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05-s0201-011":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70,"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5-s0201-011",105,"105110","20160806","s0201","civil",null,11,"single","甲、乙、丙三人相約同時向 A 所有房屋之玻璃窗各丟擲一石塊，玻璃窗僅被當中一顆石塊擊中，甲、乙、丙三人在玻璃的碎裂聲中一哄而散。A 在法律上得如何主張？",{"A":16,"B":17,"C":18,"D":19},"A 依據「損失歸所有人承擔」之原則，由 A 自行承擔損失，不得向甲、乙、丙三人請求損害賠償","A 須證明擊中玻璃窗之石塊，究係由甲、乙、丙三人中何人所發，始得向該行為人請求損害賠償","A 得類推適用合夥之規定，向甲、乙、丙三人請求損害賠償，甲、乙、丙三人因此負擔補充的連帶責任","A 依侵權行為規定，得向甲、乙、丙三人請求連帶損害賠償","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共同危險行為，即不能知孰為加害人時之連帶損害賠償責任。\n【正解理由】《民法》第 185 條第 1 項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甲、乙、丙三人相約同時向 A 之玻璃窗各丟擲石塊，玻璃僅被其中一顆擊中而無從辨明係何人所擲，正是該項後段所稱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之情形，三人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故選 D。\n【逐項排除】\n(A) 《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玻璃之毀損係他人不法行為所致，並非無從歸責之意外，A 不必自行承擔損失，本項錯誤。\n(B) 依《民法》第 185 條第 1 項後段，於不能知孰為加害人時仍負連帶責任，A 即無庸證明石塊究由何人所擲，本項課以該證明責任，錯誤。\n(C) 合夥係《民法》債編各論所定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本題三人並無出資經營事業之合意，欠缺類推適用之基礎；且《民法》第 185 條第 1 項後段已有明文可資適用，亦不生補充連帶責任之問題，本項錯誤。\n(D) 依《民法》第 185 條第 1 項後段，三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本項正確。\n【涵攝步驟】要件一數人→甲、乙、丙三人；要件二各自實施具有危險性之行為→相約同時丟擲石塊；要件三損害確由其中之一所致→玻璃被其中一顆石塊擊中；要件四不能知孰為加害人→三人一哄而散無從辨明。\n【記憶點】查不出是誰丟中的，三個人一起連帶賠。","《民法》第 185 條第 1 項包含兩個不同的類型，作答時務必分清。前段之共同侵權行為，要求數人之行為共同構成損害之原因；後段之共同危險行為，則是各人行為均具有造成該損害之危險，而事實上僅其中一人之行為造成損害，卻無從查明係何人。後段的規範功能在於分配舉證風險：若一律要求被害人證明加害人，被害人在數人同時實施危險行為的情形將幾乎不可能受償，故立法上直接使全體連帶負責。同條第 2 項另規定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把教唆與幫助一併納入。\n連帶責任的效果須回到債編通則。《民法》第 273 條第 1 項規定：「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故 A 得向甲、乙、丙中任一人請求全部之修復費用。內部分擔則依《民法》第 280 條本文規定：「連帶債務人相互間，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平均分擔義務。」賠償之人得依《民法》第 281 條第 1 項向他債務人請求償還各自分擔之部分並自免責時起之利息。\n損害賠償的內容方面，玻璃窗屬物之毀損，A 得請求回復原狀，《民法》第 213 條第 1 項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並得依同條第 3 項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n舉證責任的分配是本題的核心價值。一般侵權行為中，被害人須就加害人、加害行為、故意過失、違法性、損害及因果關係負舉證責任；而《民法》第 185 條第 1 項後段實質上免除了被害人指明加害人的負擔，改由各行為人自行證明其行為與損害無因果關係以求免責。與此設計思想相近者為《民法》第 191-2 條規定：「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同樣以但書把舉證負擔移轉給行為人一方。\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三人改為先後不同時間丟擲，此時可能因欠缺行為之時空關聯而不成立共同危險行為。\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05-s0201-010",10,"甲以遺囑將其所有之古董花瓶遺贈予友人乙，其後甲於民國 102 年 5 月 1 日死亡…",{"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5-s0201-012",12,"甲與乙締結書桌買賣契約，買受人甲因自出賣人乙受領之書桌出現瑕疵，向出賣人乙解除買賣契…",{"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5-s0201-009",9,"甲生前作成自書遺囑，將遺產中的 250 萬元分配予長女乙，並遺贈 50 萬元給乙之夫…",{"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5-s0201-013",13,"甲有房屋 A 出租於乙，約明乙不必對甲繳租金，但必須代甲繳納一切不動產之稅負，房屋如…",{"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5-s0201-008",8,"甲男，乙女於民國 100 年 1 月 1 日結婚，約定採用分別財產制，結婚時甲有財產…",{"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5-s0201-014",14,"甲向乙購買 A 牌某型號之電冰箱一台，約定 8 月 1 日上午 10 時於甲之住所交…",[],{"id":44,"number":45,"stem":69},"甲以遺囑將其所有之古董花瓶遺贈予友人乙，其後甲於民國 102 年 5 月…",{"id":48,"number":49,"stem":71},"甲與乙締結書桌買賣契約，買受人甲因自出賣人乙受領之書桌出現瑕疵，向出賣人…",74,1789445439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