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05-s0201-015":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70,"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5-s0201-015",105,"105110","20160806","s0201","civil",null,15,"single","甲出售其所有之自用轎車予乙，締結買賣契約後，甲又將該車出賣予丙，同時移轉該車之所有權予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乙得主張甲與丙間之買賣契約與物權行為皆無效","乙得因可歸責於甲之事由，致給付不能，向甲請求損害賠償","乙得依不當得利規定，向丙請求返還該車之所有權","乙得依債務不履行規定，向丙請求返還該車之所有權","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一物二賣時，出賣人對先買受人之給付不能責任。\n【正解理由】甲先與乙締結買賣契約，其後又將同一輛車出賣予丙並移轉所有權。甲對乙所負移轉該車所有權之債務，因所有權已歸於丙而陷於嗣後給付不能，且該不能係甲自己再為處分所致，屬可歸責於甲之事由。《民法》第 226 條第 1 項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乙自得向甲請求損害賠償。故選 B。\n【逐項排除】\n(A) 甲於出賣並移轉予丙時仍為該車所有人，其與丙之買賣契約及移轉所有權之物權行為均屬有效；乙對甲僅有債權，無從否認甲丙間行為之效力，本項錯誤。\n(B) 甲對乙之給付因可歸責於甲之事由而不能，乙得依《民法》第 226 條第 1 項請求賠償損害，本項正確。\n(C) 不當得利以受利益欠缺法律上之原因為要件，丙係基於其與甲之買賣及移轉所有權之物權行為而取得該車，具法律上之原因，乙不得對丙主張不當得利，本項錯誤。\n(D) 債之關係僅存在於甲與乙之間，乙與丙間並無契約關係。《民法》第 227 條第 1 項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債務不履行之請求對象限於債務人甲，本項對丙主張，錯誤。\n【涵攝步驟】要件一債之關係→甲乙間之買賣契約；要件二給付不能→標的車之所有權已移轉予丙，甲無從再對乙履行；要件三可歸責於債務人→係甲自己二重出賣並移轉所致，依《民法》第 226 條第 1 項乙得請求賠償損害。\n【記憶點】一物二賣，先買的人只能向出賣人求償，不能追物。","一物二賣是債權相對性與物權絕對性分野的經典題型。買賣契約僅使出賣人負有移轉所有權之義務，並不當然使買受人取得任何對標的物的支配力；在所有權移轉前，出賣人仍為所有人，其再與他人締約並移轉所有權，於物權法上完全有效。乙所受的不利益不在於物權，而在於甲之債務不履行，故其救濟途徑只有一條，即向甲請求損害賠償。\n《民法》第 226 條第 1 項的三個要件依序為：給付不能、可歸責於債務人、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同條第 2 項另規定一部不能而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權人得拒絕該部給付並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與之對照者為《民法》第 225 條第 1 項規定：「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二條以可歸責與否為分水嶺，且同條第 2 項就債務人因給付不能之事由對第三人取得損害賠償請求權者，設有代償請求權。\n賠償範圍則回到《民法》第 216 條所定所受損害與所失利益之原則；乙如已另行支出取得同型車輛之較高價金，其差額即屬所受損害。\n本題若把時序調換，結論即隨之改變。若甲先將車移轉予乙，其後再與丙締約並交付，則丙可能循動產善意受讓之規定取得所有權，此時陷於給付不能者變成甲對丙所負之義務。可見一物二賣的分析起點永遠是：所有權於何時、由何人移轉於何人。另《民法》第 348 條第 1 項規定：「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該項正是甲對乙所負義務的條文依據，也是判斷給付是否不能的基準。\n另須注意撤銷權的可能性。《民法》第 244 條第 1 項規定：「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同條第 3 項則規定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故乙縱認甲丙間之處分害及自己，亦不得依該條聲請撤銷，這一點常被誤用為選項 A 的支撐理由。\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05-s0201-014",14,"甲向乙購買 A 牌某型號之電冰箱一台，約定 8 月 1 日上午 10 時於甲之住所交…",{"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5-s0201-016",16,"甲將其自用轎車交由乙所開設的修車廠修繕，甲當場支付修繕費新臺幣 1 萬元，惟稍後乙卻…",{"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5-s0201-013",13,"甲有房屋 A 出租於乙，約明乙不必對甲繳租金，但必須代甲繳納一切不動產之稅負，房屋如…",{"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5-s0201-017",17,"甲開車不小心撞死乙，下列何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5-s0201-012",12,"甲與乙締結書桌買賣契約，買受人甲因自出賣人乙受領之書桌出現瑕疵，向出賣人乙解除買賣契…",{"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5-s0201-018",18,"甲對乙有 100 萬元債權，甲將該債權讓與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4,"number":45,"stem":69},"甲向乙購買 A 牌某型號之電冰箱一台，約定 8 月 1 日上午 10 時…",{"id":48,"number":49,"stem":71},"甲將其自用轎車交由乙所開設的修車廠修繕，甲當場支付修繕費新臺幣 1 萬元…",74,17894454392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