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5-s0201-014":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5-s0201-014",105,"105110","20160806","s0201","civil",null,14,"single","甲向乙購買 A 牌某型號之電冰箱一台，約定 8 月 1 日上午 10 時於甲之住所交付。乙於約定時日選定一台合於約定品牌型號之電冰箱，遣其店員丙開車送貨至甲宅，詎甲突因身體不適送醫急救，丙等到11 點見甲仍未返家，只好原途折返。不料丙於回程途中，被受僱於戊貨運行之超速駕車的司機丁所駕駛的貨櫃車撞上，致丙身受重傷、所運送之電冰箱全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甲得請求乙另行交付一台 A 牌約定型號之電冰箱","乙不得請求甲交付約定之價金","丙得向乙請求賠償其身體健康所受之損害","甲就電冰箱全毀之損害，得請求丁戊連帶負賠償責任","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受僱人服勞務受損害時對僱用人之賠償請求權。\n【正解理由】丙為乙之店員，係為乙服勞務而開車送貨，於回程途中遭超速之丁撞及而身受重傷，該損害之發生非可歸責於丙自己。《民法》第 487-1 條第 1 項規定：「受僱人服勞務，因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受損害者，得向僱用人請求賠償。」丙自得向僱用人乙請求賠償其身體健康所受之損害。故選 C。\n【逐項排除】\n(A) 乙已選定合於約定品牌型號之電冰箱並遣店員運送至甲宅，該標的物業經特定；其後之滅失係因丁之超速行為所致，非可歸責於乙，依《民法》債編關於種類之債特定及給付不能之規定，甲不得請求另行交付，本項錯誤。\n(B) 甲於約定之時、地未受領給付，其後標的物因第三人行為滅失，依《民法》債編關於受領遲延與危險負擔之規定，乙仍得請求甲給付價金，本項錯誤。\n(C) 丙依《民法》第 487-1 條第 1 項得向僱用人乙請求賠償，本項正確。\n(D) 電冰箱於毀損時所有權仍屬乙，甲尚未取得所有權。《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甲既無所有權受侵害，即無從依該項及《民法》第 188 條第 1 項對丁、戊主張連帶賠償，本項錯誤。\n【涵攝步驟】要件一受僱人服勞務→丙受僱於乙並執行送貨職務；要件二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係丁超速撞擊所致；要件三致受損害→丙身受重傷，依《民法》第 487-1 條第 1 項得向乙請求賠償。\n【記憶點】受僱人執行職務受傷，可以直接向僱用人請求賠償。","《民法》第 487-1 條是債編僱傭一節中的受僱人保護規定，其第 2 項規定：「前項損害之發生，如別有應負責任之人時，僱用人對於該應負責者，有求償權。」故乙賠償丙之後，得再向丁及其僱用人戊求償。這條與《民法》第 188 條的方向恰好相反：第 188 條第 1 項處理的是受僱人加害於他人時僱用人的對外責任，並於同條第 3 項規定僱用人賠償後對受僱人有求償權；本條處理的則是受僱人自己受害時對僱用人的請求權。兩條並列，即構成僱傭關係下損害分配的雙向結構。\n就丁、戊之責任，《民法》第 188 條第 1 項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丁受僱於戊貨運行並於執行職務中超速肇事，戊原則上與丁連帶負責，但得依該項但書免責。惟得對丁、戊主張者，就電冰箱部分是所有人乙而非甲，就人身部分則是丙，這是選項 D 的錯誤所在。\n本題另一層是種類之債的特定。乙依約選定一台合於品牌型號之電冰箱並完成運送之必要行為，標的物即由種類之債轉為特定；特定之後，該物滅失即為給付不能，而非仍得請求另行交付同種類之物。至於價金應否照付，則屬危險負擔的問題。\n受領遲延的效果散見於債編通則。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自提出時起負遲延責任；其後債務人之責任隨之減輕，並得就保管給付物所增加之費用請求償還。本題乙已於約定之時、地將電冰箱運至甲宅提出給付，甲因就醫而未能受領，即自該時起負受領遲延責任，其後標的物因第三人行為滅失所生之危險，自不應再由乙承擔，這是選項 B 之所以錯誤的實質理由。\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把丙改為乙自己送貨，此時《民法》第 487-1 條即無適用餘地，賠償結構隨之改變。\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ot-retrieved",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05-s0201-013",13,"甲有房屋 A 出租於乙，約明乙不必對甲繳租金，但必須代甲繳納一切不動產之稅負，房屋如…",{"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5-s0201-015",15,"甲出售其所有之自用轎車予乙，締結買賣契約後，甲又將該車出賣予丙，同時移轉該車之所有權…",{"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5-s0201-012",12,"甲與乙締結書桌買賣契約，買受人甲因自出賣人乙受領之書桌出現瑕疵，向出賣人乙解除買賣契…",{"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5-s0201-016",16,"甲將其自用轎車交由乙所開設的修車廠修繕，甲當場支付修繕費新臺幣 1 萬元，惟稍後乙卻…",{"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5-s0201-011",11,"甲、乙、丙三人相約同時向 A 所有房屋之玻璃窗各丟擲一石塊，玻璃窗僅被當中一顆石塊擊…",{"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5-s0201-017",17,"甲開車不小心撞死乙，下列何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id":45,"number":46,"stem":70},"甲有房屋 A 出租於乙，約明乙不必對甲繳租金，但必須代甲繳納一切不動產之…",{"id":49,"number":50,"stem":72},"甲出售其所有之自用轎車予乙，締結買賣契約後，甲又將該車出賣予丙，同時移轉…",74,17894454392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