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05-s0201-016":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70,"paperCount":71},{"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5-s0201-016",105,"105110","20160806","s0201","civil",null,16,"single","甲將其自用轎車交由乙所開設的修車廠修繕，甲當場支付修繕費新臺幣 1 萬元，惟稍後乙卻遺忘此事，再向甲之兄長丙請求為甲支付前開之修繕費新臺幣 1 萬元，丙亦支付新臺幣 1 萬元予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丙得依民法第 179 條不當得利之規定向甲請求返還新臺幣 1 萬元","丙得依民法第 179 條不當得利之規定向乙請求返還新臺幣 1 萬元","丙得依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侵權行為之規定向甲請求返還新臺幣 1 萬元","丙得依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侵權行為之規定向乙請求返還新臺幣 1 萬元","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非債清償所生之不當得利，其返還請求應向何人為之。\n【正解理由】甲已當場支付修繕費 1 萬元，其對乙之報酬債務已因清償而消滅。乙其後遺忘此事，再向丙請求並受領丙所支付之 1 萬元，該筆給付欠缺存在之債務，乙受領即無法律上之原因，丙則因而受有損害。《民法》第 179 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故丙得向乙請求返還。故選 B。\n【逐項排除】\n(A) 甲之修繕費債務已因自己清償而消滅，丙之支付並未使甲免除任何債務，甲並未因此受有利益，不合《民法》第 179 條所定受利益之要件，本項錯誤。\n(B) 乙受領丙之 1 萬元欠缺法律上之原因，丙得依《民法》第 179 條請求返還，本項正確。\n(C) 《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甲對丙並未為任何加害行為，不成立侵權行為，本項錯誤。\n(D) 乙雖因遺忘而重複請求，惟丙係本於自己之意思決定給付，其所受者為純粹財產上之不利益，並非《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所稱權利受侵害，本項錯誤。\n【涵攝步驟】要件一受利益→乙受領 1 萬元；要件二無法律上之原因→甲之債務已因清償而消滅，乙對丙無債權；要件三致他人受損害→丙之財產減少 1 萬元，依《民法》第 179 條由乙返還。\n【記憶點】錢給錯人，向拿到錢的人要，不向沒受益的人要。","不當得利的三要件是受利益、無法律上之原因、致他人受損害，三者缺一不可。本題把實際受領金錢之人與原本的債務人刻意分開：乙是實際受領金錢者，甲則是原本的債務人。由於甲的債務在丙給付之前已因自己清償而消滅，丙的給付並未替甲省下任何支出，甲自始未受利益，故縱使丙主觀上是為甲而付，請求返還的對象仍是乙。這是給付型不當得利中判斷當事人為何人的基本操作。\n與之對照者為《民法》第 180 條所列四款不得請求返還之情形：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債務人於未到期之債務因清償而為給付者；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者；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但不法之原因僅於受領人一方存在時不在此限。本題丙係受乙請求而付，並不知債務業已消滅，不屬第 3 款所定明知無給付義務之情形，其請求權不受限制。\n返還之範圍則見於《民法》第 181 條規定：「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但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而受領人是否善意，則影響《民法》第 182 條所定之責任輕重：善意而利益不存在者免負返還責任，惡意者應附加利息一併償還並賠償損害。乙係因遺忘而重複請求，其主觀狀態即為本條適用上的關鍵。\n本題另一層是第三人清償。債之清償得由第三人為之，故丙原本確有為甲清償修繕費之可能；惟清償以債務存在為前提，甲之債務既已消滅，丙之給付即失所附麗，成為非債清償。若題目改為甲尚未支付而由丙代付，則丙之給付有效使甲免責，此時受利益者為甲而非乙。又《民法》第 183 條規定：「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以其所受者，無償讓與第三人，而受領人因此免返還義務者，第三人於其所免返還義務之限度內，負返還責任。」若乙受領後再將該筆款項無償讓與他人，丙之請求對象即可能延伸至該第三人。\n就侵權行為部分，《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所保護者為權利，純粹財產上之損失原則上不在其列。\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05-s0201-015",15,"甲出售其所有之自用轎車予乙，締結買賣契約後，甲又將該車出賣予丙，同時移轉該車之所有權…",{"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5-s0201-017",17,"甲開車不小心撞死乙，下列何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5-s0201-014",14,"甲向乙購買 A 牌某型號之電冰箱一台，約定 8 月 1 日上午 10 時於甲之住所交…",{"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5-s0201-018",18,"甲對乙有 100 萬元債權，甲將該債權讓與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5-s0201-013",13,"甲有房屋 A 出租於乙，約明乙不必對甲繳租金，但必須代甲繳納一切不動產之稅負，房屋如…",{"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5-s0201-019",19,"甲將其所有之 A 屋出租他人使用，A 屋因乙過失侵害，必須修繕 6 個月，甲在該 6…",[],{"id":44,"number":45,"stem":69},"甲出售其所有之自用轎車予乙，締結買賣契約後，甲又將該車出賣予丙，同時移轉…",{"id":48,"number":49,"stem":50},74,17894454392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