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05-s0201-024":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70,"paperCount":71},{"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5-s0201-024",105,"105110","20160806","s0201","civil",null,24,"single","公車司機甲於下班後，清掃公車時，發現乘客乙之畢業證書留在公車座椅上，於是向公車站長報告，並經公告招領。乙認領時，甲乙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甲得向乙請求畢業證書價值十分之三以內之報酬","甲得向乙請求畢業證書價值十分之一以內之報酬","甲得向乙請求相當之報酬","甲不得向乙請求報酬","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拾得遺失物之報酬請求權，及其在公眾往來交通設備內由受僱人拾得時的排除規定。\n【正解理由】拾得人固然原則上得請求報酬，《民法》第 805 條第 2 項規定：「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惟此一報酬請求權設有排除規定，《民法》第 805-1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前條第二項之報酬：一、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供公眾往來之交通設備內，由其管理人或受僱人拾得遺失物。」甲為公車司機，公車屬供公眾往來之交通設備，甲又係該交通設備之受僱人，於清掃公車時拾得乙之畢業證書，正落入該條第 1 款所定情形，甲不得向乙請求報酬，故選 D。\n【逐項排除】\n(A) 十分之三並非《民法》第 805 條第 2 項但書所定之上限，該但書所定上限為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且本題甲依《民法》第 805-1 條第 1 款根本不得請求報酬。\n(B) 十分之一雖為《民法》第 805 條第 2 項但書所定之報酬上限，但該項報酬請求權於本題已因《民法》第 805-1 條第 1 款而被排除。\n(C) 相當之報酬係《民法》第 805 條第 2 項但書就不具財產上價值之物所設之計算方式，畢業證書縱屬此類，甲仍因《民法》第 805-1 條第 1 款之排除規定而不得請求。\n(D) 甲以公車司機之身分於其服務之公車內拾得遺失物，符合《民法》第 805-1 條第 1 款所定供公眾往來之交通設備內由受僱人拾得之情形，不得請求報酬，本項正確。\n【涵攝步驟】要件一，須為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供公眾往來之交通設備→公車；要件二，須由該場所之管理人或受僱人拾得→甲為公車司機；效果，不得請求報酬。\n【記憶點】須同時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供公眾往來之交通設備內、且由其管理人或受僱人拾得，才不得請求報酬。","【要件拆解】《民法》第 805-1 條是一則排除規定，它的柱句寫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前條第二項之報酬，因此適用的前提是報酬請求權原本已經成立。該條第 1 款的要件有二：其一為拾得地點是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供公眾往來之交通設備，其二為拾得人是該場所或設備的管理人或受僱人。兩個要件必須同時具備，本題甲既在公車內拾得，又是公車的受僱人，兩者兼備。立法理由在於此類人員本有維護與招領的職務，若再許其請求報酬，等於就職務行為重複取酬。\n【同條其他各款】《民法》第 805-1 條第 2 款所定為拾得人未於七日內通知、報告或交存拾得物，或經查詢仍隱匿其拾得遺失物之事實；第 3 款所定為有受領權之人為特殊境遇家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依法接受急難救助、災害救助，或有其他急迫情事者。三款各自獨立，只要具備其一即排除報酬請求權，考題常以第 2 款的七日期間設計時間陷阱。\n【程序條文對照】本題事實中甲有向站長報告並經公告招領的動作，這一段對應到《民法》第 804 條第 1 項規定：「依前條第一項為通知或依第二項由公共場所之管理機關、團體或其負責人、管理人為招領後，有受領權之人未於相當期間認領時，拾得人或招領人應將拾得物交存於警察或自治機關。」至於認領期間屆滿的效果，《民法》第 807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六個月，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本題乙已認領，故不生取得所有權的問題，但兩條常被合併出題。\n【其他考法】同一考點也常以計程車司機、百貨公司樓管、車站站務員拾得為例，或改問報酬請求權的六個月消滅期間與留置權。判斷順序固定為：先確認報酬請求權成立，再檢查有無排除事由。\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05-s0201-023",23,"甲出賣且移轉其所有之 A 車所有權於乙，且乙已支付甲價金。乙嗣後發現 A 車有瑕疵，…",{"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5-s0201-025",25,"關於占有的推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5-s0201-022",22,"甲有一棟二層樓房屋，出租於乙作為店面使用，乙因使用空間不足，經甲同意，自行出資在頂樓…",{"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5-s0201-026",26,"甲在自己之 A 地上興建 B 別墅後，將 B 別墅設定抵押權於乙，以為借款債務之擔保…",{"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5-s0201-021",21,"就乙之損害賠償責任而言，下列何者無須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5-s0201-027",27,"下列關於區分所有之敘述，何者錯誤？",[],{"id":44,"number":45,"stem":69},"甲出賣且移轉其所有之 A 車所有權於乙，且乙已支付甲價金。乙嗣後發現 A…",{"id":48,"number":49,"stem":50},74,17894454394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