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05-s0201-018":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69,"paperCount":71},{"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5-s0201-018",105,"105110","20160806","s0201","civil",null,18,"single","甲對乙有 100 萬元債權，甲將該債權讓與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甲將債權讓與通知乙時，債權讓與契約始生效力，丙才取得對乙之債權","丙將債權讓與通知乙時，債權讓與契約始生效力，丙才取得對乙之債權","甲或丙將債權讓與通知乙時，債權讓與契約始對乙發生效力","甲與丙必須一起將債權讓與通知乙時，債權讓與契約始對乙發生效力","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債權讓與之生效時點，以及通知對債務人之意義。\n【正解理由】債權讓與係讓與人與受讓人間之處分行為，於雙方合意時即生效力並使債權移轉；通知債務人並非讓與契約的生效要件，而是對債務人發生效力的要件。《民法》第 297 條第 1 項規定：「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該項明定由讓與人或受讓人任一人通知即可。故選 C。\n【逐項排除】\n(A) 讓與契約於甲丙合意時即生效力，丙於斯時已取得債權，通知並非取得債權之要件，本項將生效繫於甲之通知，錯誤。\n(B) 同理，丙取得債權不以其自行通知為要件；且《民法》第 297 條第 1 項所定之通知人並不限於受讓人，本項錯誤。\n(C) 依《民法》第 297 條第 1 項，甲或丙任一人通知乙時，讓與即對債務人乙發生效力，本項正確。\n(D) 《民法》第 297 條第 1 項採讓與人或受讓人擇一通知即可，並未要求二人共同為之，本項錯誤。\n【涵攝步驟】要件一債權讓與契約→甲丙合意讓與 100 萬元債權，於合意時生效並移轉；要件二通知債務人→由甲或丙其中一人為之；要件三效力→依《民法》第 297 條第 1 項，通知後始對乙發生效力。\n【記憶點】讓與合意就生效，通知只決定能不能對債務人主張。","債權讓與在體系上是準物權行為，其效力結構分成兩層：對內，讓與人與受讓人合意即生債權移轉之效果；對外，須通知債務人始能對其主張。《民法》第 297 條第 1 項的規範目的在保護債務人，使其不致因不知情而向原債權人清償後仍須再為給付。《民法》第 297 條第 2 項規定：「受讓人將讓與人所立之讓與字據提示於債務人者，與通知有同一之效力。」提供了通知以外的第二種方式，是條文中容易被忽略的部分。\n讓與的容許範圍見於《民法》第 294 條。該條第 1 項本文規定債權人得將債權讓與於第三人，並以三款列出例外：依債權之性質不得讓與者、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讓與者、債權禁止扣押者。同條第 2 項另規定第 2 款之不得讓與特約，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本題之 100 萬元金錢債權不屬任一款，得自由讓與。\n債務人的地位保障則另有配套。《民法》第 299 條就債務人於受通知時所得對抗讓與人之事由，及其對讓與人之債權得否對受讓人主張抵銷，設有規定；而《民法》第 295 條則規定讓與債權時，該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隨同移轉於受讓人。三條合觀，可見立法者一方面容許債權自由流通，一方面確保債務人的法律地位不因讓與而惡化。\n表見讓與是同一體系中另一個常考的細節。《民法》第 298 條第 1 項規定：「讓與人已將債權之讓與通知債務人者，縱未為讓與或讓與無效，債務人仍得以其對抗受讓人之事由，對抗讓與人。」通知一旦為之，債務人即取得該項所定之抗辯，得以其對抗受讓人之事由轉而對抗讓與人。《民法》第 298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通知，非經受讓人之同意，不得撤銷。」受讓人之同意，在此所涉者為通知之撤銷。此一設計與《民法》第 297 條第 1 項互為表裡，共同確保信賴通知外觀之債務人受保護。此外，債權讓與與債務承擔應嚴格區分：前者變更債權人，不影響債務人責任之內容，故僅需通知；後者變更債務人，直接影響債權人受償之可能，故須經債權人承認始生效力。本題若改為乙將其債務移轉予他人，則甲之承認即成為生效要件，單純通知並不足夠。\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設計出讓與後未通知而債務人仍向原債權人清償的情形，此時該清償依《民法》第 297 條第 1 項對受讓人仍屬有效。\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05-s0201-017",17,"甲開車不小心撞死乙，下列何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5-s0201-019",19,"甲將其所有之 A 屋出租他人使用，A 屋因乙過失侵害，必須修繕 6 個月，甲在該 6…",{"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5-s0201-016",16,"甲將其自用轎車交由乙所開設的修車廠修繕，甲當場支付修繕費新臺幣 1 萬元，惟稍後乙卻…",{"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5-s0201-020",20,"甲因過失駕車撞傷乙，致乙雙腿殘廢，甲肇事逃逸。下列何者不在乙得向甲請求損害賠償之範圍…",{"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5-s0201-015",15,"甲出售其所有之自用轎車予乙，締結買賣契約後，甲又將該車出賣予丙，同時移轉該車之所有權…",{"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5-s0201-021",21,"就乙之損害賠償責任而言，下列何者無須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id":44,"number":45,"stem":46},{"id":48,"number":49,"stem":70},"甲將其所有之 A 屋出租他人使用，A 屋因乙過失侵害，必須修繕 6 個月…",74,17894454392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