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5-s0201-031":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5-s0201-031",105,"105110","20160806","s0201","civil",null,31,"single","下列何者不屬於民法第 759 條所稱之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之情形？",{"A":16,"B":17,"C":18,"D":19},"隨同債權移轉而取得抵押權","訴請履行分割共有物協議之判決","國家照價收買","自己出資興建建築物","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民法》第 759 條所稱非因法律行為取得不動產物權的範圍，與給付判決的區別。\n【正解理由】《民法》第 759 條規定：「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該條所列各種原因的共同特徵，是物權變動在登記之前就已經發生，登記僅為處分的要件。其中所稱法院之判決，指的是本身即直接發生物權變動效力的形成判決。訴請履行分割共有物協議之判決，是命他方履行協議所生義務的給付判決，判決本身並不使物權發生變動，當事人仍須依《民法》第 758 條第 1 項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辦理登記後始生物權變動之效力，並非於登記前已取得物權之情形，故選 B。\n【逐項排除】\n(A) 抵押權為擔保物權，隨其所擔保之債權移轉而由受讓人取得，並非基於當事人就抵押權本身另為之法律行為，屬《民法》第 759 條所稱其他非因法律行為取得不動產物權之情形。\n(B) 訴請履行分割共有物協議之判決為給付判決，須待依《民法》第 758 條第 1 項辦理登記始生物權變動，並非於登記前已取得物權，本項為應選之答案。\n(C) 國家照價收買與《民法》第 759 條明文列舉之徵收同屬公權力之行使，取得不動產物權非基於法律行為，屬該條所稱之情形。\n(D) 自己出資興建建築物者，於建築完成時原始取得所有權，非基於法律行為而取得，屬《民法》第 759 條所稱之情形，處分前應先辦理登記。\n【涵攝步驟】要件一，取得原因非因法律行為→給付判決仍須另為登記；要件二，登記前已取得物權→本項未取得；效果，回到《民法》第 758 條第 1 項。\n【記憶點】判決要能自己變動物權才進《民法》第 759 條，只是命人去辦登記的判決不算。","【要件拆解】不動產物權變動的雙軌制是本題的骨架。《民法》第 758 條第 1 項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這是登記生效要件主義，適用於法律行為；《民法》第 758 條第 2 項並規定：「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另一軌則是《民法》第 759 條，非因法律行為者於登記前已取得物權，登記只是處分要件，學理上稱為登記處分要件主義。兩條的分界就在取得原因是不是法律行為。\n【判決類型的分辨】《民法》第 759 條所稱法院之判決，本題的分辨點在實務對該用語所採的限縮見解，亦即限於形成判決，條文本身未就判決的種類設有定義。分割共有物之訴若是形成之訴，法院所為的分割判決確定時即生物權變動；但當事人若已就分割達成協議，一方不履行而他方訴請履行該協議，法院所為的是命為一定給付的判決，物權變動仍須靠登記。這個區別是本題唯一的難點，四個選項中其餘三項都屬教科書上的標準例示。\n【易混淆條文並列】《民法》第 759-1 條第 1 項規定：「不動產物權經登記者，推定登記權利人適法有此權利。」《民法》第 759-1 條第 2 項規定：「因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第三人，已依法律行為為物權變動之登記者，其變動之效力，不因原登記物權之不實而受影響。」該條處理的是登記的推定力與公信力，與第 758 條的生效要件、第 759 條的處分要件分屬三個不同的問題，三條常被合併命題。至於動產，《民法》第 761 條第 1 項規定：「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但受讓人已占有動產者，於讓與合意時，即生效力。」以交付取代登記，體例可以對照記憶。\n【其他考法】本考點常改以繼承、法院拍賣、徵收補償、自行興建違章建築等事實入題，也常反過來問哪一種情形不必登記即得處分。\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05-s0201-030",30,"甲將 A 地設定地上權於乙，供乙在 A 地上興建 B 屋，屋成後乙將 B 屋設定抵押…",{"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5-s0201-032",32,"甲將登記在其名下之土地一宗，出售於乙，並已依雙方買賣契約之約定，將該土地交付乙使用，…",{"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5-s0201-029",29,"16 歲之甲在大壩尖山拾獲一塊璞玉，被乙所盜，乙請人雕成名貴玉器，以高價出售於惡意之…",{"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5-s0201-033",33,"甲夫乙妻約定以共同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二人之共同財產為 1000 萬元，若甲死亡，除…",{"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5-s0201-028",28,"關於袋地通行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5-s0201-034",34,"父母離婚均不適合行使未成年子女之權利時，依民法規定由法院選定適當之人為子女之監護人，…",[],{"id":45,"number":46,"stem":70},"甲將 A 地設定地上權於乙，供乙在 A 地上興建 B 屋，屋成後乙將 B…",{"id":49,"number":50,"stem":72},"甲將登記在其名下之土地一宗，出售於乙，並已依雙方買賣契約之約定，將該土地…",74,1789445439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