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05-s0201-010":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70,"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5-s0201-010",105,"105110","20160806","s0201","civil",null,10,"single","甲以遺囑將其所有之古董花瓶遺贈予友人乙，其後甲於民國 102 年 5 月 1 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妻丙。乙於同年 6 月 1 日始知受遺贈，立即決定拋棄遺贈，其效力如何？",{"A":16,"B":17,"C":18,"D":19},"古董花瓶應為甲之遺產，由丙繼承","古董花瓶自 6 月 1 日起成為無主物，由先占人取得所有權","須待乙以書面向法院辦理拋棄遺贈，古董花瓶自 6 月 1 日起成為無主物，由先占人取得所有權","須待乙以書面向法院辦理拋棄遺贈，古董花瓶自 6 月 1 日起成為甲之遺產，由丙繼承","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遺贈之拋棄及其溯及效力，以及遺贈標的之歸屬。\n【正解理由】《民法》第 1206 條第 1 項規定：「受遺贈人在遺囑人死亡後，得拋棄遺贈。」乙於 102 年 6 月 1 日拋棄，時點在甲死亡之後，合於該項。《民法》第 1206 條第 2 項規定：「遺贈之拋棄，溯及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故該遺贈溯及甲死亡時不生效力，古董花瓶自始未因遺贈而脫離甲之遺產，仍屬遺產而由繼承人丙繼承。故選 A。\n【逐項排除】\n(A) 拋棄遺贈溯及甲死亡時生效，花瓶始終為甲之遺產，由妻丙繼承，本項正確。\n(B) 《民法》第 802 條規定：「以所有之意思，占有無主之動產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取得其所有權。」先占之客體限於無主動產；花瓶因拋棄遺贈而仍屬甲之遺產，有繼承人承受，並非無主物，本項錯誤。\n(C) 《民法》第 1206 條第 1 項僅規定受遺贈人在遺囑人死亡後得拋棄遺贈，未以書面向法院辦理為要件；且花瓶亦非無主物，本項二處均錯誤。\n(D) 本項雖正確認定花瓶歸於遺產由丙繼承，惟一則拋棄遺贈不以書面向法院辦理為要件，二則依《民法》第 1206 條第 2 項其效力溯及甲死亡時，而非自 6 月 1 日起，本項錯誤。\n【涵攝步驟】要件一受遺贈人→乙；要件二在遺囑人死亡後→甲於 102 年 5 月 1 日死亡，乙於同年 6 月 1 日拋棄；要件三溯及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遺贈自始不生效力，標的仍屬遺產。\n【記憶點】拋棄遺贈不必到法院，效力一路溯及死亡時。","遺贈的拋棄與繼承的拋棄，方式與效力都不相同，是本題最值得整理的對照。繼承之拋棄須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有自知悉時起三個月之期間限制；遺贈之拋棄則依《民法》第 1206 條第 1 項，僅要求受遺贈人於遺囑人死亡後為之，條文本身未設方式要件，亦未定期間。選項 C 與 D 把繼承拋棄的法院書面要件移植到遺贈上，正是命題者所設的混淆點。\n就效力，《民法》第 1206 條第 2 項採溯及主義，使遺贈自遺囑人死亡時起即視為不生效力。此一設計的功能在於避免遺贈標的出現一段無人歸屬的空窗期：若採不溯及，則自遺囑人死亡至拋棄之間，標的物之權利狀態將難以確定。溯及之後，標的物在法律上從未離開遺產，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即承受之。\n先占之規定則構成本題的反面對照。《民法》第 802 條所定先占，其客體須為無主動產；遺產於繼承開始時即由繼承人概括承受，縱受遺贈人拋棄，標的物亦僅是回歸遺產，不會成為無主物。選項 B 與 C 均建立在花瓶成為無主物的錯誤前提上。\n遺贈、死因贈與與應繼分指定三者的分辨，是繼承編常出的比較題。遺贈為單獨行為，僅憑遺囑人一方之意思表示即可成立，受遺贈人得依《民法》第 1206 條第 1 項於遺囑人死亡後拋棄；死因贈與則為契約，須雙方合意；應繼分之指定或分割方法之指定，其對象限於繼承人，取得原因為繼承而非遺贈。本題乙為友人而非繼承人，故屬遺贈無疑。又遺贈之履行義務人為繼承人，遺贈標的須自遺產中給付；遺產如不足清償被繼承人之債務，遺贈亦須讓位於債權人。\n遺贈失效之各種原因宜一併記憶。《民法》第 1202 條規定：「遺囑人以一定之財產為遺贈，而其財產在繼承開始時，有一部分不屬於遺產者，其一部分遺贈為無效；全部不屬於遺產者，其全部遺贈為無效。但遺囑另有意思表示者，從其意思。」而《民法》第 1200 條則規定附停止條件之遺贈自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05-s0201-009",9,"甲生前作成自書遺囑，將遺產中的 250 萬元分配予長女乙，並遺贈 50 萬元給乙之夫…",{"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5-s0201-011",11,"甲、乙、丙三人相約同時向 A 所有房屋之玻璃窗各丟擲一石塊，玻璃窗僅被當中一顆石塊擊…",{"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5-s0201-008",8,"甲男，乙女於民國 100 年 1 月 1 日結婚，約定採用分別財產制，結婚時甲有財產…",{"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5-s0201-012",12,"甲與乙締結書桌買賣契約，買受人甲因自出賣人乙受領之書桌出現瑕疵，向出賣人乙解除買賣契…",{"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5-s0201-007",7,"甲公司經營汽車租賃，為 A 車、B 車與 C 車之所有人。甲出租 A 車於乙，租金每…",{"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5-s0201-013",13,"甲有房屋 A 出租於乙，約明乙不必對甲繳租金，但必須代甲繳納一切不動產之稅負，房屋如…",[],{"id":44,"number":45,"stem":69},"甲生前作成自書遺囑，將遺產中的 250 萬元分配予長女乙，並遺贈 50 …",{"id":48,"number":49,"stem":71},"甲、乙、丙三人相約同時向 A 所有房屋之玻璃窗各丟擲一石塊，玻璃窗僅被當…",74,1789445439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