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5-s0201-007":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5-s0201-007",105,"105110","20160806","s0201","civil",null,7,"single","甲公司經營汽車租賃，為 A 車、B 車與 C 車之所有人。甲出租 A 車於乙，租金每月 2 萬元。丙公司經營汽車修理，甲委託丙公司修理 B 車。甲公司出賣且移轉 C 車所有權於丁，價金 120 萬元，並約定：丁得分 24 期付款，每期 5 萬元，2 年內繳清；利息共 7 萬 2 千元，每期 3 千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甲公司對丁的每期價金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期間為 5 年","甲公司對乙的租金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期間為 2 年","丙公司對甲公司的修繕報酬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期間為 2 年","甲公司對丁的每期利息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期間為 5 年","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買賣價金、租金、承攬報酬與利息各自的消滅時效期間。\n【正解理由】本題問何者錯誤。甲公司對丁之價金債權，係一筆 120 萬元之買賣價金，僅在給付方法上約定分 24 期，其本質並非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故不適用五年之短期時效，而回到《民法》第 125 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其時效期間為 15 年。選項 A 稱 5 年，與此不符。故選 A。\n【逐項排除】\n(A) 分期給付之價金請求權仍為一筆價金債權，依《民法》第 125 條為 15 年，本項稱 5 年，錯誤，為本題所選。\n(B) 甲公司經營汽車租賃，係以租賃動產為營業之人，其租價請求權適用《民法》所定二年之短期消滅時效，本項正確。\n(C) 丙公司經營汽車修理，其修繕報酬屬承攬人之報酬，亦適用《民法》所定二年之短期消滅時效，本項正確。\n(D) 《民法》第 126 條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每期 3 千元之利息屬定期給付債權，時效為 5 年，本項正確。\n【涵攝步驟】要件一請求權種類→買賣價金；要件二是否為定期給付債權→否，僅分期清償一筆價金；要件三有無較短期間之特別規定→無，故依《民法》第 125 條為 15 年。\n【記憶點】分期付款只是清償方法，價金本身仍走十五年。","消滅時效在《民法》總則編採原則長而例外短的層級結構。《民法》第 125 條是原則規定，並以但書把所有較短之特別期間接回；《民法》第 126 條處理定期給付債權的各期給付請求權，期間為五年；再往下另有二年之短期時效，涵蓋旅店飲食、運送、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醫藥報酬、律師會計師公證人報酬、技師與承攬人報酬、商人製造人所供給商品之代價等營業性小額債權。本題四個選項正好各踩一格，是把整組時效體系一次考完的題型。\n要件拆解的核心在定期給付債權的判準：須債權本身即以反覆繼續之給付為內容，而非一次性債權之分期清償。租金、利息、贍養費之所以列入《民法》第 126 條，是因為隨時間經過而不斷發生新的給付；買賣價金則於契約成立時即已確定為一筆，縱約定分 24 期，各期給付只是同一債權的分割，時效仍應整體判斷。至於本題 7 萬 2 千元之利息，係因分期而按期發生，屬《民法》第 126 條所稱之利息，與價金分屬兩條。\n易混淆之處在於選項 B 與 D 同時出現租金。租金一般依《民法》第 126 條為五年，但當出租人係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時，其租價另有二年之短期規定，本題甲公司經營汽車租賃，正落在後者。命題者以甲公司經營汽車租賃一句埋下伏筆，作答時須留意營業性的描述。\n時效完成的效果亦須一併掌握。《民法》第 144 條第 1 項規定：「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我國採抗辯權發生主義，請求權本身並不當然消滅，債務人須主張始生效力；同條第 2 項並規定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而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又《民法》第 147 條規定：「時效期間，不得以法律行為加長或減短之，並不得預先拋棄時效之利益。」故甲公司與丁縱於契約中約定較長或較短之時效期間，該約定亦不生效力。\n時效之起算與中斷亦常一併命題。《民法》第 128 條規定：「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為行為時起算。」分期債務即自各期屆期時分別起算。\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ot-retrieved",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05-s0201-006",6,"甲將其印章交付於乙，委託乙到郵局代領郵件，嗣乙未得甲之同意，持該印章在丁向丙借款一百…",{"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5-s0201-008",8,"甲男，乙女於民國 100 年 1 月 1 日結婚，約定採用分別財產制，結婚時甲有財產…",{"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5-s0201-005",5,"甲開設珠寶店，其受僱人乙對丙施以詐欺，致丙誤以假珍珠係真珍珠，因而與甲締結珍珠買賣契…",{"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5-s0201-009",9,"甲生前作成自書遺囑，將遺產中的 250 萬元分配予長女乙，並遺贈 50 萬元給乙之夫…",{"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5-s0201-004",4,"甲 18 歲，因受贈取得 A 屋之所有權，甲經法定代理人乙之允許，將 A 屋出租予丙…",{"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5-s0201-010",10,"甲以遺囑將其所有之古董花瓶遺贈予友人乙，其後甲於民國 102 年 5 月 1 日死亡…",[],{"id":45,"number":46,"stem":70},"甲將其印章交付於乙，委託乙到郵局代領郵件，嗣乙未得甲之同意，持該印章在丁…",{"id":49,"number":50,"stem":72},"甲男，乙女於民國 100 年 1 月 1 日結婚，約定採用分別財產制，結…",74,1789445439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