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5-s0201-030":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5-s0201-030",105,"105110","20160806","s0201","civil",null,30,"single","甲將 A 地設定地上權於乙，供乙在 A 地上興建 B 屋，屋成後乙將 B 屋設定抵押權於丙，以為融資之擔保。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乙將 B 屋設定抵押權於丙，無庸經甲之同意","丙實行抵押權，法院拍賣 B 屋時，應將地上權併付拍賣","乙拋棄地上權，應經丙之同意","乙積欠甲地租逾二年之總額，甲終止地上權時，應通知丙","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地上權人以建物設定抵押後，地上權的處分、併付拍賣、拋棄與地租催告通知。\n【正解理由】本題問的是何者錯誤。《民法》第 836 條第 1 項規定：「地上權人積欠地租達二年之總額，除另有習慣外，土地所有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地上權人支付地租，如地上權人於期限內不為支付，土地所有人得終止地上權。地上權經設定抵押權者，並應同時將該催告之事實通知抵押權人。」依該項後段，通知義務的時點在催告之時，須與催告同時為之，內容為催告之事實。選項 (D) 寫成甲終止地上權時才通知丙，與該項不符，故選 D。\n【逐項排除】\n(A) 乙為 B 屋所有人，就自己建築物設定抵押本屬所有權之處分；且《民法》第 838 條第 1 項規定：「地上權人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或設定抵押權。但契約另有約定或另有習慣者，不在此限。」可見地上權之處分亦以無庸土地所有人同意為原則，本項敘述正確。\n(B) 《民法》第 877-1 條規定：「以建築物設定抵押權者，於法院拍賣抵押物時，其抵押物存在所必要之權利得讓與者，應併付拍賣。但抵押權人對於該權利賣得之價金，無優先受清償之權。」B 屋存在所必要之權利即為 A 地之地上權，故拍賣 B 屋時應將地上權併付拍賣，本項敘述正確。\n(C) 乙之地上權既已為丙設定抵押權，其拋棄將使丙之擔保落空；依《民法》物權編關於物權拋棄之規定，第三人以該物權為標的物有其他物權者，非經其同意不得拋棄，本項正確。\n(D) 依《民法》第 836 條第 1 項後段，應通知抵押權人的是催告之事實且須同時為之，本項改為終止時通知，為本題應選之錯誤選項。\n【涵攝步驟】要件一，積欠地租達二年總額→乙積欠逾二年；要件二，土地所有人定期催告→甲催告；效果，並應同時將催告事實通知丙。\n【記憶點】通知抵押權人的時點綁在催告，不是綁在終止。","【要件拆解】《民法》第 836 條第 1 項把土地所有人終止地上權的程序拆成數個步驟：地上權人積欠地租達二年之總額、無相反習慣、土地所有人定相當期限催告、地上權人於期限內仍不支付，然後才發生終止權。其後段另課予一項附隨義務，地上權經設定抵押權者，應同時將催告之事實通知抵押權人，目的在讓抵押權人有機會代為清償以保全擔保。本題的陷阱正設在這項附隨義務的時點與內容上：條文綁定的是催告，選項卻寫成終止。《民法》第 836 條第 3 項並規定：「第一項終止，應向地上權人以意思表示為之。」終止的相對人是地上權人，而非抵押權人，這一點與通知義務不可混為一談。\n【地租承擔的延伸】《民法》第 836 條第 2 項規定：「地租之約定經登記者，地上權讓與時，前地上權人積欠之地租應併同計算。受讓人就前地上權人積欠之地租，應與讓與人連帶負清償責任。」該項使受讓人與讓與人就積欠地租負連帶責任，前提是地租的約定經過登記，常被拿來與第 1 項的二年總額合併出題。\n【拋棄與其限制的並列】地上權的拋棄依有無地租約定而異其要件。《民法》第 834 條規定：「地上權無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隨時拋棄其權利。」《民法》第 835 條第 1 項則規定：「地上權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支付未到期之三年分地租後，拋棄其權利。」同條第 2 項就未定期限者另定應於一年前通知或支付一年分地租。這一組條文處理的是拋棄對土地所有人的效果；至於拋棄對抵押權人的影響，則屬物權拋棄之一般限制，《民法》定有明文。\n【其他考法】同一考點常改問拍定人與土地所有人間的法律關係、地上權因終止而消滅時建築物的處理，或改以地租未登記的事實來測驗第 2 項的適用。\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ot-retrieved",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05-s0201-029",29,"16 歲之甲在大壩尖山拾獲一塊璞玉，被乙所盜，乙請人雕成名貴玉器，以高價出售於惡意之…",{"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5-s0201-031",31,"下列何者不屬於民法第 759 條所稱之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應…",{"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5-s0201-028",28,"關於袋地通行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5-s0201-032",32,"甲將登記在其名下之土地一宗，出售於乙，並已依雙方買賣契約之約定，將該土地交付乙使用，…",{"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5-s0201-027",27,"下列關於區分所有之敘述，何者錯誤？",{"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5-s0201-033",33,"甲夫乙妻約定以共同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二人之共同財產為 1000 萬元，若甲死亡，除…",[],{"id":45,"number":46,"stem":70},"16 歲之甲在大壩尖山拾獲一塊璞玉，被乙所盜，乙請人雕成名貴玉器，以高價…",{"id":49,"number":50,"stem":72},"下列何者不屬於民法第 759 條所稱之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74,17894454394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