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7},["ShallowReactive",2],{"q-law-105-s0201-013":3},{"question":4,"paper":36,"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4,"paperCount":76},{"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11,"answerStatus":20,"answerAccepted":21,"answerNote":25,"answerCorrected":26,"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7,"history":28,"explanation":30,"explanationDeep":31,"confidence":32,"flags":33,"indexable":26},"law-105-s0201-013",105,"105110","20160806","s0201","civil",null,13,"single","甲有房屋 A 出租於乙，約明乙不必對甲繳租金，但必須代甲繳納一切不動產之稅負，房屋如有損害時，並應由其負修繕之義務。契約成立後之第二年，颱風來襲，房屋受到重創，乙乃找丙修繕，工程費計 60 萬元，但乙無力給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甲、乙間關於房屋之使用，應不屬於租賃契約而應屬使用借貸","關於 60 萬元之房屋修繕費應由甲對丙予以給付","丙對甲之房屋不得享有承攬人之抵押權","將來租賃期滿，房屋即使尚存增價額，乙亦不得向甲有所請求","multi_accepted",[22,23,24],"A","C","AC","第13題答Ａ或Ｃ或ＡＣ者均給分，第33題答Ａ或Ｃ者均給分。",true,1,[29],{"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租賃與使用借貸之定性、承攬人抵押權之標的，以及有益費用之償還。\n【正解理由】本題經考選部公告，答 A 或 C 或 AC 者均給分，不採單一結論。就使用關係之定性，《民法》第 464 條規定：「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乙不繳租金而代甲繳稅並負修繕義務，該負擔能否評價為使用房屋之對價，即為 A 之爭點。就抵押權，《民法》第 513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修繕者，承攬人得就承攬關係報酬額，對於其工作所附之定作人之不動產，請求定作人為抵押權之登記」，其標的限於定作人所有之不動產。\n【逐項排除】\n(A) 本選項亦經公告給分：若認代繳稅負與負擔修繕義務不足以構成使用房屋之對價，甲乙間之約定即應依《民法》第 464 條定性為使用借貸。\n(B) 修繕之承攬契約存在於乙與丙之間，甲非該契約當事人，丙不得逕向甲請求 60 萬元，本項錯誤。\n(C) 本選項亦經公告給分：依《民法》第 513 條第 1 項前段，抵押權標的限於定作人所有之不動產，本件房屋屬甲而非乙所有，丙不得享有該抵押權。\n(D) 《民法》第 431 條第 1 項規定：「承租人就租賃物支出有益費用，因而增加該物之價值者，如出租人知其情事而不為反對之表示，於租賃關係終止時，應償還其費用。但以其現存之增價額為限。」本項稱乙一概不得請求，與該項不符，錯誤。\n【涵攝步驟】要件一使用之對價→乙代繳稅負並負修繕義務，是否構成租金；要件二定作人之不動產→定作人乙非房屋所有人；要件三有益費用致增價→依《民法》第 431 條第 1 項償還現存增價額。\n【記憶點】承攬人抵押權只能掛在定作人自己的不動產。","本題官方公告答 A 或 C 或 AC 者均給分，反映的是 A 選項的定性本身存在解釋空間。租賃以支付租金為必要，而租金是否以金錢為限、承租人代繳稅捐與負擔修繕義務可否折算為對價，向來有不同見解；認為構成對價者，本件即為租賃，認為不構成者，即落入《民法》第 464 條之使用借貸。C 選項則不涉及此一爭點，單就承攬人抵押權之要件即可判斷，故兩者各自或合併作答均獲給分。\n就租賃之修繕義務，《民法》第 423 條規定：「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修繕原則上屬出租人義務，惟當事人得以特約改由承租人負擔，本題甲乙之約定即屬此類特約。承租人依特約支出之修繕費，其能否請求償還，即回到《民法》第 431 條第 1 項所定之有益費用規則，並受該項但書以現存之增價額為限之限制。\n就承攬人抵押權，《民法》第 513 條除第 1 項所定登記請求外，第 2 項規定該請求於開始工作前亦得為之，第 3 項規定承攬契約經公證者承攬人得單獨申請登記，第 4 項則規定就修繕報酬所登記之抵押權，於工作物因修繕所增加之價值限度內優先於成立在先之抵押權。各項的共同前提都是標的須為定作人之不動產，這正是本題 C 選項的決定性要件。\n就租賃契約的定性，實務上判斷是否為租金，重在該給付是否為使用收益之對價，而非其名目或形式。承租人代出租人繳納本應由出租人負擔之稅捐，若在經濟上足以評價為使用房屋之代價，即可能構成租金；反之若僅屬使用人本應負擔的管理費用，則難認為對價。又《民法》第 425 條第 1 項規定：「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定性為租賃或使用借貸，將直接影響甲日後出賣房屋時乙能否對抗受讓人，這是定性爭點在實務上的具體差別。\n至於 B 選項所涉之契約相對性，是本題最基礎的一層：丙的報酬請求權對象是定作人乙，乙無資力並不使該請求權移轉至甲。\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4,35],"answer-note","not-retrieved",{"code":9,"slug":10,"name":37,"tag":38,"label":39,"subjects":40,"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41,42],"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5-s0201-012",12,"甲與乙締結書桌買賣契約，買受人甲因自出賣人乙受領之書桌出現瑕疵，向出賣人乙解除買賣契…",{"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5-s0201-014",14,"甲向乙購買 A 牌某型號之電冰箱一台，約定 8 月 1 日上午 10 時於甲之住所交…",{"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5-s0201-011",11,"甲、乙、丙三人相約同時向 A 所有房屋之玻璃窗各丟擲一石塊，玻璃窗僅被當中一顆石塊擊…",{"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5-s0201-015",15,"甲出售其所有之自用轎車予乙，締結買賣契約後，甲又將該車出賣予丙，同時移轉該車之所有權…",{"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5-s0201-010",10,"甲以遺囑將其所有之古董花瓶遺贈予友人乙，其後甲於民國 102 年 5 月 1 日死亡…",{"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05-s0201-016",16,"甲將其自用轎車交由乙所開設的修車廠修繕，甲當場支付修繕費新臺幣 1 萬元，惟稍後乙卻…",[],{"id":48,"number":49,"stem":73},"甲與乙締結書桌買賣契約，買受人甲因自出賣人乙受領之書桌出現瑕疵，向出賣人…",{"id":52,"number":53,"stem":75},"甲向乙購買 A 牌某型號之電冰箱一台，約定 8 月 1 日上午 10 時…",74,17894454392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