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05-s0201-029":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69,"paperCount":71},{"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5-s0201-029",105,"105110","20160806","s0201","civil",null,29,"single","16 歲之甲在大壩尖山拾獲一塊璞玉，被乙所盜，乙請人雕成名貴玉器，以高價出售於惡意之丙，並交付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甲因未滿 20 歲，不得占有無主之璞玉","惡意的乙不能取得名貴玉器之所有權","乙將名貴玉器讓與並交付予丙，係屬無權處分","甲得向乙請求償還璞玉之價額","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無主物先占、加工物所有權的歸屬，以及因添附喪失權利者的價額償還請求權。\n【正解理由】乙請人將甲先占取得之璞玉雕成名貴玉器，屬對他人動產之加工。《民法》第 814 條規定：「加工於他人之動產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材料所有人。但因加工所增之價值顯逾材料之價值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加工人。」璞玉經雕琢而成為名貴玉器，加工所增之價值顯逾材料之價值，加工物之所有權因而歸屬於加工人乙，甲則喪失其原有之所有權。《民法》第 816 條規定：「因前五條之規定而受損害者，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償還價額。」甲既因加工規定而受損害，即得向乙請求償還璞玉之價額，故選 D。\n【逐項排除】\n(A) 《民法》第 802 條規定：「以所有之意思，占有無主之動產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取得其所有權。」先占的要件僅為以所有之意思占有無主之動產，占有是對物有事實上管領力的事實狀態，不以行為能力為必要，16 歲之甲仍得先占取得璞玉所有權。\n(B) 依《民法》第 814 條但書，加工物之所有權於加工所增價值顯逾材料價值時歸屬於加工人，該但書並未以加工人為善意為要件，乙縱屬惡意仍取得玉器之所有權。\n(C) 乙既依《民法》第 814 條但書取得玉器之所有權，其將玉器讓與並交付於丙，即為所有人所為之有權處分，本項稱無權處分並不正確。\n(D) 甲因《民法》第 814 條但書所定加工之結果而喪失所有權受有損害，得依《民法》第 816 條請求償還璞玉之價額，本項正確。\n【涵攝步驟】要件一，於他人動產上加工→乙雕琢甲之璞玉；要件二，加工增值顯逾材料價值→成為名貴玉器；效果，加工物歸乙，甲依《民法》第 816 條請求償還價額。\n【記憶點】加工增值遠超材料時，物歸加工人，原材料所有人拿到的是價額而不是物。","【要件拆解】添附的三種型態各有專條：《民法》第 811 條規定：「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處理動產附合於不動產；《民法》第 812 條第 1 項規定：「動產與他人之動產附合，非毀損不能分離，或分離需費過鉅者，各動產所有人，按其動產附合時之價值，共有合成物。」處理動產與動產的附合；本題所涉之加工則規定於《民法》第 814 條。三條的共同結構是先決定新物的所有權歸屬，再以價額償還處理利益調整，其中加工一條特別以增值是否顯逾材料價值作為分界。\n【添附的共同效果】《民法》第 815 條規定：「依前四條之規定，動產之所有權消滅者，該動產上之其他權利，亦同消滅。」原動產上的質權、留置權等從權利隨之消滅，這是添附規定不可逆的一面。而《民法》第 816 條所定的價額償還請求權，性質上是不當得利的補充規定，請求的是價額而非原物，因此甲不能請求返還璞玉。\n【易混淆條文並列】本題另設有惡意受讓人的干擾。《民法》第 948 條第 1 項規定：「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但受讓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者，不在此限。」善意受讓以受讓人善意為要件，丙既屬惡意，本無適用餘地；《民法》第 949 條第 1 項另規定：「占有物如係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者，原占有人自喪失占有之時起二年以內，得向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該條的回復請求對象是善意受讓的現占有人。兩條在本題都不是解題的關鍵，因為乙已依加工規定取得所有權，其處分本屬有權處分，根本不需要動用善意受讓。\n【其他考法】同一考點常以木材雕刻、畫布作畫、布料裁製成衣等事實出題，重點永遠是增值是否顯逾材料價值，以及喪失權利者請求的是原物還是價額。\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05-s0201-028",28,"關於袋地通行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5-s0201-030",30,"甲將 A 地設定地上權於乙，供乙在 A 地上興建 B 屋，屋成後乙將 B 屋設定抵押…",{"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5-s0201-027",27,"下列關於區分所有之敘述，何者錯誤？",{"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5-s0201-031",31,"下列何者不屬於民法第 759 條所稱之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應…",{"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5-s0201-026",26,"甲在自己之 A 地上興建 B 別墅後，將 B 別墅設定抵押權於乙，以為借款債務之擔保…",{"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5-s0201-032",32,"甲將登記在其名下之土地一宗，出售於乙，並已依雙方買賣契約之約定，將該土地交付乙使用，…",[],{"id":44,"number":45,"stem":46},{"id":48,"number":49,"stem":70},"甲將 A 地設定地上權於乙，供乙在 A 地上興建 B 屋，屋成後乙將 B…",74,17894454394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