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05-s0201-008":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70,"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5-s0201-008",105,"105110","20160806","s0201","civil",null,8,"single","甲男，乙女於民國 100 年 1 月 1 日結婚，約定採用分別財產制，結婚時甲有財產 100 萬元，乙有財產 200 萬元。101 年 1 月 1 日兩人改用法定財產制，此時甲有財產 150 萬元（含結婚時財產），乙有220 萬元（含結婚時財產）。甲、乙於 102 年 2 月 1 日協議離婚，甲此時財產有 200 萬元（含結婚時財產），乙則因理財不慎，積極財產仍維持 220 萬元（含結婚時財產），卻有債務 20 萬元。以上均非因繼承、無償取得之財產或慰撫金。乙得向甲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金額為若干？",{"A":16,"B":17,"C":18,"D":19},"50 萬元","35 萬元","25 萬元","乙對甲無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由約定財產制改用法定財產制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計算。\n【正解理由】《民法》第 1017 條第 3 項規定：「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故甲於 101 年 1 月 1 日之 150 萬元、乙之 220 萬元均視為婚前財產，不列入分配。《民法》第 1030-1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同項但書則將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排除在外，本題已載明均非此類。甲之婚後財產為 200 萬元減 150 萬元即 50 萬元；乙之婚後財產為 220 萬元減 220 萬元即 0 元，再扣除債務 20 萬元後並無剩餘。雙方剩餘財產差額為 50 萬元，平均分配為 25 萬元。故選 C。\n【逐項排除】\n(A) 50 萬元係甲之剩餘財產全額，《民法》第 1030-1 條第 1 項本文所定為差額之平均分配而非全額移轉，本項錯誤。\n(B) 35 萬元係將乙之 20 萬元債務再加計入差額後折半所得，惟乙之婚後財產已無剩餘，其負債不得再向甲之剩餘財產追加，本項錯誤。\n(C) 差額 50 萬元平均分配為 25 萬元，本項正確。\n(D) 乙之婚後財產雖無剩餘，仍得就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依《民法》第 1030-1 條第 1 項本文請求平均分配，本項稱無請求權，錯誤。\n【涵攝步驟】要件一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102 年 2 月 1 日協議離婚；要件二現存之婚後財產→甲 50 萬元、乙 0 元；要件三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乙之 20 萬元債務使其剩餘仍為零；要件四差額平均分配→50 萬元之半數 25 萬元。\n【記憶點】改用法定財產制前的財產一律視為婚前財產。","本題的計算之所以容易失分，在於三個時點：100 年 1 月 1 日結婚並約定分別財產制、101 年 1 月 1 日改用法定財產制、102 年 2 月 1 日離婚。真正的計算起點是第二個時點，理由即《民法》第 1017 條第 3 項的擬制。若忽略該項而以結婚時的 100 萬元與 200 萬元為基準，甲之增加額會變成 100 萬元、乙變成 0 元，差額折半即得出 50 萬元，正是選項 A 所設之陷阱。\n《民法》第 1017 條的三項須整體理解。第 1 項確立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並就不能證明者設推定規定；第 2 項規定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第 3 項則處理財產制變更。三項共同界定了《民法》第 1030-1 條第 1 項本文所稱婚後財產的範圍。\n就債務的處理，《民法》第 1030-1 條第 1 項本文明定係自現存之婚後財產中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扣除後如有剩餘始納入分配。乙的婚後財產本為零，扣除 20 萬元債務後仍為零，不生負數剩餘的問題，其負債不轉由甲承擔，這是選項 B 所設之陷阱。\n本題的另一個延伸是財產制的變更程序。《民法》第 1004 條規定：「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本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民法》第 1005 條規定：「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而《民法》第 1007 條規定：「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故甲乙於 101 年 1 月 1 日改用法定財產制，須以書面為之；若題幹寫明未以書面，其變更即不生效力，計算基準日將回到結婚時，整題答案隨之翻轉。\n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另有下列規定，宜一併記憶。《民法》第 1030-1 條第 2 項規定：「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民法》第 1030-1 條第 3 項規定：「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民法》第 1030-1 條第 4 項規定：「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05-s0201-007",7,"甲公司經營汽車租賃，為 A 車、B 車與 C 車之所有人。甲出租 A 車於乙，租金每…",{"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5-s0201-009",9,"甲生前作成自書遺囑，將遺產中的 250 萬元分配予長女乙，並遺贈 50 萬元給乙之夫…",{"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5-s0201-006",6,"甲將其印章交付於乙，委託乙到郵局代領郵件，嗣乙未得甲之同意，持該印章在丁向丙借款一百…",{"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5-s0201-010",10,"甲以遺囑將其所有之古董花瓶遺贈予友人乙，其後甲於民國 102 年 5 月 1 日死亡…",{"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5-s0201-005",5,"甲開設珠寶店，其受僱人乙對丙施以詐欺，致丙誤以假珍珠係真珍珠，因而與甲締結珍珠買賣契…",{"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5-s0201-011",11,"甲、乙、丙三人相約同時向 A 所有房屋之玻璃窗各丟擲一石塊，玻璃窗僅被當中一顆石塊擊…",[],{"id":44,"number":45,"stem":69},"甲公司經營汽車租賃，為 A 車、B 車與 C 車之所有人。甲出租 A 車…",{"id":48,"number":49,"stem":71},"甲生前作成自書遺囑，將遺產中的 250 萬元分配予長女乙，並遺贈 50 …",74,1789445439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