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05-s0201-022":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69,"paperCount":71},{"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5-s0201-022",105,"105110","20160806","s0201","civil",null,22,"single","甲有一棟二層樓房屋，出租於乙作為店面使用，乙因使用空間不足，經甲同意，自行出資在頂樓增建第三層簡易鐵皮屋，作為倉庫使用，以便經由內部樓梯上下聯絡，方便樓下店面貨物補給。其後，乙將該棟房屋第三層增建部分出賣於丙，並交付於丙占有使用，甲亦將該棟房屋出賣於丁，已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該棟房屋第三層增建部分，所有權屬於何人？",{"A":16,"B":17,"C":18,"D":19},"甲","乙","丙","丁","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頂樓增建部分不具構造上及使用上之獨立性時，依附合規定歸屬於原建築物所有人。\n【正解理由】乙所增建之第三層鐵皮屋僅經由內部樓梯與樓下店面上下聯絡，供倉庫使用，並無獨立之出入口與獨立之使用機能。《民法》第 799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前項專有部分，指區分所有建築物在構造上及使用上可獨立，且得單獨為所有權之標的者。」該增建部分既不具此種構造上與使用上之獨立性，即非單獨所有權之客體，而僅為原房屋之重要成分。《民法》第 811 條規定：「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增建部分於興建完成時即附合於原房屋，由原房屋所有人取得所有權。甲既已將該棟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與丁，第三層增建部分之所有權亦隨同歸屬於丁，故選 D。\n【逐項排除】\n(A) 甲原為房屋所有人，並曾因附合而取得增建部分之所有權，惟《民法》第 758 條第 1 項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甲既已完成移轉登記，即已喪失所有權。\n(B) 乙雖出資興建，但依《民法》第 811 條，該部分因附合成為原房屋之重要成分，乙無從就之取得單獨所有權，至多僅生對所有人請求償還價額之問題。\n(C) 丙自乙受讓者並非獨立之不動產，而是原房屋之成分，其受讓亦未依《民法》第 758 條第 1 項辦理登記，丙不能取得所有權。\n(D) 丁受讓原房屋所有權並完成移轉登記，依《民法》第 811 條附合之結果，一併取得第三層增建部分之所有權，本項正確。\n【涵攝步驟】要件一，動產附合於不動產→鐵皮屋附合於原二層樓房；要件二，成為重要成分→不具獨立性；效果，所有權隨房屋移轉而歸丁。\n【記憶點】增建部分有無獨立性，決定它是一個新的所有權客體，還是舊房屋的一部分。","【要件拆解】本題的分水嶺在於增建部分的定性。若增建物在構造上及使用上均可獨立，即為獨立之不動產，得由出資興建者原始取得所有權；若不具獨立性，則屬原建築物之重要成分，適用附合的規定。《民法》第 811 條規定：「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條文的要件有二：其一為動產附合於不動產，其二為附合的結果成為不動產的重要成分，亦即非毀損不能分離或分離後失其經濟上之意義。題目所設定的事實，特別點出乙是經由內部樓梯上下聯絡、供樓下店面補給貨物之用，正是在鋪陳這一層增建缺乏獨立的出入與獨立的使用機能。\n【判斷標準的條文依據】獨立性的標準可由《民法》第 799 條第 2 項讀出，該項前段規定：「前項專有部分，指區分所有建築物在構造上及使用上可獨立，且得單獨為所有權之標的者。」構造上獨立與使用上獨立必須同時具備，且須得單獨為所有權之標的。以本題而言，鐵皮屋在構造上依附於原屋頂，在使用上則附隨於樓下店面，兩項要件均不具備。\n【易混淆條文】《民法》第 425-1 條第 1 項規定：「土地及其土地上之房屋同屬一人所有，而僅將土地或僅將房屋所有權讓與他人，或將土地及房屋同時或先後讓與相異之人時，土地受讓人或房屋受讓人與讓與人間或房屋受讓人與土地受讓人間，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其期限不受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該條處理的是土地與房屋分屬不同人時的基地利用，前提是房屋本身為獨立之不動產；本題增建部分並非獨立不動產，兩者的適用場域不同，並列即可看出差異。\n【其他考法】同一考點常以違章建築、法定空地加蓋、陽台外推等事實出題，也常結合出資興建者的求償途徑一併發問。作答的固定順序是：先判斷增建物有無獨立性，再決定是原始取得或附合，最後才處理登記與移轉的效果。\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05-s0201-021",21,"就乙之損害賠償責任而言，下列何者無須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5-s0201-023",23,"甲出賣且移轉其所有之 A 車所有權於乙，且乙已支付甲價金。乙嗣後發現 A 車有瑕疵，…",{"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5-s0201-020",20,"甲因過失駕車撞傷乙，致乙雙腿殘廢，甲肇事逃逸。下列何者不在乙得向甲請求損害賠償之範圍…",{"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5-s0201-024",24,"公車司機甲於下班後，清掃公車時，發現乘客乙之畢業證書留在公車座椅上，於是向公車站長報…",{"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5-s0201-019",19,"甲將其所有之 A 屋出租他人使用，A 屋因乙過失侵害，必須修繕 6 個月，甲在該 6…",{"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5-s0201-025",25,"關於占有的推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4,"number":45,"stem":46},{"id":48,"number":49,"stem":70},"甲出賣且移轉其所有之 A 車所有權於乙，且乙已支付甲價金。乙嗣後發現 A…",74,17894454394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