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5-s0201-009":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5-s0201-009",105,"105110","20160806","s0201","civil",null,9,"single","甲生前作成自書遺囑，將遺產中的 250 萬元分配予長女乙，並遺贈 50 萬元給乙之夫丙，以感謝乙、丙對甲之照料。未料乙、丙數日後因車禍雙亡，數週後甲亦傷心而死。甲之繼承人為次女丁，以及乙、丙之女戊（代位繼承）。戊得否繼承甲之遺囑所載給乙之 250 萬元及給丙之 50 萬元？",{"A":16,"B":17,"C":18,"D":19},"戊不得繼承乙、丙因甲之遺囑所應獲得之金額","戊得繼承乙因遺囑所應得之 250 萬元，但不得繼承丙因遺囑所應得之 50 萬元","戊不得繼承乙因遺囑所應得之 250 萬元，但得繼承丙因遺囑所應得之 50 萬元","戊得繼承乙、丙因甲之遺囑所應獲得之金額共 300 萬元","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代位繼承與受遺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時遺贈之效力。\n【正解理由】乙為甲之長女，屬第一順序繼承人，於甲死亡前先行死亡，《民法》第 1140 條規定：「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戊為乙之女，得代位繼承乙之應繼分，甲以遺囑就 250 萬元所為之分配即歸於戊。丙則非甲之繼承人，僅為受遺贈人；受遺贈人於遺囑發生效力前死亡者，其遺贈不生效力，該規定位於《民法》繼承編遺囑一章，且遺贈不生效力後亦無代位之可言。故選 B。\n【逐項排除】\n(A) 乙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其女戊得依《民法》第 1140 條代位繼承，本項稱兩筆均不得取得，錯誤。\n(B) 戊依《民法》第 1140 條代位繼承乙之地位而取得 250 萬元，丙之遺贈則因受遺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而不生效力，本項正確。\n(C) 本項將兩者顛倒，代位繼承之對象為繼承人乙而非受遺贈人丙，錯誤。\n(D) 丙之 50 萬元遺贈既不生效力，戊自無從取得，本項合計 300 萬元，錯誤。\n【涵攝步驟】要件一第一順序繼承人→長女乙；要件二於繼承開始前死亡→乙先於甲死亡；要件三直系血親卑親屬→戊代位繼承乙之應繼分；要件四受遺贈人於遺囑發生效力前死亡→丙之遺贈不生效力。\n【記憶點】代位繼承只代繼承人，不代受遺贈人。","本題把繼承編兩個制度並排：代位繼承屬法定繼承，遺贈屬遺囑處分，兩者的取得原因不同，效力自不能互相援用。《民法》第 1140 條所定之代位繼承，其發生要件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承受其應繼分；代位人取得的是被代位人在法定繼承上的地位，故被繼承人以遺囑就該應繼分所為之分配方法指定，亦隨之及於代位人。\n遺贈則是遺囑人以遺囑對繼承人以外之人所為之無償財產處分。《民法》第 1187 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遺贈的生效以受遺贈人於遺囑發生效力時仍生存為前提，此即所謂同時存在原則；丙既於甲之前死亡，該遺贈之受領主體自始不存在，遺贈不生效力，遺贈標的仍留在遺產之內，由繼承人承受。\n遺贈另有數項相鄰規則常一併命題。《民法》第 1200 條規定：「遺囑所定遺贈，附有停止條件者，自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民法》第 1202 條規定：「遺囑人以一定之財產為遺贈，而其財產在繼承開始時，有一部分不屬於遺產者，其一部分遺贈為無效；全部不屬於遺產者，其全部遺贈為無效。但遺囑另有意思表示者，從其意思。」前者處理生效時點，後者處理標的欠缺，與本題的受遺贈人先死並列，構成遺贈失效的三種典型情形。\n應繼分與特留分的關係亦不可忽略。本題甲並無生存配偶，故不適用《民法》第 1144 條所定配偶應繼分之規定；繼承人為次女丁與代位繼承之戊，同屬第一順序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民法》第 1141 條規定：「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二人即按人數平均繼承。甲雖以遺囑指定 250 萬元歸乙，仍受《民法》第 1187 條所定不得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限制；若該指定侵害丁之特留分，丁得依繼承編關於扣減之規定行使權利。\n自書遺囑之方式亦是本題的背景考點。《民法》第 1189 條列舉遺囑之方式，其中自書遺囑之要件規定於《民法》第 1190 條，須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ot-retrieved",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05-s0201-008",8,"甲男，乙女於民國 100 年 1 月 1 日結婚，約定採用分別財產制，結婚時甲有財產…",{"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5-s0201-010",10,"甲以遺囑將其所有之古董花瓶遺贈予友人乙，其後甲於民國 102 年 5 月 1 日死亡…",{"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5-s0201-007",7,"甲公司經營汽車租賃，為 A 車、B 車與 C 車之所有人。甲出租 A 車於乙，租金每…",{"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5-s0201-011",11,"甲、乙、丙三人相約同時向 A 所有房屋之玻璃窗各丟擲一石塊，玻璃窗僅被當中一顆石塊擊…",{"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5-s0201-006",6,"甲將其印章交付於乙，委託乙到郵局代領郵件，嗣乙未得甲之同意，持該印章在丁向丙借款一百…",{"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5-s0201-012",12,"甲與乙締結書桌買賣契約，買受人甲因自出賣人乙受領之書桌出現瑕疵，向出賣人乙解除買賣契…",[],{"id":45,"number":46,"stem":70},"甲男，乙女於民國 100 年 1 月 1 日結婚，約定採用分別財產制，結…",{"id":49,"number":50,"stem":72},"甲以遺囑將其所有之古董花瓶遺贈予友人乙，其後甲於民國 102 年 5 月…",74,1789445439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