層。\n易混淆者為《民法》第 79 條所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允許所訂立之契約，同樣是效力未定並同樣以承認為生效條件；兩者的差別在於本題欠缺的是代理權，而該條欠缺的是行為能力。\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not-retrieved",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05-s0201-005",5,"甲開設珠寶店，其受僱人乙對丙施以詐欺，致丙誤以假珍珠係真珍珠，因而與甲締結珍珠買賣契…",{"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5-s0201-007",7,"甲公司經營汽車租賃，為 A 車、B 車與 C 車之所有人。甲出租 A 車於乙，租金每…",{"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5-s0201-004",4,"甲 18 歲，因受贈取得 A 屋之所有權，甲經法定代理人乙之允許，將 A 屋出租予丙…",{"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5-s0201-008",8,"甲男，乙女於民國 100 年 1 月 1 日結婚，約定採用分別財產制，結婚時甲有財產…",{"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5-s0201-003",3,"下列關於民法第 118 條無權處分行為效力之敘述，何者正確？",{"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5-s0201-009",9,"甲生前作成自書遺囑，將遺產中的 250 萬元分配予長女乙，並遺贈 50 萬元給乙之夫…",[],{"id":45,"number":46,"stem":70},"甲開設珠寶店，其受僱人乙對丙施以詐欺，致丙誤以假珍珠係真珍珠，因而與甲締…",{"id":49,"number":50,"stem":72},"甲公司經營汽車租賃，為 A 車、B 車與 C 車之所有人。甲出租 A 車…",74,1789445439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