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5-s0201-032":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5-s0201-032",105,"105110","20160806","s0201","civil",null,32,"single","甲將登記在其名下之土地一宗，出售於乙，並已依雙方買賣契約之約定，將該土地交付乙使用，但迄未依約辦理所有權之移轉登記，十六年後，甲過世。繼承人丙辦理繼承登記時，發現該地為乙占用，乃本於所有權請求其交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乙占有之土地係甲基於雙方買賣契約關係所交付，具有正當權源，但因乙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故係無權占有土地","乙占有之土地係甲基於雙方買賣契約關係所交付，具有正當權源，乙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雖已罹於消滅時效，但非無權占有土地","乙占有之土地係甲基於雙方買賣契約關係所交付，屬債權關係之占有，不得執以對抗丙，故為無權占有土地","乙之占有已完成所有權取得時效，故非無權占有","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買受人受交付後，移轉登記請求權罹於時效，其占有是否仍有正當權源。\n【正解理由】乙占有系爭土地，係甲基於雙方買賣契約之約定所交付，占有自始具有正當權源。乙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雖已罹於消滅時效，惟《民法》第 144 條第 1 項規定：「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時效完成的效果僅是使義務人取得拒絕給付的抗辯權，權利本身並未消滅，買賣契約亦不因時效完成而失其效力，乙據以占有的權源自不因此喪失。丙為甲之繼承人，概括承受甲在該買賣契約上的地位，其縱依《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請求交還，乙仍非無權占有，故選 B。\n【逐項排除】\n(A) 本項前段認占有有正當權源，後段卻因時效完成改認無權占有；依《民法》第 144 條第 1 項，時效完成不消滅權利，占有權源不因此消滅。\n(B) 本項認乙之占有有正當權源，且不因移轉登記請求權罹於時效而變為無權占有，與《民法》第 144 條第 1 項所定時效完成僅生抗辯權之效果相符，為正確選項。\n(C) 本項認債權關係之占有不得對抗丙。丙是概括繼受甲地位的繼承人，並非另行取得權利的交易第三人；本題的分辨點在實務就買受人受交付後占有所採之見解，條文本身未直接規定。\n(D) 《民法》第 769 條規定：「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時效取得以未登記之不動產為要件，本題土地已登記於甲名下，且乙占有僅十六年，均與該條要件不符。\n【涵攝步驟】要件一，占有原因→基於買賣契約受交付；要件二，時效完成之效果→依《民法》第 144 條第 1 項僅生抗辯權；效果，占有權源存續。\n【記憶點】時效完成殺掉的是請求權的強制力，不是當初交付土地的契約。","【要件拆解】本題要分三層處理。第一層是占有的原因，乙是依買賣契約受甲交付而占有，這是債之關係所生的占有權源。第二層是時效完成的效果，《民法》第 144 條第 1 項規定：「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我國採抗辯權發生主義，請求權本身並不消滅，只是義務人取得拒絕給付的抗辯；《民法》第 144 條第 2 項並規定：「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由第 2 項倒推，既然給付後不得請求返還，可見債務本身仍然存在，只是變為自然債務。第三層是繼承人的地位，丙是概括繼受甲的權利義務，其所受讓的所有權上本就附著著甲對乙的契約義務。\n【實務見解的位置】本題真正的決勝點不在條文字面。《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條文只寫無權占有，並未定義何謂有權源；買受人已受交付後其占有是否因移轉登記請求權罹於時效而變成無權占有，是靠實務見解填補的。誠實地說，僅讀條文而不知實務對這一組事實所採的立場，選項 (A) 與 (B) 在文義上都說得通，這也是本題的難度所在。\n【易混淆條文並列】時效取得的兩條規定常被拿來當作誘答。《民法》第 769 條以二十年為期，《民法》第 770 條規定：「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兩條都以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為要件；至於已登記之不動產，《民法》第 772 條規定：「前五條之規定，於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之取得，準用之。於已登記之不動產，亦同。」其準用的對象是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並非所有權本身。\n【其他考法】同一考點常改以買受人將土地轉租、出賣人之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或出賣人自己起訴請求返還等事實出題，考的都是占有權源與時效抗辯的交錯。\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05-s0201-031",31,"下列何者不屬於民法第 759 條所稱之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應…",{"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5-s0201-033",33,"甲夫乙妻約定以共同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二人之共同財產為 1000 萬元，若甲死亡，除…",{"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5-s0201-030",30,"甲將 A 地設定地上權於乙，供乙在 A 地上興建 B 屋，屋成後乙將 B 屋設定抵押…",{"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5-s0201-034",34,"父母離婚均不適合行使未成年子女之權利時，依民法規定由法院選定適當之人為子女之監護人，…",{"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5-s0201-029",29,"16 歲之甲在大壩尖山拾獲一塊璞玉，被乙所盜，乙請人雕成名貴玉器，以高價出售於惡意之…",{"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5-s0201-035",35,"下列親屬間，何者不得成立收養關係？",[],{"id":45,"number":46,"stem":70},"下列何者不屬於民法第 759 條所稱之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id":49,"number":50,"stem":72},"甲夫乙妻約定以共同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二人之共同財產為 1000 萬元，…",74,1789445439505]