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1},["ShallowReactive",2],{"q-law-105-s0201-026":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69,"paperCount":70},{"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5-s0201-026",105,"105110","20160806","s0201","civil",null,26,"single","甲在自己之 A 地上興建 B 別墅後，將 B 別墅設定抵押權於乙，以為借款債務之擔保。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基於處分一體性，僅以 B 別墅設定抵押權無效","基於處分一體性，乙之抵押權效力及於 A 地","乙實行抵押權拍賣 B 別墅時，法院得將 B 別墅與 A 地併付拍賣；但乙對 A 地之價金，無優先受償之權","乙實行抵押權拍賣 B 別墅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土地與建物同屬一人而僅以建物設定抵押時，拍賣後法定地上權之擬制。\n【正解理由】《民法》第 876 條第 1 項規定：「設定抵押權時，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而僅以土地或僅以建築物為抵押者，於抵押物拍賣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其地租、期間及範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聲請法院以判決定之。」甲於自己之 A 地上興建 B 別墅，土地與建築物同屬甲一人所有，甲僅以 B 別墅設定抵押權於乙，正合於該項所定情形；日後乙實行抵押權拍賣 B 別墅時，即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以解決拍定人使用基地的問題，故選 D。\n【逐項排除】\n(A) 我國以土地與其上之建築物各為獨立之不動產，《民法》第 876 條第 1 項既明文以僅以建築物為抵押作為適用前提，可見此種設定為法律所容許，本項稱無效並不正確。\n(B) 依《民法》第 876 條第 1 項，法律是以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來處理基地利用問題，而非使抵押權效力擴張及於未經設定的 A 地，本項所稱效力及於 A 地並不正確。\n(C) 《民法》第 877 條第 1 項規定：「土地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在抵押之土地上營造建築物者，抵押權人於必要時，得於強制執行程序中聲請法院將其建築物與土地併付拍賣。但對於建築物之價金，無優先受清償之權。」該條的併付拍賣以土地為抵押物、其上事後營造建築物為要件，與本題以建築物為抵押物之情形不符。\n(D) 本題合於《民法》第 876 條第 1 項所定僅以建築物設定抵押之情形，拍賣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本項正確。\n【涵攝步驟】要件一，設定時土地與建物同屬一人→均屬甲；要件二，僅以其一設定抵押→僅 B 別墅；效果，抵押物拍賣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n【記憶點】同屬一人只押一邊，拍賣後法律擬制一個地上權補上基地使用權。","【要件拆解】《民法》第 876 條第 1 項的要件有三：設定抵押權時土地與其上建築物同屬一人所有、僅以土地或僅以建築物設定抵押、抵押物經拍賣。三者齊備即發生視為已有地上權設定的效果，地租、期間及範圍先由當事人協議，不能協議者得聲請法院以判決定之。這是一種法律的擬制，目的在避免建築物因基地使用權欠缺而必須拆除，屬於維持建築物存續的立法選擇。\n【同條第 2 項的延伸】《民法》第 876 條第 2 項規定：「設定抵押權時，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而以土地及建築物為抵押者，如經拍賣，其土地與建築物之拍定人各異時，適用前項之規定。」可見土地與建築物一併設定抵押，只要拍定人不同，同樣發生法定地上權的效果，兩項合併記憶即可涵蓋考題常見的四種排列。\n【易混淆條文並列】《民法》第 877-1 條規定：「以建築物設定抵押權者，於法院拍賣抵押物時，其抵押物存在所必要之權利得讓與者，應併付拍賣。但抵押權人對於該權利賣得之價金，無優先受清償之權。」該條處理的是建築物存在所必要之權利，例如既存的地上權或租賃權；《民法》第 866 條第 1 項規定：「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或其他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成立租賃關係。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該條處理的是抵押權設定後才成立的用益關係。三條分別對應設定時同屬一人、抵押物存在所必要之權利、設定後成立的用益關係，並列即可看出各自的適用場域。\n【其他考法】同一考點常改問拍定人與土地所有人間的地租如何決定、法定地上權的範圍如何界定，或改以土地設定抵押後才興建建築物的事實來考《民法》第 877 條的併付拍賣。作答的固定順序是：先確認設定時的所有權歸屬，再確認抵押標的，最後才處理拍賣的效果。\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05-s0201-025",25,"關於占有的推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5-s0201-027",27,"下列關於區分所有之敘述，何者錯誤？",{"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5-s0201-024",24,"公車司機甲於下班後，清掃公車時，發現乘客乙之畢業證書留在公車座椅上，於是向公車站長報…",{"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5-s0201-028",28,"關於袋地通行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5-s0201-023",23,"甲出賣且移轉其所有之 A 車所有權於乙，且乙已支付甲價金。乙嗣後發現 A 車有瑕疵，…",{"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5-s0201-029",29,"16 歲之甲在大壩尖山拾獲一塊璞玉，被乙所盜，乙請人雕成名貴玉器，以高價出售於惡意之…",[],{"id":44,"number":45,"stem":46},{"id":48,"number":49,"stem":50},74,17894454394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